摘 要:强调检律关系对抗性的传统观点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宁阳样本”重新定位检律关系,通过完善检律交流机制、强化检律联动协调机制等方式,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律关系 控辩关系 对抗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良好的检律关系对于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傳统观点强调检律关系的对抗性,导致实践中未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受阻碍、律师行使权利被不当限制等问题。在新时代探索建立契合刑事司法改革理念、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不仅有利于检察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助于增强检律合力,促进司法公正。
一、传统检律关系之不足
传统上,检律关系被定义为对抗关系。这一理解具有片面性,混淆了检律关系和控辩关系,忽略了检律关系的丰富内涵。
第一,片面强调检律对抗,忽视两者的共同法治立场,导致双方的交流协作受到阻碍。在对抗形势下,检律之间是你输我赢的关系。为了赢得诉讼的有利地位,双方在办案信息方面都倾向于采取防御性措施,以此保持自身在诉辩对抗中的优势地位。“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怀有抵触心理,人为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检律之间互不信任,甚至是排斥敌对,对彼此之间证据交换与信息交流持一定保留。律师常以证据偷袭,甚至采取‘死磕策略进行辩护,而检察官则以阻碍律师获取案件诉讼信息来阻击。”[1]
第二,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律之间缺乏信任,严重影响检察官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一方面,检察官未充分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重要作用,片面地理解其辩护职能,将律师正当执业行为看作司法活动的阻力和障碍,不当限制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另一方面,部分律师也将检察官作为对立一方来看待,在辩护的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三,片面强调检律对抗,使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走向异化,影响检察权的客观公正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要履行公诉职责,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应当监督刑事法律的实施,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但在实践中,部分检察官重视追诉职能的行使,而不重视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忽略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性。
二、传统检律关系改革的必要性
“对抗式”检律关系存在的问题表明,检律关系的传统形态已经不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
第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就是靠山。律师要与检察官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人这样一个称谓,就意味着律师、法官、检察官,虽职业不同,但都以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天职。”[2]因此,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价值要求的角度,有必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第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必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检律关系,促进检察职能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不偏不倚地进行诉讼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3]另一方面,律师应当积极发挥法律作用,深入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社会调解的各阶段,针对案件的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同时规范执业行为,以促进依法辩护的实现。
第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促进检察官和律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不同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契合刑事诉讼发展之需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诉讼的重心从审判阶段逐步向审前阶段转移。在此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更需要充分信任,才能实现良好的协商效果。而获得律师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听取律师意见,这并非为了“对抗”,而是在共同法律立场、共同法律追求下的公平协商。因此,在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也要求建构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制度展开
在实践中如何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的视角,提出了构建“各司其职、相向而行、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的思路。在这一思路指引下,制定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检察官、律师双向互评实施办法》和《关于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中检律双方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积极探索新型检律关系的“宁阳样本”。
(一)完善检律之间的交流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搭建起检律“沟通交流、业务促进、素能提升”三个互动平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