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企业场地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估

2020-12-23 05:41崔岩星
绿色科技 2020年14期

崔岩星

摘要:指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等相关要求,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针对某汽车制造企业停产后的场地,通过分析场地用地历史、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等,制定了调查方案,并开展了进一步的采样和检测工作,综合评了估场地环境质量状况,进而明确了该疑似污染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为后续的再开发利用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疑似污染地块;汽车制造企业;土壤和地下水;场地环境调查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20)14-0187-03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整,汽车制造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的汽车制造企业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巨大挑战,导致一些企业倒闭;企业在历史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会使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所以对场地进行调查评估,确保场地不会造成环境影响尤为重要。

为加强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及《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等相关要求,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

本研究场地用地历史为汽车制造企业,根据计划,本研究场地后续将继续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以该企业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以确定本场地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并为场地后续的开发利用提供指导。

2 资料收集

2.1 历史情况

场地历史上主要作为农田和工业用地。1999年以前该场地主要为农田,1999年至今场地均为工业用地。目前场地内主要生产设施未拆除。场地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

2.2 资料收集

通过收集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相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等,项目组依据国家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和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中的具体要求,將其中的关键信息梳理成文后,基本掌握了地块情况。

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资料缺失影响判断场地污染状况,将在报告中予以说明,资料收集时会注意资料的时效性,避免取得错误或过时的资料。

项目组主要收集到的资料有原企业环评资料、原企业地下管网资料、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等,通过收集到的资料及人员访谈信息对地块进行污染识别。

2.3 污染识别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调查和资料分析发现场地及其周边区域存在如下潜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源。

(1)该场地历史上曾为农田,所以农药可能造成土壤和浅层地下水污染。

(2)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冲压、焊接、涂装零部件的生产,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危废、使用的原辅材料等若存储或管理不当,可能会对场地内土壤和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

(3)现场踏勘期间,企业原有的油罐、主要生产设施尚未拆除,这些生产设施及油罐在历史使用过程及未来拆除过程中很可能会对场地内土壤和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

(4)由于场地处于工业区,周边的企业也可能会对本场地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

2.4 采样布点与样品采集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1]等文件,结合场地潜在污染识别结果,按照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监测点位,点位主要布设在生产区和储罐区。生产区和储罐区共布设51个监测点位;此外,在场地东南侧空地无扰动地块布设1个土壤参照点,参照点所在区域历史上均无工业生产活动,主要为农田。

初步调查阶段依据《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2]、《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3]的要求,每个监测点位,分3层采集土壤样品。

2.5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综合考虑地块及周边历史、现状,通过前期地块污染识别,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以下简称“GB36600”)要求,本次调查样品检测指标见表。

2.6 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土壤的评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评价选用我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

3 结果与分析

3.1 地质条件

结合调查期间现场钻探记录和前期地质勘察报告得知,本地块地层结构由上至下依次为:①杂填土,软塑,湿-饱和,含铁锰质结核,无异味,厚度为0.7~1.2 m;②粉质粘土,灰黄色,软塑,湿-饱和,含铁锰质结核,无异味,厚度为2.2~3.2 m;③淤泥质粉质粘土,灰色,流塑,饱和,含云母有机质,无异味,厚度为1.8~2.5 m。本项目钻探以不穿透淤泥质粉质粘土层为宜。

3.2 土壤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pH值在6.42~8.95范围内,呈偏碱性。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铍、钴、锑)、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和石油烃(C10-C40)土壤样品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但所有检出因子的浓度均低于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因子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为未检出。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见表2。

3.3 地下水检测结果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05~8.30,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要求;重金属(锑、砷)、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挥发性有机物(乙苯、二甲苯)和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均存在检出,但检出浓度均低于GB/T 14848中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但检出浓度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石油类标准限值中二类用地的标准限值(1200 μg/L)。其余检测因子均为未检出。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见表3。

4 结论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低于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低于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和补充参考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标准限值。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S].北京:生态环境部,2019.

[2]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S].北京:生态环境部,2019.

[3]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S].北京:生态环境部,2019.

[4]生态环境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S].北京:生态环境部,2017.

[5]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S].上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