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得以普及,传播方式发生了新的变革,媒体媒介也發生了重大变革,新媒介迅速发展,基于新媒介发展的新媒体艺术也有了多样性的呈现方式。本文从新媒体艺术可能触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保护建议两方面入手,以抽丝剥茧的分析方式,分析主要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内在缘由,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促进我国新媒体艺术的发展,督促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进而推动新媒体艺术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新媒体艺术;法律问题;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2
新媒体艺术概念早已活跃于国内外,20世纪下半叶,新媒体艺术便已经活跃于国际艺术舞台。新媒体艺术具有独特的艺术特色,特别是在计算机和网络出现并进行大规模传播后的新媒体艺术,其与传统艺术之间有显著的对比[1]。新媒体艺术凭借不同于传统艺术的特征,得到了大众的喜爱和追捧。由于网络的普及,智能化电子产品迭出不穷,一方面,新媒体艺术的传播更加便捷,受众人群更为广泛;另一方面,由于传播方式简易,通过新媒体媒介传播的艺术呈现出成本低廉的状态,加上民众版权意识淡薄,新媒体艺术在传播中遭受多方伤害,侵犯新媒体艺术作品的行为更是时常发生。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我们不仅需要探究其根源,分析其缘由,同时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以及探寻多方位保护新媒体艺术的途径。
1 新媒体艺术的概述
当社会的信息传播呈现几何级增长,承载于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的艺术以及数字化的艺术穿梭在各媒体行业时,这些基于科技的新媒体艺术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离不开这些电子产品,是因为我们离不开这些电子产品带给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新媒体艺术。
要了解新媒体艺术,需要对新媒体有一个基础性认知,那么新媒体是什么?答案众说纷纭,有人指出新媒体是基于数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拓展出来的各种媒体类型[2-3]。而新媒体的“新”主要体现在其以数字技术为基本技术手段,若传统媒体(绘画、音乐和书籍等) 运用了数字技术,也属于新媒体,而新媒体艺术就是一种新兴、综合、交叉的艺术学科,其以电子媒介为基础语言,也被称之为数码艺术[4-6]。新媒体研究家马诺维奇(Mann Norwich)指出 ,所谓新媒体艺术 ,就是一种以互联网、网络站点、计算机、电子游戏、各种CD光盘、DVD光盘以及 VR 等为基础的技术与艺术[7]。新媒体艺术不是对其他艺术品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而是借助数字技术进行再创造,以新媒体的形式出现并表现出作者的艺术思想。新媒体艺术的特征有艺术创造的技术性和综合性、艺术欣赏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与艺术观念的独特性和创造性[8]。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客厅或卧室里的电视、平板电脑或手边的一部手机,都是新媒体艺术的媒介,而以录像、幻灯片、音频、视频呈现出来的作品,都被称之为新媒体艺术作品。
2 新媒体艺术面临的法律问题
艺术是人们呈现美好生活的一种方式,艺术通常体现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记忆或者追求,而新媒体艺术则是在不断革新的科学技术中变幻的艺术。当然艺术除了美学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商业价值,在现代这样一个艺术商业化的时代,人们在享受艺术带来的愉悦时,也会将艺术发展成商品。我们把艺术发展成商品的过程,就是对艺术品进行商业产业化建设,而在这一产业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阻碍,其中最大的阻碍莫过于对艺术作品所有人权利的侵犯,换一个角度而言,即是对艺术作品所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而保护权利最有利的武器莫过于法律。
科技发展使传统媒体的发展受到限制,却促进了新媒体的扩张型发展,然而新媒体运营的多样性发展参差不齐。虽新媒体艺术以其独特的魅力一枝独秀,但在媒体行业缺乏自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形下,新媒体艺术仍旧面临较多问题,最主要的是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又体现为对版权的侵犯,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对传统作品的版权侵犯,以及对新媒体艺术作品版权的侵犯。
2.1 传统作品版权侵权问题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探讨新媒体艺术面临的版权侵权问题首先必然需要讨论传统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讨论传统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首先得研究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作者享有权利的规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享有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归属于作品的作者,若需对这些作品行使相关权利,通常需征得著作权权利人的许可,若擅自公开发表未发表的作品或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或非经著作权权利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均视为侵权行为,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为合理使用的范围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改编作品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新媒体艺术的创作者,通常会对他人的作品进行特殊的加工和演绎,如果新媒体艺术的创作者将原创作者的作品进行简要修改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者对原创作者的作品进行曲解的演绎,这些行为均视为侵犯原创作者的权利,通常包括侵犯原创作者的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传统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为何频频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新媒体艺术的创作者人数众多,且创作者素质参差不齐,他们有时会在无意间将原创作者的作品传播。其次,有些新媒体艺术的创作者疏于对原创作者权利的考量,将一些文字作品、资料稍加更改或者其他没有得到原创作者许可的作品,通过新媒体将其公开创作或者传播,而这些创作和传播往往已经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利。最后,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易接触性,使侵权变得更加容易,这些原因推动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2.2 新媒体艺术作品版权侵权问题
在讨论完传统艺术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后,我们不可回避地需要讨论一下新媒体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的版权侵权问题。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人人也都是信息的接收者,科技的进步促进了新媒体媒介的发展,使各类信息的传播变得非常迅速。除了我们通常了解到的对传统作品的侵权以外,对新媒体艺术作品自身的侵权行为更为严峻,且表现形式非常丰富。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传播他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时,既未得到原创作者的授权又未标注来源。例如,经常有公众号的创作者或者自媒体运营者,在其推送的文档中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关于新媒体艺术的摄影图片、文字语言甚至是视频,或是在自我欣赏后摄制他人创作的新媒体艺术作品或将他人摄制的新媒体艺术作品予以传播,在使用这些作品时不注明出处,且任意发布到自己创作的平台空间,或是擅自使用他人通过新媒体介质传播的原创图片作为头像、LOGO(标识、标志)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在传播过程中进一步对作品进行篡改加工,同时也会侵犯创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探求新媒体艺术作品自身的侵权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则是权利保护意识不强,无论是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作品或是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肆意传播,均说明普通大众对他人作品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二是网络环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侵权方式,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2.3 其他侵权问题
以上分析主要是从版权的角度分析新媒体艺术作品的侵权问题,除了存在新媒体艺术作品的版权侵权现象,还存在其他侵犯新媒体艺术作品的行为。例如,在新媒体艺术作品的侵权中还存在一些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日常生活中,侵犯新媒体艺术作品中他人肖像权的事件却十分常见,例如为了蹭电视剧的热度,一些人在其经营的自媒体中,对电视剧进行评论,并插入剧照,而在文末放置产品的图片和文字宣传。在司法实践中,剧照中的演员常常以该行为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因为此时新媒体艺术的创作者已经表现出以他人肖像营利的企图,这一企图下的行为正体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 关于新媒体艺术作品法律问题的思考
3.1 新媒体艺术作品面临法律问题的原因
新媒体艺术作品面临法律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多维度、综合性的,新媒体艺术作品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由于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是指在新媒体艺术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侵权媒介存在易接触性,侵权行为可随时发生,同时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侵权处罚力度弱,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成本极低;而与侵权成本低相对的是,受侵害者的维权行为成本高、周期时间长,且回报低甚至没有回报。这导致新媒体艺术作品侵权行为乱象横生。二是新媒体艺术作品自身版权存在难以确定性,在互联网交融发展、媒体交叉融合的趋势下,新媒体艺术作品常呈现出全媒体发展趋势。由于创作的时间差极小,内容相似性极高,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事实创作者,再加上新媒体艺术作品的呈现形式丰富多样,导致版权归属难以确定。三是新媒体业界的权利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无论是从我国自身的现状出发,或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媒体业界的版权意识及权利保护教育还有待加强。四是我国有关新媒体艺术的版权制度还有待发展,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的版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维权之路需要更加畅通。
3.2 保护新媒体艺术作品的建议
由于新媒体艺术面临的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了解决路径。一是完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立法。新技术的发展会促使事物发生新的变化,而事物之间的发展总是相互促进的。在传统艺术突破性发展的新媒体艺术时代,在立法上,我国必须顺应时代的变化,加强对新媒体艺术的法律保护,尤其需要加强对新媒体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二是加强司法对新媒体艺术的保护,首先需要明确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区别对待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可以从量刑上加以区别对待。针对新媒体艺术侵权的具体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如传播途径的数量、使用内容的知名度、阅读量、实际损害结果等。针对图片侵权,可以以图片的数量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针对文字侵权,非网络环境的侵权,版权局与发改委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以文字的字数设定赔偿标准;针对影视作品,可以以点击量及传播数量确定具体的标准。三是充分利用技术保护与私力救济手段。技术保护是基础,对新媒体艺术的保护应当从加强对科学技术的研发开始,以技术为先导,建立从服务商到权利人以及受益大众的艺术文化发展之路。
4 结语
新媒体艺术是科技进步下时代的必然产物,在享受新媒體艺术带来的视觉盛宴和文化充盈时,我们也需直面新媒体艺术中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不仅需要重视传统艺术作品或原创艺术作品中的侵权问题,更需要关注新媒体艺术自身的侵权问题,如关于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肖像权等一系列的侵权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技术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这也是新媒体艺术得以良好发展的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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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丽华(1990—),女,湖南怀化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