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个关于家庭农场的地方立法,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为上海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各类家庭农场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质量不高、带动能力不强,面临着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家庭农场发展要遵循规律,政府要加强引导。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要求,家庭农场发展一是坚持农户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二是坚持规模适度。引导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垒大户”。三是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家庭农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引导和支持。四是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确定发展重点,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五是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鼓励发展合作经营。一要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二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探索推广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三要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
依法依规保护和扶持家庭农场。一是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家庭农场发展要有比较稳定和较长期限的土地经营权,要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二是强化用地保障制度。依法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三是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四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