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人影视事件看我国网络字幕组版权问题

2020-12-23 04:53邵昕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版权

摘 要: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文化产品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传播。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传播与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追捧,尤其是国外影视作品。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字幕组”作为新兴行业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以人人影视的关闭与重新上架事件为背景,深入探讨我国网络字幕组版权问题,思考新媒体时代下我国网络版权发展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人影视;网络字幕组;法律侵权;版权

成立于2004年的人人影视是一家翻译海外影视剧的非营利组织,其成员都是热爱海外剧并精通翻译的非专业字幕组,其网站包括喜剧片、动画片等十几个频道,深受公众的青睐。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态势的逐渐变好,字幕组的版权问题成为焦点。2014年人人影视表示网站正在清理内容并受到版权压力被迫关闭,作为当时国内知名字幕组遭遇了发展的困境。不久之后,人人影视更名为人人美剧重新上架,成为美剧社区网站。人人影视这一事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思考:作为非商业性组织,网络字幕组的行為是否合法?网络字幕组的智力成果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作为网络字幕组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在国内版权环境逐渐变好的情形下,字幕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网络字幕组的一般概论

(一)网络字幕组的内涵

字幕组(Fansub group)指将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组织大多是出于兴趣和爱好进行的非商业性行为,通过无偿翻译海外影视资料制作字幕分享到网络。网络字幕组对外国影视作品进行字幕翻译的行为在《民商法学大辞典》中被称为“配字幕”(subtitling of text),即“为电影作品配解说、对白字幕,多见于无声影片或译制影片。为电影作品配字幕的权利一般属于电影改编权范畴。”,其本质是一种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

(二)网络字幕组兴起原因

首先,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网络传输手段的发展带动更多海外资源的传播,其手段更加快速、便捷。许多网民意识到海外影视作品丰富且优质,通过网络技术可以更快捷的获取尚未在国内上架的优质的海外影视作品。

其次,除了互联网技术的推动,受众人群也是兴起原因之一。大多数熟练运用互联网并爱好海外影视作品的都是年轻人,并且有一部分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其对于海外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但由于语言的多种多样,国内多数人尚不具备完全掌握翻译自身所需求的影视作品语言的能力。因此,字幕组应运而生。

再次,对于海外影视作品的合法引进有一定难度,引进审批等程序耗费时间长,无法满足年轻人渴望快速获取海外影视作品的需求。

最后,国内影视作品存在审美疲劳等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的影视创作质量和产量出现下滑,人们将视线转移到了海外影视作品。因此,这部分人的需求为网络字幕组提供了动力,字幕组成员利用自身所掌握的语言能力为影视作品提供字幕以便于网友的观看与欣赏。

二、网络字幕组的法律性质分析

网络字幕组翻译的行为对象主要是针对受国外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其相关作品都是受到当地版权保护的。对于字幕组翻译的字幕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有关规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们应当从“作品”的三要素进行分析。

(一)字幕组翻译字幕具有独创性

关于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品既要独立创作又要拥有创作性。现如今,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以及网友的观看需求促使网络字幕组发展的不断壮大。网络字幕组能够独立完成字幕翻译工作,同一国外影视作品会有不同的字幕组进行翻译与共享,各个作品的字幕也有些许的差异,承载着翻译者自我的思想感情和一定的信息,体现出翻译者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高度。

(二)字幕组翻译字幕属于智力成果

作为网络字幕组其关键在于影视作品将外文翻译成中文,并在此过程中添加部分自身想法与创作,此行为并非通过单纯的体力劳动还原原作品,还凝结了他们大量的脑力劳动。影视剧题材丰富,这也要求翻译者具备高水平的语言翻译能力和相关的学科专业知识,从他们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等等来看,这无疑属于智力成果。

(三)字幕组翻译字幕能够有形形式复制

网络字幕组在完成字幕翻译工作后,其主要格式有sub、srt、smi 等,这些成品在网站上进行上传后即可被广大用户无限制的传播和复制,其创作的字幕也可被随意复制下载在私人设备中。

三、网络字幕组的版权困境

曾有美国记者评价:字幕组成员是打破文化屏蔽的人。网络字幕组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扮演着不同文化作品的搬运工角色,但字幕组的运作模式一直行走于非法传播版权内容的灰色地带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第十条第5项关于复制权、第6项关于发行权、第12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5项翻译权这都是对于权利人的权力进行的详细解释。对于影视版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国际公约条例都进行了阐述。网络字幕组虽是非营利组织,但其传播行为属于非授权行为对于权利人以上几种权利都有不同程度的侵犯可能性。

(一)翻译权的版权侵犯

前文提到翻译他人作品需要得到合法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 15 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国外影视作品本身受到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如果海外版权所有人所在国参加此公约或外国文化作品在参加了公约所在国首先发表、发行,则此海外版权所有者在我国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赋予的翻译权,国内网络字幕组未经授权便对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翻译,并在网站中发布其翻译成果并可随意下载、复制,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使用的版权问题

作为具有灰色身份的网络字幕组,其在翻译字幕时通常会附带一份免责声明,即“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其主要目的是用此看似免责的方式规避翻译行为所带来的侵权风险。显然,这并不能成为未侵犯版权的借口。合理使用还包括一种特殊情况:即个人出于研究、学习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网络字幕组的行为并不符合特殊情形。因为字幕组网站不仅提供中文字幕,还可免费无限制的下载传播,这无疑对海外影视作品版权人的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造成了侵犯。

(三)“被侵权”风险

前文提到网络字幕组的翻译成品属于智力成果,不能够随意使用,尤其是商业使用。但字幕组的平台是开放的网络空间,非常容易被盗做营利使用,其字幕组的权益同样容易受到侵犯。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在网络字幕组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尚未作出明确解释,字幕组未获得法定的合法权利人的身份。因此,字幕组翻译的字幕易被肆意盗取使用,有的甚至制成光盘以低价进行销售,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影视字幕组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承担着被侵权的后果。尽管有着“被侵权”的风险,但大多数字幕组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与版权,这也是网络字幕组目前面临的版权困境之一。

(四)不营利的爱好

网络字幕组是由各种影视剧以及语言等爱好者根据兴趣爱好所组成的团队且他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现如今多数字幕组也为锻炼自身语言能力的人们提供了平台。可想而知这样一个非商业性组织购买著作权人的版权并获取合法资源可困是困难重重。

四、网络字幕组版权未来发展策略

上文指出,网络字幕组始终游走于法律的“红线”,在严格的版权监管政策的管理之下,如何权衡网络字幕组与版权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如何规避版权侵权问题这对网络字幕组未来的发展极为重要。

(一)与著作权人合作共赢

目前权衡字幕组与版权所有者利益最好的方式即双方合作共赢。视频网站具备充足的资金条件购买相应的版权,网络字幕组与视频网站进行合作并提供字幕翻译。这一方式既可以保障视频网站的文化作品译制水平又可以解决字幕组版权侵权与资金匮乏问题。例如“人人影视”也曾在主页张贴公告寻求合作。

(二)构建相应的字幕组管理机构

为了专门维护海外影视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字幕组可以由国家版权局牵头,成为类似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字幕组著作权协会。此协会有利于集中管理海外字幕组的相关事宜,提供有利于字幕组发展的版权环境。

(三)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字幕组

随着字幕翻译市场的不断扩大,目前市面上出现了部分以营利为目的字幕组,这部分商业性较强的字幕组为谋取利益甚至与盗版商合作,极大的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我们应当加强立法,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加强宣传并提高字幕组自身的法律意识,引导商业化字幕组走向合法化、规范化。

(四)自身业务转型升级

网络字幕组其核心业务是将海外影视资料翻译成中文后进行免费无限制的传播,虽在字幕翻译过程中加入部分创作,但其为获得授权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为了规避版权侵权问题,字幕组可以只进行字幕翻译的工作,用户想要获取视频影音资源可以跳转到相应的视频网站进行观看与欣赏,此行为被称为“外挂字幕”。这不仅可以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还可以继续进行字幕工作。同时字幕组还可进行一些拓展业务,如提供关于影视剧的周边信息等等。人人影视进行过类似的转型升级,改版后的人人影视成为美剧社区“人人美剧”,原人人影视字幕组转移至人人美剧,该社区提供美剧剧集信息、收视率等等。

五、结语

人人影视事件让我们意识到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文化版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网络字幕组究竟是“文化志愿者”还是“版权杀手”,我们应当正确看待这一问题。针对非商业性性质的网络字幕组,我们应当充分给予外部版权政策大环境的保障以及内部自身版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努力将网络字幕组打造成跨境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与通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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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邵昕(1996-),女,汉族,山东省青岛市,硕士研究生,方向:法律(法学),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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