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民族治理理论与实践探析

2020-12-28 02:32李妍张妍鸽曹全来
广西民族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新时代

李妍 张妍鸽 曹全来

【摘 要】古往今来,法治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时代的背景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民族法治思想为引领,提高民族法治化进程,认识到在民族治理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把握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的理论新意和现实要求。全面依法治国,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最终要将道德意识贯穿于民族事务法律运行和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提升各个民族法治文化的道德内涵。

【关键词】新时代;民族工作;民族法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作 者】李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妍鸽,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3。曹全来,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汕头,515063。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5-0017-0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表明我国民族工作也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制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在报告中,总书记论述了新时代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新时代,依法治国依旧是我国要继续面对并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现实情况下,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下,怎样做好民族工作,怎样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成为了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规定为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又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因此,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要求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和时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建设,将道德意识贯穿于民族区域法律运行、法律建设的各个环节,提升少数民族法治文化的道德内涵,提升各少数民族人民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文化,将法治和德治在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协同发力。

一、“德治”与“法治”发展回顾与反思

(一)中国传统的“德治”与“法治”

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周公“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孔子的“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并有荀子曰“化性起伪”“隆礼重法”。汉代董仲舒有“阳为德、阴为刑”,治国要“大德而小刑”之说。盛唐时期,更有“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直至宋元明清的德法合治。可见,自古以来就存在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思想,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古代各个民族和政权未曾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德治,也未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真正的德治与法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在“德治”基础上的“人治”,“历代封建统治者提倡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其出发点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的合法性以及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本特征还是属于人治。”[2]在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国,“德治”的实质是刑罚支撑下的教化,而教化的目的不过是加强思想控制,归根到底是属于“人治”。

中国传统的道德和法律关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为我们新时代德法共治提供了参考。我国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在社会等级制度之上,以社会等级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为思想背景,在人们缺失主体意识的背景下,实施统治。在我国古代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传统的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儒家思想所蕴含的“德治”思想是以教化为国家施政的主要手段,对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运行、社会评价与社会监控发挥了巨大作用,儒家思想长期以较高的道德标准作为被统治者的法律标准,将法治以法律道德化标准运作,以德治代替法治,在长期的伦理政治思想的禁锢下,人们的主体意识越发淡漠,盲目服从王权,社会等级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传统的“法治”思想使被统治者之间的道德观念深化并巩固和依附于等级制度,覆盖着道德面纱的法律也仅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特权的工具。同时,这种维护特权统治的传统的道德的非制度化为法律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带来了困境,传统的“德治”追求的是“实质正义”,道德的非制度化也使得“法治”的“实质正义”达不到应有高度,传统“法治”在“德治”的控制下,也忽略了“法治”的“程序正义”,法律易在道德的情感鼓动下失去其合理性,受人主观意思左右,导致某种意义上的治理乱象,“实质正义”由于无制度性保障而与治理的初衷背道而驰。传统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错误定位没有把程序正义囊括于内,而程序正义正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

我国现在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新时代的法治精神下,准确定位、把握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科学继承中国传统的“德法共治”思想。“不知耻者,无所不为。”因此,“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3]311以史为鉴,将道德的内容予以改造,将“德治”与“法治”关系加以准确定位,形式予以改造提升,现代化的道德的内容趋于合理,就要求提高各个地方、各个民族人民的主体意识,必须提高少数民族人民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使道德支撑法律,使法律滋养道德,使道德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不侵犯法律的程序正义,促进现代法治精神的产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二)新时代“德治”与“法治”思想的理论新意

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1]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规定为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和基本内容。新党章也明确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习近平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他强调确保实现国家法治统一和重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性,进一步打造不愿、不能、不敢违法的良性优质法治环境,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治力量聚焦改革目标,用法治力量匡正发展步伐,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和谐中国。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加关注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实效,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民族工作中,习近平高度重视民族法治工作,相继提出了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在十九大中强调“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在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上,指出“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1]关注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民族工作和民族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在多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工作的必然,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不可忽略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成了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项必须贯彻到底的原则。

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已经进入新阶段。在这一新阶段,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和现实情况促使法律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被推到重要地位。但是,片面的程序正义的推进,使得具有道德底蕴和诉求的实质正义被忽视,这也是消极道德意识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遵循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依据我国国情,正视社会存在基础,把握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努力实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把握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的辩证关系,努力摆脱了片面化和简单化法治理念,坚持以“治理”为导向的新理念,让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实现法治与道德精神的交融与共通,使这两种精神相互契合、形成一致,并且从此消彼长的传统非统一模式逐渐发展为良性互动的相互统一、相互融合的现代模式。法治建设也逐渐实现了法律和道德在形式上相互分离、实质上相互融合的现代模式,道德也逐渐由影响法治程序扩展到影响法治的内容和实质,并且,最大程度地发挥道德在民族治理法治化中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并使两种价值在法治建设中相统一并贯彻实施到底,探索出一道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道路,提高了各个民族“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新时代民族治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

进入新时代,我国各民族地区不断推进民族治理法治化进程,但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相比,各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水平尤显不足。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法数量稀少,“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立法仍然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形式出现,立法特色不明显。尽管许多自治州、自治县都出台了自治条例,但五大自治区至今没有一个自治条例获准通过。”[4]104在民族地区法治化程度不高以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德治”应得到足够重视,民族治理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

(一)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法者,天下之仪也;德者,成和之修也。民族工作、民族治理、民族交往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法律和道德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准则。民族工作、社会治理是一种针对人的治理,人作为个体存在于世,同时又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成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个体性和社会性这两种属性,这两种性质相互对立,又彼此统一;人又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这些属性使人的需求出现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不同追求,使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为利己和利他的矛盾关系,使人成为利己的“经济人”,同时也是利他的“道德人”。这两种人性共存于身,并随时切换。从这个角度来讲,人性之善恶一体,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决定了人的行为要加之法律与道德两种约束,这使得法律与道德在民族工作和民族治理中都成为了必要。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地广人多,人口分布广泛,不同民族和地域的差别大,各个民族生活和习惯的不同和多样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地域性差别所引起的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和层次性的特点。我国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统一的法律要实现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的统一,但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的生活习惯都有自身的特殊性,這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就需要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的道德来解决。道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多样性和层次性的包容,以及对法局限性的补充。同时,对各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绝不满足于守法层面,对于一些新的事物和社会现象,法律不能约束的范围和不适宜约束的领域,道德以其兼容并蓄的姿态兼顾且适时引导。

从各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历程来看,随着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各民族地区人民的主体意识觉醒,随之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渐强,法律的“天然合理性”受到质疑。再者,任何普遍适用的良法都具有道德内涵,具有正确的价值取向,这是法律之所以被认同、被服从的前提。“法律的特点在于它的公正性,因此,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5]152各民族所普遍认同和遵循的民族区域法规、规章、条例,不完全是因为其内在的强制性,更是对其内含正义的追求,也是对其道德内涵和价值的认同。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作为刚性的社会治理规范,与作为柔性的社会治理规范的道德,其治理方式与作用纵然不同,但其治理社会的目的都在惩恶扬善,且法律和道德在发挥作用目标上是统一且相互补充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适用和运行确保了道德的最低要求,反过来,道德在法律适用和运行过程中以补充的作用而存在,二者相辅相成。

(二)法治与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治,就是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引导规范对象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治与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不仅维护了各民族社会规则有效运行,又具有一致的价值内涵,即精神文明范畴的德治蕴含仁爱之治,政治文明范畴的法治蕴含依法而治,依法而治的最终的价值目标就在于良善之治。

新时代,随着各个民族人民法律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人们对违法后果的预判和消极预期,使得人们的道德观念趋于保守、甚至隐退状态,更甚至使广大群众在意识形态领域和能动的行为上都退到了法律的底线,这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民族工作、进行民族治理平添了阻碍,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营造不利氛围。法律的局限性导致法治也体现出局限性这一特点,若缺少了德治的补充,在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上,法治将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各个民族的法制建设将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治理要求。

实践证明,要解决社会矛盾及问题,仅仅就法治论法治是不行的,错综复杂的原因,决定了各个民族在解决问题之策上也不能是单一的法治。纵观世界各国,在民族治理,社会治理方面,凡是各民族团结互助和谐,社会秩序能有条不紊、有序进行,都秉承依法治国、建造法治社会,同时在意识形态方面兼重道德。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即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就要求民族治理在“德治”的同时要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治”的时候也要构建坚实的道德基础,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推进各民族自治区道德和法治建设,使这两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三、新时代民族治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现实要求

十九大之后,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更加自觉地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把它贯穿到民族工作和民族治理等各方面和全过程。这一目标的贯彻和落实,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将道德意识贯穿于民族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法律与道德共同致力于规则之运行,但两者规范作用的领域和层面不同,以法代道,或以道替法都会陷入畸形发展。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的形成和实施与道德息息相关,不可分离,并且,制定过程也体现了道德要求,道德意识贯穿于各个民族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道德所内含的理念、所倡导的价值与法律、法规应时刻相随并渗透,因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秉承道德意识的价值追求和要求。纵观各国和各个民族历史时期的法律,一些法之所以成为恶法,使人背弃,大多是因为这一法律违反了基本的道德。所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使得“法不离德,德不远法”,将道德意识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7]199因此,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阶段要求各少数民族地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要贯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修改、制定、解释都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民族地区每一部法律都成为“良法”、各少数民族认同拥护之法。同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要求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立法人员的整体立法水平,将立法人员植根于道德环境,一德一法,两者都要抓,都要得到切实提高,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将党居于首位,将各少数民族人民居于重位,谨慎立法,必须杜绝立法部门化倾向,为一己私利制定法律法规。再者,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应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在民族地区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的制定优先考虑资源是否配置合理、交换规则是否科学,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族地区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使各个民族社会交往规则有效运行。但是,交往过程的自由平等不会使所有人的利益也处于平等状态,初始的不平等,加上机会的不均等是要通过人为的调整来平衡的,道德和正义就要求对各个民族的利益给予相同的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关注发展相对落后的民族区域,直面“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在法律规定中关注相对落后民族区域的利益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

“良法”的产生不仅受到立法的影响,也受到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影响。“在一个法治的民主国家里,即便是那些担任公职的人也得受法律和司法的约束。”[8]51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是专业水平与道德素质的合力。放纵犯罪、有法不依,玩忽职守、执法不严,无视国法、司法不公,既触犯了法律,亵渎国法,也是于道德所不容。出现这些情况,许多时候并不是执法者和司法者不知法,而是当事人道德短板所致,见小利而失大义,有识无德,位高而滥权,德不配位。践踏法律者,必将被法网所擒,因此,民族治理法治化若想有长足发展、民族法制建设科学组建,仅“良法”尤显不足,更需要“善治”而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不仅要将道德意识贯穿于各个民族地区法律的制定过程,也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各民族法律实施的内核。所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包括立法人員、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加强法治素养的同时,应加强道德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合乎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于理应当,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关键环节。

(二)将道德意识贯穿于民族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国家和个人都必须囊括于法治这个框架之中。民族地区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对法治的现实需求不断加强,同时,对德治的理想需求也逐步加大,将两者合理化结合,合力统一于民族法治建设之中,是目前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经之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一个重要方法论思想,是将研究的对象看作外部有着广泛联系、内部各要素相互依存并经常处于动态中的有机整体,而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其整体的联系和过程的集合。”[9]142社会发展,无论是纵向的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还是横向的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一个社会的各个方面整体的运动和发展,都是社会各构成要素在这个发展运行的过程中相互渗透、彼此助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民族法治建设作为社会发展这一动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在社会各要素的运行发展、建设进步中协调优化,才能在各要素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发展,才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道德建设这些因素中超前一步,引导、规范、促进这些因素的不断有效前进。

在社会纵向或横向的发展过程中,道德也并不是只拘于单独一个或某几个狭窄的领域来产生作用,道德是内化于人际关系中,体现在人际交往中的所有领域。人们在这一人际交往的实践中,不断奉行自己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体现自己的价值追求,在不断的实践中,所有的成员逐渐达成普遍认同的道德共识,进而在人际交往的所有领域中结合成为伦理正当,这一伦理正当性又反作用于人们的实践,开始切实影响着人们的法治理念及法制建设。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0]211这里说的法律是指习惯法,它是法律控制作用的机制,这个过程也适用于道德,即道德规范的产生过程。它表明在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历史上,法律和道德是行为规范调节手段所形成的两条主要路线或方式。[11]30也可以说明,有些法律是由某些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阶级的法律和道德日趋一致。[5]153因此,我们在进行民族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只有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民族治理和法治建设才能继续前行。

民族治理法治化想要进一步获得发展,就要科学认识到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位置,准确定位道德与法律,这是民族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我们立足实践,把握国情的科学认识,也是对我国民族地区现实境遇的有效把握,同时,也是我国法律与道德关系和矛盾的微观反应。法的诞生源于道德,认清人们的道德状况,才能在法的创建以及法的实施过程中准确把握各个民族的道德情感,准确获知各个民族的需求及愿望,并与之相契合,奠定法治社会的群众基础。因此,可以说,法的科学性与群众的主体性相一致,没有道德渗透、影响的法治建设就像空中楼阁,是虚幻的,或可以说是脱离实际的,也是对群众主体性的忽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道德水平,但是也有现行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现象,所以,贯彻还需进行到底。民族治理法治化的每一步都应框定在民众共同达成的道德框架之内,秉承科学的、谨慎的态度,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表现。

(三)将道德意识贯穿于民族法治文化形成的各个环节

法治文化规范和引导法治建设的过程,并且引领和调节社会其他构成要素的有效运行和优化配置。现代法治文化历来已久,历久弥新,从傳统的法治建设到现代法治建设的曲折实践中,科学传承,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沉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中道德相较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凝结为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治与德治的刚柔相济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像空气一样弥漫在全社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深入人心,外化于行。”[12]186~18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匡正了道德的地位,将道德的位置从底层拨高,推至重要位置,这是现代社会发展道德思想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将法治文化植根于丰厚肥沃之土的契机。在社会有机运行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能有效促进各民族法治文化的兴旺发展。

法治文化包含了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法律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现代法治文化的价值基础就是道德对法治文化内容的认定和维护,并且,法律的道德性以认同法律的独立性为前提,正如美国学者塞尔兹尼克所言,“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13]59道德意蕴与法治意蕴的契合,不仅在于道德依循法律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表现上,也在于道德认同法律追求形式正义。法治文化就形成于这样一个自觉执行、守法、用法的环境中,各个民族的尊法、信法氛围中。道德价值所具有的差异,则导致法律定位也会体现出不同差别,法治自身含化于内的有效性只有在实践中依托于道德,并借助于道德具有的合理性才能实现这一性质,这就将道德推至框定于科学定位上,进而成了法治文化产生的前提。因此,新时代的道德应摒弃维护专制、特权统治和少数人的利益这一糟粕,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各个民族的共同利益为道义,关注民族地区和弱势群体,实现各阶层、各民族的利益,使公平公正的道德内容成为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得到各个民族的广泛认同,才能在法律体系发展、社会制度构建、依法治国等一些问题上有所建树和创新,才能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施行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民族团结,促进各个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四、结 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1月5日,该《决定》全文发布。

《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主要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14]这些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依据,“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鲜明特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民主中国的发展和完善路径之一,都必须在民族治理中贯彻实施到底,这是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各方面优势的必要之选。

各民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甚至作为信仰来“认同”,这并非一朝一夕、天然形成的过程。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法律从“认识”到“认同”必定是法律与其内心的道德意愿与道德情感契合的过程,只有与各民族人民内心的道德意愿与情感产生了共鸣,各族人民才会真正地拥护法律,信仰法律。《决定》明确规定“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14]这一规定将为贯彻“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供条件和动力。法律是外在的强制力约束,是他律;道德是内在的非强制性的自觉,是自律。若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必须是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才是民族治理、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各族人民的思维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个别人道德意识开始萎靡,这就为新时代“法治”和“德治”在民族治理中的理论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法律的强制力并不一定衍生道德,但是道德的意识只要生成,就必然成为内心的法律。道德以其非强制力的柔性姿态出现,以内在意识形态的认同感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又以外在的舆论感召力来匡正主体的外部行为,所以,“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确实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法律、法规由内而外的认同和遵守。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要在各民族地区贯彻实施到底,各民族的法治建设一定要跟上,同时加大各民族地区道德建设工程,民族法治建设和民族治理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渗透到民族地区的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推动各民族崇德向善、遵纪守法、团结互助,为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民族治理提供良好氛围,实现各民族地区长足发展、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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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BOUT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MORALITY" IN THE NEW ERA

Li Yan,Zhang Yange,Cao Quanlai

Abstract:Throughout the ages, laws are indispensable and important in governing a country and peopl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depends on moral support, and the practice of morality is inseparable from legal constraints. On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 in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 combin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morality. This requires that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ra,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national rule of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 Xi Jinping's new era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ist thinking, and realize that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morality" i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s necessary. Grasp the new theoretical ideas and realistic requirement of the new era of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morality" To fully govern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solve national issues, we must combine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morality. Ultimately, moral awareness should be run through all aspects of the legal operation of ethnic affair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mprove the legal literacy and moral quality of the whole nation, and enhance the moral conno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of each nation.

Keywords:New Era; national work; National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Rule of morality

〔責任编辑: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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