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数量急剧增加,但运行质量不高、规范化水平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当务之急应着力解决好五个突出问题。
一要着力解决入社成员不真实问题。合作社入社成员不真实,主要表现在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成员虚高。在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农民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中,有的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农民合作社成员要达100人以上,还有的地方政府将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占比列入考核,在政策和考核的导向下,一些合作社将无关系的成员扩招入社,人为虚增入社成员,有的农民合作社成员高达千人以上,根本无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二是登记成员缩减。有的农民合作社为了图省事、好控制,仅仅将几个核心经营服务人员或出资经营的人员登记为成员,而将大量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民排除在外,把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的合作社,变为以自己生产经营为主的合作社,名为合作社,实为经济实体。因此,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既要解决入社成员虚高的问题,也要解决入社成员太少的问题。农民合作社应当依法将直接利用合作社服务、与合作社有交易关系或向合作社出资的农民登记为成员,查实入社成员,向成员颁发会员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建立起成员账户。不能将应入社的农民排除在外,也不能将没有任何关系者滥吸为合作社成员,不得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加入到合作社,不得由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担任合作社负责人,真正做到入社成员真实合法。
二要着力解决产权关系不明晰问题。农民合作社的资产是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等多项属于不同成员的资产组成的。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和理事长认为农民合作社就是自己办的私营实体,将农民合作社的资产与自己的资产混为一谈。主要表现在合作有的合作社领办者和理事长将自己创办的实体与合作社混在一起一本账核算管理,如有些蔬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将自己的上百亩蔬菜种植基地,视为合作社的实体,公私不分;有的合作社理事长将以合作社的名义拿的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不是用于兴办增加合作社生产、加工、营销等服务能力的项目,而是用在自己的生产基地项目建设上,兴办蔬菜大棚、鸡舍、猪场等;有的合作社理事长在合作社的劳动报酬该拿不拿,当年盈余该分不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该量化不量化,收益形成的权属关系严重不清。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必须厘清农民合作社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种养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做到财务核算分开、财政项目分开、利益分配分开。合作社应明晰盈余分配办法,理事长该拿的报酬要拿,该分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要分,分配结果登记在成员账户下。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
三要着力解决民主管理不到位问题。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是一个重要原则。但是,有些农民合作社,只重视和强调理事长一个人的作用,忽视成员的民主管理作用,两者失之偏颇。有的合作社出资理事长一股独大,管理理事长一人说了算,收支理事长一人掌控,重大事项不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策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把农民合作社演变成一个私人领地。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创新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切实解决好内部管理不民主的问题。在组织体制上,要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大会,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农民合作社要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在决策机制上,要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规范附加表决权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在活动方式上,要全面实行社务公开制度,有效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内部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要着力解决财会核算不健全问题。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核算,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农民合作社运行不规范,许多问题的根源在财会核算上,农民合作社不抓财会核算,就谈不上明晰产权关系,谈不上合理盈余分配,谈不上成员账户管理。而财务会计工作薄弱恰恰是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合作社建账核算率和记账准确率“双低”。有的合作社多年不建核算;有的合作社只建总账核算,没有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核算;有的合作社只核算税务开票的部分经营活动,没有将全部收支列入核算;有的合作社拿了财政补助资金,却没有在账务上反映和核算;有的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不及时、不全面,会计科目运用不准确、错记账、乱记账等。加强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首先,要帮助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账核算。通过配备专职会计记账、社会化服务代记账和推行电算化记账等多种形式,按照37个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加强成员个人账户管理,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额。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向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合作社提供会计代理服务。其次,要加强合作社财务会计辅导培训、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再次,要强化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应按财务会计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财政扶持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给每位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
五要着力解决盈利分配不合理问题。盈余不分配或不依法定比例进行盈余和剩余盈余返还分配,是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顽症。有的合作社理事长认为合作社是他自己的,盈余不向成员分配。有的合作社只是像公司那样仅进行股金分红,不按成员的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有的合作社盈余和剩余盈余返还分配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的合作社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取公积金、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理事长不领取报酬、不参与分配。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一是,要打实盈余分配的基础。合理确认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劳动报酬,并将此从盈余中扣除,理事长的报酬该拿的则拿,才能做到盈余该分的则分。同时,要将理事长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实体与合作社分开核算,不能将其盈余作为合作社的盈余,参与分配。二是,要规范盈余分配的程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程序是,当年盈余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其次,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提取公积金,形成可分配盈余;最后,按规定的比例对可分配盈余进行返还分配。不能像有的合作社盈余分配顺序错乱,将提取公积金、按成员交易量(额)盈利返还和按财产进行剩余盈利返还放在同一顺序上,划分百分比分配。三是要法定盈余分配的比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应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里特别要注意,农民合作社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分配比例是法定的,不能违法将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分配的比例低于60%。剩余盈余返还分配不仅仅是股金分红,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都要参与分红,也就是说成员即使没有出资,也应当有分红收入,成员账户中盈余和剩余盈余栏目不能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