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陈 娜
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各地将以此为范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示范章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成员、组织机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变更和注销、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示范。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明确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具体罗列,并明确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泄露本社商业秘密,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等行为。
章程明确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包括年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规定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
在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方面,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明确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