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亚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现代意义上的众筹通常指的是依托于互联网的一种协作方式。依托的是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以及资金聚集平台,链接起资金或资源供给方(即投资者),需求方(即募资者),改变了原有效率低下的合作方式。股权众筹是融资方式结合互联网新形式,是融资者依据互联网媒介进行融资的集资方式。互联网股权众筹基本特性有四点,需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私募信息;出售的是股权且具有股权回报性;出售的是股权且具有股权回报性;互联网股权众筹具有草根普惠性即投资群体包罗大众。
当下的各类众筹融资项目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进行透明化的展示。各项众筹融资的相关个体可以进入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资。但由于面向大众群体所以参与人口基数相当广泛,因此原始资本积累相对较快且金额总量巨大。当不同融资者利用所筹集的资本进行项目运营时相关投资者才能获取固定利益或对应资本权益。以长远眼光看对其和相关证券发行相比较,更适合此类行业的监管以及对应法律法规高效运行。除了部分少数众筹中含有领投,其他跟投在资本完成原始积累后并不参与相关企业的战略管理经营是对此印证。然而在众筹项目透明化展示之初,事情对各参与个体的准入提出限制标准,参与者必须达到相关标准因此并非完全无限制,能起到初步甄选受众的效果同私募行为类似。
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前景体现了资本市场当下的发展,愈演愈烈的现实困境让大众意识到新兴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极具波动性,与之相匹配的法律监管制度和相关措施必不可少。现阶段针对互联网股权众筹面临的各类关联因素,如员工队伍负责参差不齐、缺乏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监管体系以及信息流动性相对较差等各种难题。归根结底均涉及到当下股权型众筹融资的结构和参与群体的波动幅度较大决定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自身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国内主要涉及到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机制相对缺乏,甚至部分处于灰色地带。这些难题导致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风险防控机制体系缺乏系统性,互联网股权众筹相关责任主体定位不清晰,实施具体法律监管操作,缺乏实践性和模糊性导致互联网股权众筹在相关资本市场的发展法律风险不断增大,金融诈骗在资本市场愈演愈烈。这些都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关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准入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无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细则,各行业制定标准差异性较大,部分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为快速融资集资而在法律灰色地带打擦边球增加了法律风险。但目前已经有所好转,总体呈现发展良好的趋势。
而在对互联网股权市场中众筹平台的监管在法律体系中仍存在空白,注册和运营过程中大多引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指导意见或行业规则惯例,众筹市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理论指导,证券协会在监管无清晰的行业标准,出台的相关规定不能有效的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和保障“善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互联网股权众筹在与企业进行合作中起到“中介”的作用,首先受理股权众筹企业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评估,根据结果为企业匹配投资者再进行资金上的聚集,平台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即“居间合同”,投资者则是该合同的“第三方”,投资者通过平台为企业提供“资金流”使得资金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应用同时能获得收益,但前提是建立在平台所信息真实有效、融资企业可实现持续盈利。倘若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企业恶意串通将会给投资者带来财产损失,但当前平台的审核标准走向极具不确定性。
针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当前对于《证券法》的落实,可以在其内容中扩充关于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定或延伸参照执行。加大《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并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在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上,加强对该平台的监管,集中在加强平台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业运营行为上,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行业标准,并且确定与此相关的监管主体。
在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运行过程中,融资方具备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这不仅体现在对于相关信息的及时掌握上,还体现在其主导众筹过程的进程,与之相对的,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上,则具有延迟性和滞后性,甚至真实性也有待商榷,而这对于投资者的利益也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但同样的,倘若在信息披露上更加严格一方面虽然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但在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融资一方的成本利益,不利于其融资的顺利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众筹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市场准入层面加强法律约束并强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公示制度。平台经营许可证可提高准入标准,不定期核查确保规范运行,应当明确平台在运营中的义务和行业禁止性规定。让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内容重点放在融资者身上从而能让投资者获取较真实信息,减少因财产损失。
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互联网股权众筹所面临的各类现实困境和诸多难题,只有对相关参与者和投资者制定专业化的法律监管规范制度体系,并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实行豁免制度,让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各类法律信息流动性增强更加透明和公开。不断加大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力度和相关投资者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寻求互联网股权众筹退出机制创新路径,才能更好的解决当下我国妇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困境和法律瓶颈,才能更好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和发展方式,便于后期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