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人工智能与艺术生成、机器学习与交互创作、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等人工智能交互学科的发展不断深入,在丰富了艺术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作为新时代产物,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人工智能音乐自身的特性以及现有法律尚待完善等问题,导致人工智能音乐的权益保护与其在现实中遭遇的侵权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本文从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基础理论和现有困境等角度切入,对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人工智能;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0 前言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人工智能的开发、研究、应用早已涉及新闻、音乐创作、诗歌写作、美术创作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确立了“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的指导目标,引起了学界对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问题研究的高潮。最早将AI技术引入音乐创作的人——大卫·柯普,通过6年时间试验制作出人工智能音乐作曲系统(EMI),该系统可以通过分析运算某种曲类风格特点并自主创作出类似风格音乐,普通听众并不能分辨出是机器还是人所创作。2016年日本索尼公司CSL实验中心的人工智能Flow Machine自主创作了一首类似于甲壳虫乐队的流行歌曲《爸爸的车》(Daddy's Car),该歌曲被广泛传播,引起热议[1]。同期,谷歌启动的名为Magenta的项目创作了时长90秒的人工智能歌曲。一系列人工智能乐曲创作物的产生不仅给传统音乐创作行业带来冲击,更对《著作权法》等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提出了挑战。
1 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人工智能音乐属于人工智能创作产物之一,学界对其概念的认定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音乐作品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音乐作品仅是时代发展的技术革新,并不属于个人创作,不需要作为作品单独保护[2]。传统音乐写作的路径是创作者根据自身想要表达的情感来把握创作的旋律,并结合其经验范畴下的模板加以整理,对细节进行反复试验修改,最终才选出作者心中最适宜的内容。而现有人工智能音乐作曲的原理,是首先建立一个数据库,其次在开发程序中放入多首歌曲,通过人工智能对音频的随机选择和自动截取,最终形成由旋律和和声构成的新作品。人工智能音乐作品是指通过智能软件、大数据等手段,自动选取节拍、风格、旋律从而降低人在其中的参与度,以计算机作为创作主导的作曲作品。人工智能音乐作品主要有以下两点特征:首先,人工智能音乐具有高阶智能表达的特点,音乐创作不再是依赖人的天赋或后天的乐理培养,普通人可以选择几个音符,AI便会根据旋律搭配和声,产出具有一定风格的音乐。其次,高效便捷是人工智能创作音乐的一大特点,传统音乐制作需要大量时间思考、情绪酝酿、灵感等,只有条件符合时才有可能创作出音乐,而智能音乐的创作则几乎不受人为条件的限制,具有产出大、效率高的优点[2]。
2 人工智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2.1 智能音乐作品的独创性问题
人工智能对音乐的创作和发展已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侵权和维权的案件,而现有法律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规范条文,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保护作品独创性和机器人人格的理论研究存在滞后性。确认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本质属性是分析其著作权归属的基础。讨论是否应当将人工智能音乐作为著作权作品去规范保护,应首先分析其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其是否符合音乐作品的要义。分析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独立创新性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音乐创作是由机器独立自主完成的,既包括思维上的独立也包括行为上的独立,这是保证作品独立性的前提。第二,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即达到一定程度智力高度的劳动并与他人已有成果相区别,该要素认为智力成果的体现只来源于人的大脑,而与其他动物、客体无关。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根据设计者选择的编程、算法和制定规则产生的,并没有体现机器自身的价值选择和情感思维,因此,人工智能只是作为创作物生成的中介工具,而不能直接作为创作主体本身[3]。而根据相关学者对著作权中作品内涵的划分——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人工智能音乐的创作路径即通过对已有音乐风格、旋律音符进行数据分析和随机选择最终产生新的音乐。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可以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完成视觉艺术作品的创新制作。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对独创性制定统一客观的认定标准,以及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受到人类创作中心主义的影响,现阶段的法律依旧难以对智能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4]。
2.2 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障碍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是否具有思维和情感是区别主体与客体的根据。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获取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资格是人工智能法学理论解释论体系的根本问题。肯定说仅以超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独立表达的能力就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较为激进,不仅在法理、哲学理论上不可成立,实践操作上也极具困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人工智能享受何種权利,又以什么承担义务或侵权责任。有学者提出,可以利用保险或基金制度作为人工智能承担责任的基础,但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该理论依旧不够完善和成熟。而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机器能否成为独立作者,二是机器能否成为独立著作权人。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者,一般认为作品的作者即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人与作者具有同一性。自然人作者是指创作成果的民事权利主体——人,法人作者的作品是指由公司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管理,代表团体或者组织共同意志而创作,并由公司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智力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5]。我国《著作权法》将法人视作为作者,主要原因是法人作品是根据法人或者相关组织提供的资源或材料、设备等条件制作而成,同时该作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共同意志,即使该类作品是由自然人实际操作完成,但作品体现的内涵是团体或组织的独立意识和价值观。由此看来,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中,除法人被视为具有著作权主体地位以外,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智力成果的创作人和权利归属人[6]。现阶段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研究表明,弱人工智能过渡到超人工智能阶段需要多久时间尚不可知,因此理论与实践尚不成熟,将人工智能视为民事权利主体为时过早。
3 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路径分析
3.1 现有人工智能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理论
著作权归属,顾名思义,是指著作权内的各项权利由谁享有,即对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确认。著作权归属制度并不是停滞不前的,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其制度也发生着相应的改变[7]。由于现存理论限制,人工智能并不能享有主体资格,那么谁是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权利所有人,即谁可以行使此作品的著作权呢?根据现有理论分析,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在以下几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其一,人工智能作者。肯定说认为法律应当肯定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作品的主体,并保护其相关权益。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终究是创作的中介以及工具,并不能直接作为创作成果的感情、智力成果的表现。由于当前理论并不能解决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将人工智能作为作者尚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困难。
其二,研发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软件开发者。考虑到人工智能音乐是基于作曲软件而产生的,为保障软件创作人的利益,将研发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编辑者作为人工智能音乐的著作权人。但该学说的缺点在于,研发人工智能软件者本身已经得到软件研发的专利权保护,若再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则该研发软件行为受到双重保护。同时由于其在具体音乐创作中并没有选择和取舍等创作行为的贡献,所以将其作为作者并不符合著作权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以及可能会对其他人工智能音乐创作参与者的利益造成侵害等问题。
其三,人工智能音乐创作投资者。该权利人类似于著作权中法人作者的角色,即虽没有直接实际进行音乐创作,但创作条件及目标是由其制定。因此在有合同约定时,应当将其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四,人工智能作曲软件的最终使用者。使用该种归属方法的优势在于:第一,避免陷入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人的理论困境。第二,从实际操作出发,人工智能音乐只有投入市场后才具有价值,将最终使用者确认为权利主体更符合《著作权法》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理念。
3.2 现有人工智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在探讨人工智能音乐作品保护法律路径的过程中,大体包括专门立法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类推适用委托作品模式等多种路径。几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
首先,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是指针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此种模式就现在的立法条件而言并不成熟。第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对于之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程度,法律并不能准确设想。第二,就立法体系而言,《著作权法》针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专门立法不具备相應的立法理论基础和立法技术准备。
其次是邻接权保护模式。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保护纳入邻接权制度的方法是目前最受学界推崇的方式之一。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符合人工智能音乐投资人对利益回报的需求。第二,相对于另行立法,对著作权中邻接权进行完善对立法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同时也更加节约立法成本。第三,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作为客体纳入邻接权制度进行保护,符合《著作权法》体系理念——权益平衡的要求。
最后,类推适用委托作品。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人工智能相关权利人和音乐创作实际参与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人工智能程序相关权利人,由其内部自由选择权利归属,但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应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8]。有学者认为将其参照委托作品处理,可以更好地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各个权利人的积极性,合理处理权益纠纷问题。
4 结语
人工智能音乐作品在丰富音乐创作途径、改变传统音乐创作模式的同时,也给法律保护和规制带来了挑战。如何根据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特点和发展现状,针对现实状况提出法律改进意见,以保障艺术科技的繁荣发展,是当下《著作权法》应当关注和回应的问题之一。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能否获得法律的保护,应当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保护要件的基本条件,即独创性表达和可复制性。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应当抛开智力成果只为人所创作的成见,对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进行客观统一的独创性标准认定。同时对于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可以采取人工智能最终使用者说,相对于现有其他理论学说,该归属确认路径更具有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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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严雪景(1997—),女,贵州毕节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