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前的1950年10月8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组成人民志愿军的命令》里指出:“我中国人民志愿军进入朝鲜境内,必须对朝鲜人民,朝鲜人民军、朝鲜民主政府、朝鲜劳动党(即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及朝鲜人民的领袖金日成同志表示友爱和尊重,严格地遵守军事纪律和政治纪律,这是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一个极重要的政治基础”。1951年1月19日,毛主席又指示志愿军要“爱护朝鮮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不拿朝鲜人民的一针一线”。
我到志愿军任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时,朝鲜战争已是停战的后期,我军在朝鲜有五个军的部队,主要进行战备、训练和帮助朝鲜人民战后重建家园的工作。针对停战后的新情况,为使毛主席给志愿军的指示善始善终地贯彻落实下去,我建议制定一个尊重朝鲜政府爱护朝鲜人民的公约,得到杨勇司令员和王平政委的赞同。之所以采用公约的形式,因为实践证明公约是动员教育群众的有效方法,它简明扼要,为广大官兵提出具体的目标和要求,经过集体讨论,使大家都能了解和明白,容易得到群众的自觉响应,并相互监督执行。志愿军部队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就有过适应战区情况的某些“公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这次起草公约,注意把握了三条原则:一是公约要体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指示,符合战后的新情况;二是公约内容要具体、实在;三是公约要简短明了,使官兵易懂易记,便于执行。我起草完公约的征求意见稿后,先经机关的同志研究,部务会讨论通过,之后以志愿军政治部的名义,于1958年2月1日全文发表在《志愿军报》上。这一期报纸发到班,由各团政治处组织连队及各基层单位全体官兵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逐级上报志政。全军20多万官兵经过热烈广泛的讨论,一致赞成和拥护这一公约,并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违犯。志愿军政治部综合全军讨论的意见,最后定稿,于1958年4月8日正式颁布,重新发表在《志愿军报》头版位置上。全文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尊重朝鲜政府爱护朝鲜人民公约》中国人民志愿军全体官兵,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尊重朝鲜政府,爱护朝鲜人民一山一水一草一木的指示,增进我军与朝鲜人民的友谊和团结,特订立如下公约,愿自觉共同遵守:
(一)尊重朝鲜党、政、军人员,接洽办事要有正式手续,言行举止要有礼貌。
(二)爱护朝鲜人民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不损坏庄稼,不滥伐树木。
(三)尊重朝鲜人民风俗习惯,尊敬老人,爱护儿童。
(四)尊重朝鲜妇女,不得有越轨的言行。
(五)遵守朝鲜政府法令,不在朝鲜市场使用人民币,不私自兑换和使用朝鲜币。
(六)遵守交通规则和铁路规章,严禁超速行车,避免车祸发生。
以上公约如有违犯,愿受同志指责,纪律制裁。
《公约》正式颁布后,得到广大官兵一致拥护,成为全体指战员人人自觉遵守的章程和规定,大家称之为《尊爱公约》。各单位认真地进行了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了配合教育,《志愿军报》发表了《把誓言变为行动》的社论。志愿军开始撤军后,各单位又把贯彻执行《公约》的教育同撤军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收到的效果就更为明显了。
(黄艳摘编自《我在人民军队》,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梁必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