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对2019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报告称,经过2年多集中整治,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金融风险趋于收敛,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但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风险挑战仍然较多。
金融稳定形势遭遇新挑战
受疫情影响,金融稳定形势遭遇新的挑战: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困难凸显,债务违约风险可能上升;二是金融风险可能具有滞后性,后期不良贷款存在上升压力,需关注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进一步恶化;三是需关注股市、债市、汇市运行状况。
报告称,下一步,在巩固攻坚战取得的重要成果基础上,相关部门将坚持既定方针政策,把握好抗击疫情、恢复经济和防控风险之间的关系,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稳妥推进各项风险化解任务,确保风险总体可控、持续收敛。
报告表示,要精准处置重点领域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继续有序处置重点机构风险;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稳健性;平稳有序化解股票质押等风险隐患;完成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就推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报告强调,应注重通过建章立制、严惩违法违规等方式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促进市场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从根本上提升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报告建议,继续推进注册制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明确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增加刑事审判职能,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审判、执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控办法》备受关注
近年来,监管部门初步建立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统筹监管框架。其中,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控办法》备受市场关注。
今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同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质特征是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鉴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较高、风险外溢性强,在一国或地区经济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进行了专门的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和地区更加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标准。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方面存在空白,迫切需要明确监管规则,补齐制度短板,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央行报告指出,“实践中,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和问题不断累积。”一是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合规意识,风险隔离机制不健全,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染。二是少部分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等手段,隐匿股权架构,组织架构复杂不透明,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风险底数不清。三是少数企业借助控股地位,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金控办法》是国内第一个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政策,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报告指出,《金控办法》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以并表为基础,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明确,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以有效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报告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