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飞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我们生活在一个科学技术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技术思维、技术人工物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这样一个技术化生存的时代,有两个极具代表性的、正在不断扩张中的技术,可以用来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那就是监控技术与大数据技术。
首先,毋庸置疑的是,监控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①。监控现象自古就有,可以说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监控的存在,但古代社会的监控因其规模和范围的局限,并没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只局限在一小部分人的一小部分生活里。而在当今社会,监控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结构性组成部分——无论是走在马路上、坐在地铁里,还是在公园散步,都会有无数的摄像头抓取我们的行动轨迹;就算只是安安静静地待在家里,但只要我们使用过电脑或手机,网站上的浏览痕迹、手机里的各种软件,就会自动搜集、储存我们的数据轨迹。不管愿意与否,我们已经不可避免地生活在一个“监控社会”②里。“监控社会”这个词意味着监控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结构性特征,监控是维系当今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次,大数据技术正在成为当今世界的基础性构件。早在几年前,嗅觉灵敏的学者们就宣告了声势浩大的大数据革命③(big-data revolution)已经到来,而且它必将以更大的规模、更深的程度深刻地改变人们的思维、工作与生活,改变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以至于如果哪个国家或哪个行业不关心、不讨论大数据技术,就会被默认为已被时代的列车所抛弃。人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大数据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应该如何适时转变、政治制度应该如何相应调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应该如何与时俱进④。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监控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已经高度融合,发展为“大数据监控技术”(big-data surveillance)。应该说,大数据技术与监控技术本质上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它们两者内在高度吻合。因为,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只有借助普遍存在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才能获取海量的数据,另一方面监控技术只有借助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才有可能将监控设备所获取的海量数据转化成为对人类有意义的信息。大数据技术缺少了监控技术就是无本之木,监控技术缺少大数据技术就是无用之木,因此,监控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高度融合是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大数据监控技术代表着当今世界技术发展的前沿趋势,也代表着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的前沿趋势,因此大数据监控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火热焦点。当前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就是一个典型代表,中美两个大国争夺的不是一般经济领域的主导权,而是以5G为代表的大数据技术的未来领导权。谁掌握了这一技术的未来领导权,谁就掌握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要地,更重要的是,谁掌握了这一关键技术的未来领导权,谁就掌握了未来国家安全的决胜权。
总而言之,不管我们愿意与否,也不管我们准备好了没有,一个大数据监控时代已经不可阻挡地到来了。
面对大数据监控时代的滚滚浪潮,众多学者已经展开了深入研究。乐观的学者关心大数据监控技术对犯罪预防和治理的积极意义⑤,认为大数据监控能够提高情报收集和分析的能力,从而降低政治挑衅和社会风险⑥。悲观的学者则认为大数据监控技术极有可能为极权社会的到来提供技术支持⑦,认为大数据监控会严重削弱社会团结的纽带,降低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⑧。还有学者认为,大数据监控技术隐含着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⑨。
当然,学者们关注最多的还是大数据监控技术对隐私权的侵害问题,这个问题从监控进入当代学者的视野开始就一直存在至今⑩。一方面,因为人们对隐私权价值的高度重视,认为隐私的价值在于保护自由、保护个体的道德主体性、保护一种丰富而重要的内在生活,在于它赋予我们的自由和独立,隐私的缺乏将很容易使一个人成为他人的附庸。另一方面,因为对隐私的捍卫有可能成为质疑和对抗监控技术扩张的有效手段,或者说它是评估和限定监控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价值基础。
我们认同隐私权的极端重要性,也认为大数据监控技术必然会对隐私权构成侵害,但是仍然不禁要问:在大数据监控时代,我们对隐私权的坚守拥有稳固的根基吗?我们真正理解大数据监控技术对隐私权的威胁所在吗?我们有没有可能还没有清楚意识到真正的危险是什么,就贸然扛起了隐私保护的大旗?我们有没有可能只是捍卫了隐私权的“毛”,却丢掉了隐私权的“皮”呢?尽可能清楚地回答上述问题,就是本文的任务。
要清楚认识大数据监控技术对隐私权的侵犯,有必要首先理解传统隐私伦理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隐私权不等于隐私伦理,更不等于隐私伦理的基础。隐私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法律界定的权利范围;而隐私伦理是社会对隐私的伦理道德观念,它是隐私权的基础性概念;隐私伦理基础则是社会有关隐私伦理的基础性观念,它是隐私伦理的基础。当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混淆了上述三个概念的结果。
当前学术界的认识局限于大数据监控技术对隐私权的侵犯,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也更多地集中在法学学科范围内,更多地集中在探讨隐私权的范围、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哪些东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隐私,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学者们发现,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可以分解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这样的认识当然有一定的合理性所在,至少它看到了数字化生存时代数据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是,这样的认识是在不考虑隐私伦理及其基础的前提下得出的,忽略隐私伦理及其基础,隐私就成了法律所规定的条条框框,对隐私的保护也就成了用法律手段对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修修补补。这样的努力难免不能触及到问题的根本,为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到隐私权背后的隐私伦理及其基础上去。
现代社会对隐私权的认识其实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所谓隐私,被普遍理解为“个人自治的领域”,这个领域的基本范围由涉及个人身份的亲密行为构成。这些“亲密行为”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凡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私密均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防御性。而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亲密行为”,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个人私密”,这两个问题又取决于当事人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在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中被认为是“私密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中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完全可以公开的行为,反之亦然。也就是说,虽然隐私可以被认为是普遍性的人性需求,但是对隐私的理解却是相对的,因为它必然受到道德伦理观念的决定性影响。
进一步说,这种受伦理道德观念影响的隐私伦理背后,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观念。这个“个人自治的领域”和“私人生活的范围”是通过分隔和控制来实现的,通过分隔使个人避开他人的感知,通过控制使个体可以保持对个人事务的掌控。不难发现,隐私权被理解为一项蕴含空间维度的私权,这样的私域空间排斥着公共权力的不当侵入。传统的隐私权观念认为,“隐私权止于屋门之前”“公共场所不存在隐私利益”“一旦某件事情被暴露给大众之后,就不再被视为隐私”。也就是说,传统的隐私权是建立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截然划分基础之上的,更准确地说,隐私伦理的基础在于一种特殊的空间伦理,即认为空间可以被分割成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在私人空间的,可以被称为隐私,应该得到保护;在公共空间的,就属于公共信息。
综上所述,现代隐私权的背后是一种特有的隐私伦理观念,而隐私伦理观念的背后是一种特定的空间观念,即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清晰划分。当我们深入到隐私伦理观念的空间观念基础上时,就会发现大数据监控技术威胁的绝不仅仅是现代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而是传统隐私伦理的基础。
要深入理解大数据监控技术对传统隐私伦理基础的挑战,就有必要先理解大数据监控技术本身的特点。与所有信息技术相比,大数据监控技术同样具有数据化、自动化等特点,但是它还有两个显著特征是其它信息技术不具备的,即泛时空性和流动性,并且这两个特征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更加深远。
大数据监控技术的第一个特征是“泛时空性”。因为大数据技术是一种“搜索、分析、整合、交叉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这种技术不仅可以搜集数据,还可以存储数据,并且其所获取的海量数据几乎可以是实时产生的,既有结构化数据,也有非结构化数据,最重要的是,其数据覆盖全面,因为它试图获取的是全部人口的最大限度的细节信息。这里的“海量数据”不仅仅是指数据体量的“巨大”,更是指大而无外意义上的“全”,也就是说大数据技术追求的是信息覆盖的全面性、无遗漏,亦即所谓的“全样本数据”,或者称为“全时空数据”。在前大数据时代,信息采集都是采用抽样的方法,而所抽取的样本数据都是受具体时空环境决定性影响的,所以被称为多元化、异质性数据。但是当大数据技术理论上可以收集到全时空的全样本数据时,数据的时空属性被消除了,原本多元的、异质的数据成为了一元的、同质的数据,只有一元的、同质的数据才能为大数据分析技术所运用。
那么,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监控技术也必然具备这样的特征,并且因为与监控技术高度融合,使得这种特征更加鲜明。大数据监控技术可以实现监控广度上的“全覆盖”、监控深度上的“无遗漏”。人类之前的监控都是定向的、有特定目标的、临时性的、局部性的监控,而大数据监控则是普遍的、常规化的、没有特定目标的、持续性的监控。藉助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和网络世界中的信息跟踪搜集技术,比如对cookie数据的搜集、对浏览轨迹的跟踪,大数据监控以有形和无形的方式进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被监控者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信息(包括线上与线下、真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都被置于全面监控当中。有学者把这种监控称为“完全监控”(total surveillance)或“地毯式监控”(blanket surveillance),即没有死角的监控,是对全部人口的全部生活最大限度细节的监控。只有这样,大数据监控技术才能够获取所谓的“全样本数据”。可以说,大数据监控技术的优势在于它的泛时空特性,其潜在的危害也在于它的泛时空特性。
大数据监控技术的第二个特质是“流动性”。以前,人类社会所采用的监控方式都有具体、稳固的方式,比如利用人体肉眼进行的监控,监控方式与监控对象一样,都是具体可见的,且都是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下进行的。即使监控技术发展到了视频监控的中级阶段,也必须藉助一个个具体的摄像头才能进行,且每个摄像头都被固定在某个特定的角落里不能移动,这个时候的监控是固定的,从监控者到被监控者都受到特定时空的自然条件的严格限制。但是,大数据时代的监控不再保持其具体、稳固的形式,而是持续变化、持续流动的。一方面,这种流动性体现在外在形式上,即大数据监控不像摄像头那样固定不动,而是藉助网络上的数据追踪软件和手机上的定位系统,跟随被监控对象一起处于流动状态,而且还是处于一种全球性流动状态中。另一方面,这种流动性体现在其内在实质上,即大数据监控不再像以前的监控那样重点关注监控对象的个体、行为等特定情境中的整体,而是转而将固态的人类身体溶解为数据粒子,将完整的个人从特定情境中抽离出来,然后以数据的方式重新组装,这就是所谓“身体的数据解剖”(data-dissection of the body)。在大数据监控技术条件下,没有完整的人,只有一串串数据流(data flow),因此可以说,大数据监控是一种针对流动的数据展开的流动的监控,这是大数据监控区别于人类所有其它监控形式的最根本的特点。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大数据监控技术的“泛时空性”与“流动性”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特征,正因为大数据监控技术是以一种“泛时空”的方式普遍存在于社会当中,所以它才能更加深入且广泛地“流动”起来。反之,正因为大数据监控技术是“流动”的,所以它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泛时空”。一个同时具备了“泛时空性”与“流动性”的大数据监控技术,就具备了对社会生活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直播式”监控的可能,难怪西方学者要称当今监控社会为“透明社会”。
在深入认识了隐私伦理的基础和大数据监控技术的特性之后,我们就可以正面解释大数据监控技术对隐私伦理的真正挑战。
如前所述,隐私权的基础是隐私伦理,而隐私伦理的基础是一种特定的时空观念,即认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可以实现清晰的划分。在大数据监控时代之前,这样的划分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传统的技术虽然对自然环境有所改造,但它依然受制于特定的时空结构。只要时空结构是相对稳定的,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隐私伦理也就是相对稳定的。大数据监控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最大的社会影响就是它改变了时空结构,这与大数据监控技术的前述两个特性息息相关。
一方面,大数据监控技术的“泛时空”特性消除了时空的异质性。自然的时空只有在面对神一样的存在时才是同质的,因为只有神才能做到全知全能。对于生活在具体时空中的人,时空具有不可避免的异质性,每个具体的人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特殊时空来构筑自己的价值观念并指导自己的行为的。但是,当“泛时空”的大数据监控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支撑社会生活的具体时空环境也必然相应地被高度数据化,这首先意味着某个具体时空中的实体(人与物)必须被转变为数据流,原本自然的、整体的人必须被分解成抽象的数据信号——包括监控者和被监控者在内的所有人都被从特定的时空中抽离出来,被转化成为以“0”和“1”为基本代码的二进制数据流,然后被储存、加工和整理。这是大数据监控技术的题中应有之义:它相信万事万物都可以被数据化,只有实现数据化才能实现理性化,只有实现理性化才能最终实现对秩序的有效控制。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大数据监控技术对时空结构进行了彻底的改造。自然的时空是稳固的、完整的,只有在自然、稳固、完整的时空环境中,才会形成相对完整且稳固的伦理观念,或者说只有在自然、稳固、完整的时空环境中,一种伦理观念才具备了指导人类行为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大数据监控技术渗透下的时空结构不再是自然的、完整的、稳固的,而是成了“流化”(mobile)的时空结构。所谓“流化”,是指时间不再是统一的、稳定的框架,而是转变成了流动的数据流;空间也不再是统一的、固定的结构,而是成了流动的数据,空间分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理边界,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切换变得非常随意。大数据监控技术通过预先收集和存储海量数据,把时空中的人、事、物从具体的时空环境中抽离出来,从而摆脱了具体时空环境的相对性束缚,这样就可以对时空结构中的人与物进行数据化处理分析。究其原因,这是大数据监控技术所隐含的风险社会里的保险逻辑(insurance logics),即认为安全可以通过情报数据的收集、鉴定和追踪而获得。但这里的情报数据必须具有高度的同构性,也就是数据要摆脱对具体情境的高度依赖,只有这样,大数据监控技术才能用现在的数据来预测未来的行为。
这样一来,当结合了“泛时空性”和“流动性”的大数据监控技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时,整个社会就会变成一个几乎“完全透明的空间”,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本来隐秘的私人空间被大数据监控技术洞穿了,本来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信息被不知名的他人知道了,本来绝对个人的“净空”被大数据监控系统持续地窥探着。
对秩序的追求是当今社会的终极渴望,而对理性的信仰则是追求这一目标的终极手段。没有面孔的数据以及对于数据的冷酷运算是理性化的最高象征,因此大数据监控技术正是这样一种现代性逻辑的最先进体现者,它通过对社会情境的“流-散化”处理,实现了(至少是宣称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理性化控制。最高程度的理性化控制不是对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的控制,而是对社会成员生存其中的社会情境的理性化控制。拜大数据监控技术所赐,这一宏伟目标正在逐步变成现实,虽然目前还不能完全兑现,然而这也许并非坏事,因为它描绘的未来虽然美好,但要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是人类无法承受的。
说到底,隐私是人权的一部分,并且是人权中极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是人的自然性的最基本要求。这样的自然性的要求只有在自然的时空环境中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因为人永远都是(也应该是)自然的人,我们对隐私的捍卫根本上是对人的自然性亦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捍卫。但是,当技术全方位地介入人类的日常生活、深刻地塑造人类的社会结构,人类必须开始技术化的生活。我们同时也要意识到,所有的技术都是人的延伸,亦即对人的自然性的模仿和外化。同时,所有对人的自然性的模仿和外化,都会反过来要求人类让渡部分的自然性,就像所有试图藉助自行车来代步的人,都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主性才能适应自行车一样。如何在技术发展与人的自主性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恐怕是人类必须思考的永恒话题。
注释:
①参见Mansell R,Avgerou C,Quah D,et al:TheOxfordhandbookof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technolog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②参见Marx G T:The surveillance society:The threat of 1984-style techniques(TheFuturist,1985,No.3)。
③参见Mayer-Schönberger V,Cukier K:Bigdata:Arevolutionthatwilltransformhowwelive,work,andthink(Eamon Dolan/Mariner Books,2014)。
④参见Chang R M,Kauffman R J,Kwon Y:Understanding the paradigm shift to computational social science in the presence of big data(DecisionSupportSystems,2014,Vol.63,No.3)。
⑤参见Finn M A,Muirhead-Steves S:The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monitoring with violent male parolees(JusticeQuarterly,2002,Vol.19,No.2)。
⑥参见Scoville H:The technology of surveillance(society,1975,Vol.12,No.2)。
⑦参见Reiman J H:Driving to the panopticon:A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 of the risks to privacy posed by the highway technology of the future(SantaClaraHighTechnologyLawJournal,1995,Vol.11,No.1)。
⑧参见Bauman Z:Liquidfear(Polity Press,2006)。
⑨参见Lyon D:Facing the future:Seeking ethics for everyday surveillance(EthicsandInformationTechnology,2001,Vol.3,No.3)。
⑩参见Lyon D:Theelectroniceye:Theriseofsurveillancesociety(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