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抖音短视频分析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其对策

2020-12-23 04:25彭沙沙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抖音短视频侵权行为版权保护

摘要:短视频平台以互联网的发展为支撑逐步占据传播平台,以抖音短视频为例,其运营模式离不开数字音乐,抖音数据越高,数字音乐传播越广,带来的隐形利益就越多。因此,在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上,常出现未经授权二次创作的音乐带来的隐形利益是否属于“盈利”、内容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界定为侵害版权的行为、“钓鱼式”维权如何引导等问题。为了加强短视频平台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应当从相关法律修改上、短视频平台的规范和监管上以及国民的版权意识上予以完善和提高,从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抖音短视频;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0 引言

短视频因为内容简短易于人们吸收消化、传播速度快,成为当今媒体传播必不可少的平台。短视频的发展一方面在消遣娱乐上为人们带来了便捷,一方面在产权保护意识强烈的背景下引申出很多版权问题。而在短视频平台上,数字音乐是其制作和传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以抖音短视频为例,其每一个简短的视频都必不可少地包含一种音乐背景,因此,短视频平台上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问题乃重中之重。

1 抖音短视频的运营模式

抖音是一款以音乐创意为主、拍摄时间较短的短视频APP,其运营模式主要包括抖音算法、抖音养号流程和抖音发布流程。

首先,在抖音算法中,视频内容权重越高,平台推荐播放就会越多,主要体现在点赞数、关注数以及评论数上。这些数据越高,视频内容获得下一轮推荐的可能性就越大,传播度就更广。抖音算法的遵循规律是“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系统会根据这些数据选出读者用户最喜欢的内容,判断作者擅长的领域,以此判断出用户的账号属性,再依据账号属性标签,把作者发布的内容推荐到相同标签的粉丝人群中。

其次,在抖音养号流程中,其采用一机一号一账号制。

最后,在视频发布流程中,其包含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发布内容等。发布时间即作者选择在哪个时间段发布,越靠近某个事件的热度时间。曝光率就可能越高。发布时长在15秒以上。发布内容包括标题封面、音乐、话题等。

因此,一个短视频的制作必然离不开以数字音乐作为背景,其发布时间越长,需要数字音乐的时段就越长,其抖音数据越高,传播力度就会越广。抖音短视频的运营模式离不开数字音乐,因此逐步出现了关于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2 抖音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分析

2.1 未经授权二次创作的音乐内容如何确定

经过二次创作的作品内容不等同于抄袭,它是在既有著作权作品上对作品内容的使用,但并不否认其不存在侵权的事由。二次创作并未像抄袭和剽窃那样直接使用原作品,是将作品中的某一点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再继续使用,使之与作品的原有意义不完全相同[1]。

如前所述,抖音短视频几乎是以音乐为主的表演平台,在该平台上存在大量翻唱改编的作品,不缺乏对原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案例。如《有何不可》这首歌的词曲者、演唱者都是许嵩,且这首歌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服务中心登记注册过的,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一个叫王俊拽的人将这首歌改编成了《少年凯》,最初用以表达对王俊凯的喜爱,最终这首歌下架了[2]。由此可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其原创音乐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对于未经授权进行二次创作的音乐内容应如何确定,主要基于两个标准原则:第一,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第二,是否合理使用[3]。

首先,关于盈利的标准。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有很多像王俊拽这样最初是出于热爱未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及授权而进行改编的人,不过,随着改编作品知名度的提高,改编者即二次创作者的粉丝、人气等隐藏利益会随之增加。目前,“网红经济”正繁荣发展,此类利益是否应界定为盈利是不能明确的。

其次,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主要从对原作品的改动程度来判断二次创作者是否对原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第一,如果二次创作者对原作品改动程度不大,只是参照其中少数,即使原作者未经许可,但由于原著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可以断定二次创作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从而也没有绝对化排除二次创作者的创意。第二,二次创作人未经原作者授权、许可,对原作品进行较大程度的修改,或者直接将原作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用于创作的,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2 短视频平台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内容产品是否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权,取决于使用者是否依靠著作权盈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个人在互联网上分享自己喜欢的歌曲,是不构成对歌曲著作权的侵害的。

首先,版权侵权的标准在于侵权行为是否取得盈利。如前所述,这里的“盈利”边界是不明确的。在短视频平台运营过程中,它带来的不仅是市场价值的提升,更是无形利益的获取,这给衡量其是否盈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在短视频中直接使用他人原创音乐,必然构成侵权,但现在短视频平台中出现了以直播的形式对原创音乐直接进行分享以提升直播热度、博主的人气等,该类是否属于盈利价值,判断存在困难,从而难以认定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从音乐本身来看,其价值范围不大,只有在大量的音乐侵权行为中才会更容易衡量侵权行为的价值。当一首歌被用作短视频背景时,存在实际值难以定义的情况。

其次,就侵权行为本身而言,范围的界定存在模糊性。从侵权角度看,责任方是用户还是平台方,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从内容平台的角度来看,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平台方拥有平台内容的所有版权,或者广播公司拥有其传播内容的版权,其中平台仅作为监管机构,这种由平台方自己制定的监管规则并不能强制责任方的认定。第二,其本身就存在责任转移的情况,即侵权后,先追究平台方的责任,再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很大的差距,使责任追究难以实施。在第二种环境下,它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平台方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及如何保证侵权行为处罚的实施是其中的难点。

2.3 利益链条下权利人维权如何引导

从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侵权案件并不是由所有权利主体提起的。因此,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只是维权道路上的第一步。在界定了侵权行为之后,仍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权利主体是否会对可能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追究责任。从行为人的角度看,侵权后创作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权利主体带来巨大的利益。这时候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版权所有者会放弃追究其侵权责任,导致版权市场混乱,知识产权体系得不到完全有效的保护。从被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利用部分版权人保护音乐版权的原因,向平台提出了远高于版权成本的维护费,并进一步提出了未来的合作计划,这也将对未来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从诉讼时效的保护期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提起诉讼超过两年,起诉时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的前两年内计算。”权利主体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主体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提起诉讼,只要侵权行为继续,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支持著作权保护请求,权利人自开始仍能取得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金自起诉之日的前两年内起计算。在短视频平台上,一些著作权人利用诉讼时效的延伸,由于人们的普遍关注,选择侵权产品的时机可能产生巨额的维权利润。与传统的传播平台相比,短视频平台作品中的“红爆”现象更为频繁,也就是说,用户更加关注它。如果权利人采取这种“钓鱼式”维权方式,会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即权利人的消极维权意识和权利人的权利滥用。

3 解决抖音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

我国对数字音乐的法律保护主要在《著作权法》第10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作出了规定,它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权利人权利义务的禁止性规定非常笼统、模糊,这不足以解决新的侵权形式或技术在短视频中的延伸或扩大的范围。对于短视频中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方式、责任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都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4]。因此,在之后的立法工作中,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在《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短视频中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和侵权行为界定等。同时,音乐人面临网络视频平台侵权时,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因此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界定难度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音樂人在面对各种侵权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家应在集体管理制度、网络举证责任等方面予以完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降低维权成本。

3.2 落实对短视频平台的规范及监管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份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都是协会组织,因此其仅限于规范和约束行业组织内的成员。

《规范》明确表示,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擅自剪辑、改编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包含网络电视剧、电影),未明确纯音乐作品是否属于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但在2019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中,包含了年度优秀短视频、年度优秀网络剧以及年度优秀网络音频节目等[5]。由此可见,纯音乐作品也在《规范》标准范围内。这为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依据。应将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相结合,完善和实施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规范》中明确了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侵权主体、推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很难界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基于短视频平台的特殊属性、短视频平台用户的多样性,很难界定版权人的利益流失。所以立法应完善相关标准,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补偿。短视频是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兴产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与其他文化产品一样,由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部门负责监管。由于短视频平台的特点,平台上的音乐版权受到被动的监管。轻微侵权行为会表现出法律不公的现象。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履行监管义务。

3.3 增强国民的版权意识

相较于欧洲各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且正在逐步完善中。国民对于音乐、电影、视频制作等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诸如抖音短视频这样的平台正值高峰期,用户群体很广泛。因此,在短视频平台上增强消费者的版权意识是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重中之重。除了增强受众群体的版权意识外,也要增强版权所有人的版权意识。在大数据背景下,有的翻唱者可能因为一首歌一夜爆红,有些原作者或许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且因为网络取证困难,诉讼过程较为繁杂,从而放弃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因此要增强人们的版权意识,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从而保护版权者的利益,有序发展新兴文化产业。

4 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互联网上开始出现很多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目的的短视频,让人们在碎片化时间内消遣娱乐。短视频平台日益占据传播主流,成为人们消遣、娱乐以及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正因为时间短、节奏快,许多短视频的缺陷日益暴露。短视频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引发许多法律问题。最突出的是作为短视频背景的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集中体现在人们随意更改他人原创的音乐作品、互联网取证难、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当事人维权意识不强等方面。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个漏洞,因此就需要从法律的完善、行业的监管、用户自身版权意识的增强等方面来应对我国短视频中出现的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洋.新媒体发展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传播与版权,2019(07):202-204.

[2] 龚逸琳. 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9,5(11):48-52.

[3] 司思.论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5):113-121.

[4] 陈凌宇.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机制探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7):106-108.

[5] 王怡鑫.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抖音短视频平台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24):59-60.

作者简介:彭沙沙(1996—),女,贵州贵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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