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藝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如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一些计算机艺术字体能够被轻易获取并被随意使用,没有法律的规制,不利于艺术的创新和发展。对计算机艺术字体进行著作权保护,需要对计算机艺术字体中的单字、字库、字体软件的性质进行界定,采取区分保护的方式有效解决现实中对计算机艺术字体给予法律保护面临的难题。本文通过厘清计算机艺术字体的相关概念,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并对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提出建议,以期加快我国对计算机艺术字体法律保护的进程。
关键词:计算机艺术字体;著作权;法律保护;艺术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艺术字体的价值体现在其特殊的笔画构造,以及带给人视觉享受的外在美感上。计算机信息技术不断进步,艺术字体的数字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我国对字体版权的保护却屡屡受挫,究其原因在于国内字体保护法律的缺失以及盗版的泛滥,字体行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为了规范人们对计算机艺术字体的获取和使用行为,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字体行业的稳定发展,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对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的艺术字体进行法律保护,还需要平衡好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1 计算机艺术字体相关概念辨析
1.1 字义、字形、字体
汉字单字具有字义、字形和字体三种属性。字义是汉字在使用过程中所传达出来的信息或者思想感情,字义属于使用主体思想的表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字形是汉字固定表达形式,笔画和结构都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否则便成为了错字,字形由于被统一固定下来,因此没有独创性的空间,即字形也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字体又被称为书体,是指以一定规律或者特定艺术风格进行设计或书写的文字[1]。字体设计师在遵循汉字字形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无限的想象和创作,设计出具有不同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的字体样式。
1.2 单字、字库、字库软件
单字是字体设计师设计的一套中文字体当中的单独汉字,每个单字都是设计师的劳动成果,单字表达了字体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和艺术风格,字体中的单字如果具备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要件时,则应该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字库是将设计好的单字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统一整理的集合物,字库是具有一定单字数量的数据库。字库软件是一组根据特定指令对字库中的数据进行编译调用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安装字体软件以后就可以在应用程序中找到和使用需要的字体,计算机程序如果具备独创性则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法律保护[2]。单字、字库、字库软件三者之间关系密切但又各不相同,相对应的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字体字库属于数据库,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
2 计算机艺术字体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考量
2.1 艺术字体设计应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3],设计艺术字体需要设计师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受汉字固有字形的约束,又要体现一定的艺术风格,从而产生美的视觉效果。有观点认为,汉字受字形限制影响较大,很难在此基础上对汉字字体进行再创作,独创空间有限[4]。如上文所言,汉字具有字形、字义、字体三重属性,字形有固定的书写规范,不能随意改变,字义表达的意思经过历史的传承与积累也不能轻易更改,字形、字义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不能因为汉字的字形、字义受到限制,就认为字体不具备创作空间,认为艺术字体不具有独创性。对三者的内涵进行准确区分,就能清楚地知道,著作权法讨论和保护的只是汉字的字体。汉字中存在笔画较简单的字,对这类汉字的字体进行设计具有一定的难度,对笔画多且书写复杂的汉字进行字体设计则相对容易,但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所有的汉字都不具备重新进行字体设计的空间。
独创性是指创作者独立完成作品,且作品能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如果一个作品既能体现创作者的独立思想和个性特征,同时又与其他同类作品形成差异性和非重复性,那么该作品就应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5]。就计算机艺术字体设计而言,设计师在字体设计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计算机和相关软件,但它们只是作为创作的辅助工具,最终的作品主要还是依靠设计师的创作和思想输出形成的。从一个单字到形成一定数量的字体字库,字体设计师需要对每个单字进行无数次修改,每次修改都要对字体设计进行不断的调整。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不能拘于泥使用工具或者创作方式,在用新的科学技术辅助创作的时候,只要设计师在作品创作中起主导作用,并且他人能从作品中感知到设计师的创意和理念,那么就应该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2.2艺术字体应具有审美意义
美学价值是构成美术作品的另一要件,公认美术作品的首要价值就是具有审美意义[6]。一部作品的审美意义很大程度上由作品所具有的艺术价值体现,艺术价值反映了创作者赋予作品本身的艺术个性和艺术风格,作品具有的特点越鲜明,越能凸显创作者的个性,该作品的艺术价值越高,自然就越有审美意义。实践中评价一部作品的审美意义其实没有具体的标准,只要创作者将自己认为美的东西,用作品的形式呈现出来,让别人可以看到,并且具有独创性,那么这一成果便可以称为美术作品。
计算机艺术字体是在汉字书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但又区别于传统的汉字书法形式,通过字体的点画结构、组织结构以及虚实变化等方式,以计算机作为辅助工具和展示载体,为人们呈现汉字的不同形象。一方面,利用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形式可以对传统汉字字体进行优化和变体,这种形式的字体设计具有快速传播和大量复制的独特艺术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艺术的传播和发展,可以给人们带来传统书法所不具备的体验。另一方面,计算机艺术字体还是现代科技和古典美学结合的产物,从这一角度看,计算机艺术字体所具有的美学价值更是与众不同的。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审美意义体现为具有区别于通用字体的外观,并且字体风格被人们接受和喜爱,在这种情形下艺术字体具有的审美意义就能体现出来。
2.3 藝术字体的非排除性
非排除性是指为了满足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需求,法律会将一些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的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我国没有将字体明确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外,因此有学者担心如果对字体进行著作权保护,会侵犯民众的公共利益。他认为汉字作为一种沟通交流的媒介以及表达信息的载体,人们在生活中需要频繁使用,如若对字体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会限制人们对汉字的正常使用,影响人们的沟通交流[7]。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汉字的字形、字义、字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字体具有艺术审美价值的部分,法律对汉字属于公共领域的字形和字义部分予以保留,并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使用。
计算机艺术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字体设计师对字体外观方面的再创作,并没有限制字形、字义的使用。如果人们只是为了生活中正常的沟通交流需要,可以选择免费使用的通用字体,如宋体、楷体、黑体等字体;如果基于商业用途或者特定宣传的需要,可以选择具有特定风格以及审美意义的艺术字体,基于不同的需求人们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字体。提升人们在字体使用方面的可选择性,也是文化软实力增强的一种表现,如果使用计算机艺术字体能让字体使用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形象得到提升,并使其从中获益,那么对设计师的字体设计进行付费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等价原则,还有利于字体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3 如何进行保护
3.1 明确单字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对于计算机单字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一直都存在争议。具体而言,计算机艺术字体在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审美意义的要件时,将字体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是达成共识的,只是对字体单字如何进行保护存在异议。字体单字是由字体设计者单独设计并创作出来的,相同风格的单字组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具有某种艺术特征的字体,如果认可字体成为美术作品,作为字体呈现方式的单字也应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在涉及单字著作权的判断时,可以结合单字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来进行,符合条件的应该予以著作权保护。
3.2 对字库和字库软件进行区分保护
字库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字体单字的集合,从我国现有著作权的规定看,字库不能认定为作品,字库只是一个数据库。有学者提出把字体字库作为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进行保护[8],但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认定的标准在于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能否体现出独创性。我国对中文字体字库的内容选择和编排方式早有国家标准规定,对我国字体字库编排不能进行随意取舍和改变,因此字库在内容选择和编排方式方面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字库软件是一种数字程序,安装字库软件之后,可以在软件上显示并使用需要的字体,计算机程序能否成为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同一个功能工程师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符号化语句序列实现,计算机程序的独创性体现在符号化语句序列编译的差异性,计算机程序编译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很难在某种功能的程序编译过程中体现出独创性[9],但不代表没有进行独创性的空间,即在判断计算机程序的独创性时,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
3.3 对字体著作权保护进行必要限制
为了兼顾字体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计算机艺术字体著作权保护进行必要限制。第一,对于古代书法中已有的字体不进行著作权保护。在汉字字体中,古时前人创作出许多经典字体,如隶书、行楷等这类字体,属于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如果只是把这些字体使用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而没有经过独立创作,则不能对这些字体进行著作权保护。第二,划定独创性认定标准。汉字中有些单字笔画简单,很难在笔法和结构上进行字体再创造,对笔画简单的汉字进行字体设计的难度远远大于笔画复杂的汉字,进行独创性的空间也比较小,对于一些极少体现出设计师独创性的字体单字,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第三,公众个人的合理使用行为不需要经过许可或者付费。如社会公众因为学习、研究的需要,或者在生活和工作中不基于商业用途的目的使用计算机艺术字体,并且字体使用人不会对计算机艺术字体造成侵权责任时,应该被允许在正常范围内使用计算机艺术字体。
4 结语
对计算机艺术字体进行著作权保护,首先要理清字体、字义、字形的概念,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应对单字、字库和字体软件,在保护程度和保护方式上进行区分,将字体单字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字库只是一个数据库,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要件,符合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视作计算机软件给予保护。计算机艺术字体保护涉及艺术创作、人民生活、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只有衡量各方利益,才能切实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矛盾和纷争。
参考文献:
[1] 宁小军,吴猛.字体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保护之我见 浅谈利用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字体的必要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2(10):45-49.
[2] 张今.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可版权性[J].中国传媒科技,2014(09):35-37.
[3] 曹新明,郑伦幸.关于字体单字著作权问题的思考[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03):1-6.
[4] 黄汇.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J].现代法学,2013,35(03):105-115.
[5] 牛涵林,马卫东.计算机中文字体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6(09):49-53.
[6] 陶鑫良,潘娟娟.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 从“飘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诉讼案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1(04):71-75.
[7] 李雨峰,李东海.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J].知识产权,2011(05):32-35+69.
[8] 徐骏.网页整体作为汇编作品保护探析——从一起互联网典型案例析公司网页的法律保护[J].出版广角,2019(02):31-33.
[9] 孙那.论计算机字库的法律保护“方正诉暴雪娱乐公司”案件评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3(05):40-47.
作者简介:黄诗柔(1997—),女,贵州六盘水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