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平 朱慧劼
内容提要 乡村共同体作为当代中国城乡关系和乡村发展的历史基础和鲜明底色,是乡村记忆的情感基础,更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和强大助力。以组织形态为表征的制度约束和以伦理规范为内核的文化约束始终贯穿于乡村共同体的历史演变之中。城乡要素的频繁流动、个体化倾向、礼俗衰败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异化给乡村共同体带来挑战。当前,要利用乡村文化振兴来再造乡村共同体,以党建文化引领乡村集体,以家庭文化重塑乡村伦理,以公共文化激活公众参与,以文化产业助力乡村发展,最终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
乡村是乡村社会各部分有机联结的共同体,集生产、生活、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传统乡村的共同体属性明显,内生于传统乡村的宗族、伦理、文化等因素对乡村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持有着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背景之下,乡村共同体逐渐式微。在现代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乡村人口、资本等快速流入城市,许多乡村出现凋敝的颓势。为了重新激活乡村发展的活力,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2/04/content_5263807.htm。。“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而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依托和实践场域。只有在社会转型背景之下去理解乡村社会的变迁,从历史的视野去发现和认识乡村共同体,才能够更好地发现乡村共同体的内在逻辑及其当代价值,认识乡村共同体再造对乡村振兴的积极意义,最终助推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共同体”(Gemeinschaft)一词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来的。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滕尼斯区分了作为本质意志的共同体和作为选择意志的社会[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特征包括:①意志类型是本质意志-情感动机型;②意志取向是整体意志;③行动方式是传统的行动;④互动表现是本地网络,呈现密集型;⑤生活范围是家庭、乡村或城镇;⑥维护手段是和睦感情、伦理和宗教;⑦结合性质是有机的方式[2]参见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修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共同体的概念区别于以目的动机型的选择意志和法律契约作为维护手段的社会。通过共同体与社会的划分从一个侧面描绘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共同体概念在一开始并未有地域属性,滕尼斯仅指出共同的生活范围往往在家庭、乡村或城镇。美国学者将“Gemeinschaft”译为“community”,随后学界普遍认可“community”作为地域共同体的概念。深受芝加哥学派社区研究传统影响的费孝通教授将“community”译为中文“社区”[3]焦若水:《人文区位与位育中和——中国社区理论发展的理论渊源与民族品格》,〔南京〕《学海》2014年第4期。,“共同体”才与“社区”真正联结起来。费孝通所区分的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实际上是共同体和社会的变体。
在费孝通等人的引领之下,中国学者发现,传统中国千千万万的农村正是共同体的写照,兼有滕尼斯所述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这三种共同体的特征。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勾画出的传统乡村中的“差序格局”“无讼”等关键词[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9页。,标识出中国农村作为地域共同体的重要特征。但日本学者对中国乡村的共同体性质存在不一致的看法。清水盛光、平野义太郎、戒能通孝和福武直等人曾开展了一场关于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的论战。平野义太郎和清水盛光认为中国的村落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具有显著的村落共同体性质;戒能通孝、福武直强调,中国农村中并不存在对村民具有巨大制约作用的社会规范,村民的关系是扩散性的,村落本身不是共同体,而仅仅是一种结社性质[5]参见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北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尽管如此,中国学者普遍认可中国传统乡村的共同体性质[6]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页。。他们认为,传统乡村是生产性的、以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地域共同体[7]文军、吴越菲:《流失“村民”的村落:传统村落的转型及其乡村性反思》,〔北京〕《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更是以传统家族主导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生活共同体[8]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还是乡土社会的文化观念、民间信仰组成的文化共同体[9]季中扬、李静:《论城乡文化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其建构路径》,〔南京〕《学海》2014年第6期。。
在社会转型背景之下,中国乡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乡村共同体也随之发生变化。当代乡村共同体的学术讨论中主要有村落终结论和村落再生论这两种观点。村落终结论认为,传统村落在空间、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上面临着失序和解体,不可避免地走向“终结”[10]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村落再生论认为,传统村落的共同体本质和网络关系可以借助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力量呈现新的形式,实现再生[11]文军:《重构中国传统村落的社会意义》,〔济南〕《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9 期。。尽管两种争论尚无定论,但学者们普遍指出当前乡村共同体的衰败[12]梁晨:《乡村工业化与村庄共同体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倾向。在面临非农化、市场化和城镇化三大压力下,乡村共同体逐渐式微[1]吴业苗:《乡村共同体:国家权力主导下再建》,〔西安〕《人文杂志》2020年第8期。,学者们提出从国家权力主导[2]吴业苗:《乡村共同体:国家权力主导下再建》,〔西安〕《人文杂志》2020年第8期。、主体性建构[3]毛绵逵:《村庄共同体的变迁与乡村治理》,〔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社会组织建设[4]连雪君、吕霄红、刘强:《空心化村落的共同体生活何以可能:一种空间治理的视角》,《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共同情感[5]刘祖云、李烊:《在乡村振兴语境下培育“情感共同体”》,〔南京〕《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等多元角度来重构乡村共同体。
传统乡村是集生产、生活、文化和社会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乡村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内部事务管理和外部风险应对上有重要影响,促成乡村文化、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等内生性因素在乡村社会运行和发展中扮演积极角色。在中国,乡村共同体一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在当下,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干的乡村共同体越发松散,乡村社会原子化趋势愈发明显。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先乡村共同体所扎根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传统乡村共同体作为自治主体的历史地位和价值,表明乡村共同体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因此,回到乡村共同体的历史演变及其轨迹,不仅可以掌握乡村社会变迁的主线,深刻认识当前乡村社会发展和转型的现实背景,而且可以尝试通过乡村共同体的重构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从而促进乡村社会的全面振兴。
传统乡土社会作为乡村共同体的典型形态已经发生了变迁,但是当代中国乡村依然存在着共同体的基础。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之下,乡村共同体建设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为乡村建设和长远发展提供强大的力量源泉,这是乡村共同体当代价值的体现。
乡村共同体是乡村变迁的鲜明底色。按照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中国传统乡村是建立在本质意志,也就是情感动机的基础之上。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差序格局的行动规范是中国乡村的历史底色。宗族充当着集体的代言人,既保障家庭的基本权利,又约束族人的日常行为。随着宗族和传统文化的式微,乡村社会在社会转型之中呈现前所未有的变迁,但乡村共同体的属性又并未全然消亡,伦理观念和宗族组织依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能够成为乡村社会发展轨迹的重要基础。
乡村共同体是乡村记忆的情感基础。乡村记录着社会的变迁过程,是乡愁生发的载体。作为共同体的乡村本身就承载着国人对传统乡村的记忆、想象和期待。一旦乡村共同体衰亡,那么乡村就会变成建筑和人口的生活空间,很快会被城镇同化,乡村记忆和乡愁也会随之消失。乡村记忆是农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乡村不仅仅是地域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还是情感的共同体。只有文化和情感的共同体继续存续,乡村文明和乡村文化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
乡村共同体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出台,提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乡村振兴要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国家权力、市场、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进入乡村时,想要保障农民的权益,发挥多元主体的合力,就必须构建强有力的乡村共同体,让乡村共同体成为农民实现主体作用的载体,成为农民分享乡村振兴红利的平台。乡村共同体不仅仅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还能够在与市场等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和交流中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的内生力量,让农民在乡村振兴中获益。
因此,乡村共同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乡村共同体作为当代中国城乡关系和乡村发展的历史基础和鲜明底色,是乡村记忆的情感基础,更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和强大助力。
要了解乡村共同体的现实流变必须回到中国乡村的历史。中国乡村在历史洪流之中主要有三种历史形态。第一种历史形态是传统乡土社会,这一社会形态持续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部落和氏族转化为宗族,农耕文明建立起来,人们聚族而居。生活在乡土中的人们被血缘和地缘联结起来,宗族是集体利益的代表,也是共同体发挥作用的载体。正如秦晖所说,中国古代“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 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2页。。在传统乡土社会,宗族既是社会制度系统,又是文化系统,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是宗族治理的根本。而国家权力并没有进入乡村,除了管理纳税和征兵外,国家权力几乎没有办法涉足宗族内部事务。此时的宗族是治理实体,设有主管和财务,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宗族大会,有专门的族田、族产,管理族内的公共事务。宗族可以通过族规家训等方式来教化族人,也可以用宗族产业来开办私塾。
在传统乡土社会,宗族具有很强的排外性,适合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作方式。传统乡土社会的宗族就是乡村共同体的体现。这些都符合滕尼斯对共同体生活形态的表述——人们基于情感动机,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联结下形成共同体,人们生活的空间主要在乡村,互动关系网络是本地网络,互动规范是和睦感情、伦理和对祖宗的信仰,宗族有集体意志,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2]参见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修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在传统乡土社会后期,随着工业城市的崛起和连绵不断的战火,乡村共同体依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开展了对农村的改造,取缔了土地私有化制度,建立了生产互助组织。原先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族共同体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于是,集政治、经济、社会于一体的人民公社应运而生,中国乡村共同体经历了第二种形态。人民公社打造了一个围绕集体生产为核心的乡村共同体,人们利用集体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按照生产力来分配劳动成果。此时,以制度驱动的乡村共同体在传统乡土社会的共同体基础上发生了异变,人们依然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联结之下共同生产生活,但是互动规范不再是传统的伦理规范,而是社会主义的制度伦理,乡村文化在此时处于弱势地位。
改革开放时代,人民公社解体,市场经济体系随之建立,中国农村迅速建立起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第三种形态的共同体随之产生。此时,传统伦理和宗族有所复苏,但经济基础已然不在,乡土社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结纽带越来越松散,无法再发挥强有力的村落控制作用,只能依靠村民自治组织来管理集体的事务。但村民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自发组成的社会组织,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经费支持,制度和文化的约束都呈现式微的状态,乡村共同体逐渐衰弱。
从传统乡土社会到农村集体化时期,再到改革开放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三种形态的乡村共同体演变,以组织形态为表征的制度约束和以伦理规范为内核的文化约束始终贯穿于其中。制度和文化是乡村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维度,代表了社会控制的制度约束和情感合力。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提出“社会控制”的概念,认为社会控制是每个组织不可或缺的机制,因为社会控制可以保证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一致性,使社会系统能够稳定、有序的持续运行[1]〔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02页。。乡村共同体的生成同样需要依靠制度和文化这两种社会机制。一方面,制度约束明确乡村与乡村之间的边界,对共同体中的个人提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对人际交往、日常生活、公共领域等方面的规范做出详细指导和规定;另一方面,以柔性和普遍性为特性的文化对制度约束提供有益补充,又让人们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统一体,形成内在凝聚力。因此,制度和文化是乡村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生成路径,共同作用于乡村共同体的发展和变迁。
从制度-文化这一分析框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乡村共同体变迁的内在逻辑。传统乡土社会中,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观念发挥积极的作用,规范人们的日常交往,同时又让人们紧密地联结在宗族的周围;以宗族为表征的制度发挥重要功能,管理集体事务,发挥集体意志。此时,文化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合一的,建立在伦理本位上的文化通过宗族这一组织形态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凝聚力的文化和具有约束力的制度的联合,传统乡土社会的共同体属性是最强的。进入集体化时期,宗族的组织形态和文化内聚力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公社制度,国家权力发挥着强大的制度约束,让人们紧密地联结成为一个以生产为主的乡村共同体。当然,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规范并非消失了,只是文化主要退居家庭之中,在集体中很少发挥较强的约束。改革开放以后,原先的伦理文化有所复苏,但已经难以发挥明显作用,而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在自发组织的基础之上,文化约束和制度约束都处于较弱的水平,乡村社会控制属性减弱,乡村共同体走向衰弱。
通过制度-文化的分析框架可以看到,不同时期的生产方式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方式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对乡村共同体的发展变迁产生作用。传统乡土社会是建立在以伦理和宗族基础上的乡村共同体,而当前,伦理和宗族都难以发挥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功能,因此,乡村共同体不可避免地走向衰弱。
乡村共同体的衰弱已经成为农村研究者普遍认同的事实[2]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北京〕《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在城镇化背景之下,乡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三留守”群体给乡村共同体的维持和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但真正给乡村共同体带来挑战的则是来自于城乡要素的频繁流动、乡村的个体化倾向、礼俗衰败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异化。
第一,城乡要素的频繁流动。传统乡土社会建立的以伦理和宗族为基础的共同体与小农经济形态相匹配,而集体化时代制度驱动的乡村共同体则建立在农业集体化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在两种乡村共同体形态对应的生产方式下,乡村都是处于相对封闭和区隔的状态,乡村社会内部的同质性较高,缺少与外面社会的沟通和交流,较少受到城市、工业等现代化因素的影响,因此能够发挥制度和文化的合力。但城乡越发频繁的流动使得人们的异质性程度不断上升,也让在地的文化和制度缺乏对流动人口的约束。乡村凋敝表明乡村作为生产共同体的衰弱,乡村人口和产品等要素越来越多地流向城市,频繁的流动使得乡村难以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控制机制。
第二,个体化倾向。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体化倾向开始逐渐融入乡土社会中的自我,出现了社会原子化趋向[1]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新公共性》,〔天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集体观念淡化。个体化倾向下的行动逻辑是超越理性的。以村委会选举来看,制度设计中的村委会选举是个人出于对候选人增进集体利益的能力的肯定,因为增进集体利益就是增进个人利益。但个体化倾向的个人并不一定会给有可能为集体带来利好的候选人投票,因为另一个候选人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利益。个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行动,实际上是由于增进集体利益的承诺的价值要低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正如孟德斯鸠曾说过的那样“当我们看到选票可以卖钱的时候,不应当感到惊奇”[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1页。。
第三,礼俗的衰败。在传统乡土社会,礼俗文化充当乡土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礼俗文化的衰败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制度等嵌入乡土社会,一定程度上撼动了礼俗的主导,它的衰败还受到自我主义倾向本身的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挤压原先的圣俗关系,让礼俗文化的社会性土壤发生改变,自我行动就会倾向于选择能够用于解释和指导其行动的道德体系,法律和契约关系对农村市场交换行为和社会互动行为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于是,原先的“克己复礼”不再存在,农村居民不再约束自己遵从礼俗,而是在自身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性地接受“礼”的约束。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说,法律和契约的确定性能够为乡村社会的稳定和治理带来更为稳固的制度支撑,礼俗文化的衰微是必然的。但是,熟人社会对法治的过度依赖,会弱化传统的礼俗文化。
第四,村民自治组织的异化。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在于通过村民选举出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来管理集体的事务,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出现了异化现象。半行政化[3]王丽惠:《控制的自治:村级治理半行政化的形成机制与内在困境——以城乡一体化为背景的问题讨论》,〔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2期。、贿选[4]仝志辉:《分利型村治中的贿选与村级权力正当性——基于L村选举史的讨论》,《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派系斗争[5]卢福营:《派系竞争:村委会选举面临的新挑战——以浙江白村的一次村委会选举为例分析》,〔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1期。给村民自治的实现带来阻碍。村民并未将村委会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表,而是把村委会作为国家权力和资源配置的中介,因此会将村干部视为领导者,而不是集体利益的代理人。村民自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而出现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村民自治制度作用的发挥。此外,村民自治也并非关注所有人的利益,村民集体利益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受到村干部和乡村精英的影响。
随着“项目制治理”[6]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在农村的普遍施行,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政策的主导方和村集体的代表方之间的互动,也就是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成为影响乡村治理和乡村共同体的重要因素。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利益的代表,其工作重心转移到争取项目上来,因为项目就意味着村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实际上,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核心理念的村民委员会注定只能为乡村共同体提供弱制度的支持,而无法像集体化时期那样发挥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力,因此,要再造乡村共同体必须对当前农村“弱制度-弱文化”的现状做出改变,这种改变要以文化为主,兼顾制度。通过构建强有力的文化规范,强化现有制度的约束,再造乡村共同体。江苏徐州的马庄村在乡村文化振兴和共同体的再造上有着值得借鉴的经验。
首先,以党建文化引领乡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的模式为政策的上传下达、村集体的社会动员和组织宣传提供便利,但无法建构强有力的集体,且缺乏“自下而上”的渠道和空间,隶属于乡镇党委又管理村内党员的村党支部则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村党支部可以利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组织优势,积极吸收和发动村内党员,让党员动员其家庭成员和亲属,形成广泛而且全面的社会动员网络;还可以利用党组织活动、党员联席会以及党群关系的优势来充分吸取群众意见与诉求。以党建文化引领不仅仅可以弥补村民自治组织可能的低参与,广泛动员村民参与到集体事务和集体活动中来,还可以发挥组织优势,让政府和党组织的政策、理念等得到迅速传达和执行。马庄村村党委下辖7个党支部,党员120名。马庄村创造性提出“一强三带”工作法,积极利用乡村党组织和党员,为村集体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一强”是指强战斗堡垒。马庄村积极开展党员队伍建设,利用支部和党员评奖评优增强党员服务意识。此外,马庄村还实行“党员联系户”制度,每户人家都有联系的党员,每名党员都有包干联系户。每月25日为党员活动日,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开展农村党员“挂牌亮户先锋行”、党员干部志愿夜巡、“十佳党员”评选等活动。支部党员积极配合村党委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为服务集体事务贡献重要力量。
其次,以家庭文化重塑乡村伦理。传统伦理观念约束力的普遍减弱在家庭文化的衰退中可见一斑,推动乡村共同体的再造必须要重建乡村伦理规范体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也是乡村社会的缩影,重塑家庭文化就是重塑乡村社会的文化和伦理观念。“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通过家庭伦理观念的重塑“推己及人”,为建构集体的文化和伦理奠定基础。传统乡土社会的人伦观念在当下尽管有所削弱,但依然对农村居民具有普遍的影响,对约束和指导村民行为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重塑传统伦理观念可以建构具有集体约束力和集体认同感的社会规范。因此,要充分利用传统伦理规范,重塑“孝老敬亲”的家庭伦理观念,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对村民行为做进一步的引导,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1989年,马庄村创造性地实行“家庭档案制管理”。家庭档案涉及村民家庭遵守村规民约、完成集体任务、参与村内事务和公益活动等方面内容,村民组长根据村规民约和村两委工作要求,负责对每个家庭的平时表现进行打分并记录在档,每月一公布、年底亮总分。积分管理办法中,“参加义务劳动加2分,参加升旗仪式加2分,……邻里吵架扣2分,不参与村组活动扣2分”。用记分的方法评选出“十佳好婆婆”“十佳好儿媳”“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和“十星级文明户”等荣誉人物和家庭。
再次,以公共文化激活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个人参与集体生活的基础,也是乡村共同体的必然表现,只有普遍的公共参与才能够让农村居民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公共文化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号召力,通过构建公共文化不仅能够丰富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可以让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到集体事务中来,培育集体意识和集体观念。培育公共文化需要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物质保障是指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和相关资源资金的支持;制度保障则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来保障公共文化活动的参与和持续性。更为具体的,乡村公共文化建设可以通过打造乡村大礼堂、村史馆等公共空间,也可以通过民俗活动、乡村晚会等形式来积极开展文化活动。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马庄时充分肯定了马庄的文化振兴成果。自1988年组建农民乐团以来,马庄农民乐团分别在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参加比赛交流,在国内外先后演出8000余场次。马庄村建有村史馆1座,占地面积380平方米,村史展示以“马庄文化”为主线,包含历史沿革、党的建设、先进文化、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乡村治理、荣誉荟萃等部分,村史馆还悬挂有马庄的村歌《马庄之歌》的词谱和曲谱。马庄还建有村文化礼堂,舞台面积80平方米,礼堂配有中式座椅150把。周末舞会、灯光庙会、农民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活动定期举行,村民积极参与,让集体文化活动成为马庄特有的文化风景。
最后,以文化产业助力乡村发展。打造乡村共同体是要通过共同体的建设助力村集体的发展,增进村民福祉,因此乡村文化振兴初具规模后就可以将乡村文化打造成文化产业,通过特色文化品牌、产业来产生经济效应,促进乡村产业的发展。乡村特有的民俗文化、自然风光、历史文化资源等都可以被纳入到乡村产业体系中来,培育观光农业、特色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品等文化产业和衍生品,进而以文化振兴为契机助力乡村经济发展。通过文化产业建设又可以反过来培育乡村共同体的意识和认同,形成合力助推乡村振兴。马庄村打造了以马庄文化创意综合体、香包文化大院以及民俗文化广场、潘安湖婚礼小镇、高效农业园等为一体的乡村文旅产业。在非遗中药香包传承人的带领下建立非遗中药香包的产供销体系,带动全村200 余人就业。村里建成香包主题客栈、香包广场和香包手工坊,年产值超千万。发挥中药香包品牌效应,建有100亩中草药苑。
通过建构以党建文化、家庭文化和公共文化为主体的乡村文化,农村居民与村集体紧密地联结了起来,村民积极广泛参与集体事务,为乡村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是助推集体经济的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注入了强大的经济动力。
乡村共同体建设是解决乡村凋敝、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以组织形态为表征的制度约束和以伦理规范为内核的文化约束是乡村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维度,是乡村共同体生成的重要路径。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城乡要素的频繁流动、乡村的个体化倾向、礼俗衰败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异化等趋势,使传统乡土社会的乡村共同体逐渐衰弱。当前,乡村共同体形态的制度约束和文化内聚力都处于较弱的水平。重构乡村共同体必须要在制度和文化两个方面入手,以文化振兴为主,兼顾制度建设。
优化乡村制度体系。农村集体化时期的经验表明,单靠制度的强力约束,而不依靠文化的方式存在较大弊端,只有在制度和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够推动乡村共同体的发展。在市场化和城镇化浪潮的背景之下,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核心的乡村制度遭遇低度参与,难以发挥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要防止村民自治制度的异化,杜绝村委会或村干部一言堂,必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员实现政策的下达和村民诉求的上传,积极动员农村居民参与集体事务的讨论。要充分利用党的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合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让党员成为引领和推动乡村共同体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乡村文化的振兴是乡村共同体建设的重心。文化是乡土社会的根,也是乡村共同体内在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源泉。要重塑乡村社会的主流文化,打造党建文化、家庭文化、公共文化、民俗文化等多元文化体系,鼓励通过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乡贤[1]季中扬、张兴宇:《新乡贤: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与身份界定》,〔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等多样化文化建设形式参与到集体事务中来,构建社会文化的主体性地位[2]王春光:《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社会文化主体性——以40年农村发展和减贫为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通过文化体系的建构为乡村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注入强有力的群众基础和情感基础,为培育农村居民积极参与集体事务提供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支持。打造强有力的乡村共同体,更好地发挥乡村社会多元主体的优势,才能够让农村居民真正地成为乡村的主人翁,真正地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作用;才能够让乡村的文化振兴、产业振兴、组织振兴和人才振兴形成合力,助力乡村的全面振兴和发展,走中国特色乡村振兴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