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女性地位及当代启示

2020-12-21 03:48何思源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典财产时期

何思源

古巴比伦时期,女性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无论世俗女性还是宗教女祭司,其在婚姻缔结过程中都拥有一定的自由度。文章着重探讨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性和女祭司的婚姻与继承方面的制度演变及当代启示。

一、概述

学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在历史的记载中,《 汉穆拉比法典 》产生的时期,古巴比伦王朝已由原始社会时期进入奴隶制社会早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私法的发展,以家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日趋巩固,女性的地位相比母权制氏族社会时期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落千丈。一个家庭中的父亲可决定其子女的婚姻缔结与否,家长是他的妻子、女儿及奴隶的主人,婚姻当事人与婚姻契约的当事人是分离的,双方家长是婚姻契约的订立主体。整部法典都是在以维系家族利益为核心的家父权体系下制定的。但是此研究忽略了女性在婚姻的缔结与继承上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不完全依附于男性家长而丧失自身主权与独立性。

古巴比伦时期是古代两河流域发展最文明的时期之一,其在多个层面上展示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发展水平,其完备的治理模式、最早的成文法典及楔形文字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形成了巴比伦时期特有的社会形态。巴比伦时期的婚姻既有自由身份的女子这般的世俗婚姻关系,又有涉足于男性传统领域的女祭司的婚姻关系,二者在古巴比伦时期同时存在,然而二者在婚姻中的模式却大有不同。

继承制度是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和文明发展的标志之一。古巴比伦时期,男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可直接继承家族财产。女性的社会地位通常低于男性,没有法定继承权,并且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基础薄弱。但出于对社会的维护及家庭的和谐,《 汉穆拉比法典 》对女性继承权做出了相关规定。古巴比伦时期的妇女可分为两类,即世俗女性和女祭司。其中,世俗女性指的是除宗教女祭司和女奴隶之外的自由民女性。据当时的法律与习俗规定,女性的地位较低,但并非没有继承权。

二、古巴比伦时期女性的婚姻与继承状况

巴比伦世俗社会状态下,具有自由身份的女子均享有世俗婚姻权利,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背景下,理论上人们称古巴比伦时期订立的婚约为买卖婚姻,女性被认为是一种财产,依据一定的价格售予其丈夫,女性被视为父亲的私人占有物。如《创世纪》第三一章、第一五节中所记载,父亲嫁女儿应看作是“彼已食其女”,即父亲已取得金钱或等价的物质而将其女儿让与的行为,该女儿只是被其父亲转让给了其夫,她只是从父权中被释放。同时,依据现有资料中关于《 汉穆拉比法典 》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时,因为仅仅谈到有婚约定金和罚金的规定,便断定当时的婚姻为买卖婚姻,而且又以法典第一一七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为理由,传统观点认为汉穆拉比时代的婚姻是男女不平等婚姻,丈夫享有特权。有学者认为,“婚姻是一场庄重的商业交易,与其他的商业交易无差,应当用文字表述出来”。如果男子娶妻而未缔结婚约,则该女子的妻子身份则在法律上不被承认。这是一种契约精神,男子需要给将要迎娶的女子以身份,是对男性在婚姻中的约束,同时也是对女性在婚姻中的保护。

古巴比伦时期,为了保护女儿的利益,为了确保妻子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父母和丈夫通常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将财产赋予女儿或妻子。在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方面,男性继承父亲遗产的方式是儿子们之间平均分配,特别给未婚娶的儿子留有足够的聘金。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定:“诸子女均已结婚,仅有一未成年之子未娶妻者;父死亡后分割父家之所有时,诸兄弟除予未成年之弟以应继分外,更应以银予之以为聘礼之用,未成年之兄弟应娶妻。”同理可知,没有得到父亲嫁妆的未婚妇女在父亲死后也可得到一部分财产作为嫁妆。事实上,嫁妆是父亲财产的一种特殊划分,可看作是父亲遗产的一种特殊继承。传统观点认为,在对丈夫财产的继承中,世俗的已婚妇女不能独立支配财产,自己的嫁妆也不得自由支配。然而,《 汉穆拉比法典 》的精神在于使妇女、儿童、老人等接受到公平的待遇,所以其中有关妇女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丈夫通过订立特殊的契约实现对妻子的赠与,使妻子获得其财产。首先,妻子在婚姻中有权获得特殊的赠与。但为了保证其共同子女的合法权益,接受赠与的妻子不得参与丈夫死亡后的遗产分配,如果在丈夫死亡后改嫁,需将赠与归还给夫家,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其次,新娘的父亲应当给予其嫁妆,然而嫁妆并不是给予新娘的丈夫,这些嫁妆仅只是属于新娘的财产,与丈夫无关。正如法条第一六三条、一六七条、一四二条、一三七条、一三八条、一四九条、一七一条、一七二条规定中,妆奁制度的规定表明“女性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而不必等父母死亡”,所以女儿对父母财产具有继承权。最后,婚姻赠与中丈夫在婚姻中赠与妻子,使其生活有保障,但正如法条所说,在婚姻中接受赠与的妻子同时也丧失了在其丈夫去世之后的遗产继承权,同时改嫁者应将赠与返还其丈夫的家属;相反,无此赠与则与其子女同等享有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

虽然世俗女性的权利有所受限,但其基本权益受到了保护,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古巴比伦时期对女性具有一定的地位的肯定,同时也显现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超前性。

三、《 汉穆拉比法典 》中的男女平等观念的体现

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中虽存在诸多男子特权的问题,但就《 汉穆拉比法典 》而言,可知的文献资料十分有限,没有文献证明当时的婚姻家庭是男女不平等的婚姻。从法典整体规定方面看,还有诸多体现男女平等观念的婚姻家庭规定。纵观法典内容可知,“男女不平等婚姻,丈夫享有特权”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需进行专门分析。着眼世界上诸多国家,普遍情况下丈夫在家中具有话语权且占据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男权地位上升,可见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地位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不平等,丈夫虽享有一定的主导权,但并不代表绝对的男女不平等。通过研究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中婚姻制度的法律条文,分析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文明中的婚姻与家庭情况。关于婚姻的规定,《 汉穆拉比法典 》注重婚约的订立,在法典的第一五九条、第一六零条中规定了有关婚姻的定金和罚金,男方违约女方不再返还婚约定金,女方违约则向男方双倍返还定金。《 汉穆拉比法典 》还规定婚姻必须采取官方登记制度,以确认双方的婚约。法条第一二八条规定:“取妻而未缔结契约者,妇非其妻。”这些规定虽不能说明婚姻中男女一定平等,也不能说明当时的婚姻是买卖婚姻。这些规定说明当时的婚姻成立有着比较严格的条件,其外在条件是婚约及官方登记,内在条件是男女双方要合意。合意在民法中即自治,是基于人格平等的双方约定。在家庭关系中也有部分法律条文体现出夫妻地位的平等,在一定的婚姻契约的合意基础之上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地位的平等。

四、结语

《 汉穆拉比法典 》有着悠久的历史影响,虽无法通过借助法律条文探索到其各个层面的问题,但也不难发现当时存在类似于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观念,且女性在婚姻中也存在非传统观念的极低地位,这也使人们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制度有了新的认识。总之,通过考察《 汉穆拉比法典 》,透视其婚姻与继承的相关规定可知,古代时期女性地位不同于人们的普遍认知,而古老法典展示出古巴比伦法制文化中部分人文主义的平等观念,至今也有借鉴意义。

《 汉穆拉比法典 》改变了人们对当时古巴比伦时期甚至古代时期女性地位的印象,古老的法典当中对女性地位有所保护,一切并不像人们刻板印象中女性受到父权的制约,如今现代《 婚姻法 》的规定更体现出对女性的保护。通过对古巴比倫时期女性婚姻与继承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女性在当时的制度下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首先,通过《 汉穆拉比法典 》和相关文献可知,古巴比伦时期的世俗女性拥有一定的婚姻自由权利,其可选择与自己爱的人结婚,同时男性也要给予女方一些保障,如缔结婚姻契约、赠与女方聘礼等。其次,在继承方面,世俗女性可以嫁妆的方式获得一部分财产。总而言之,在距今久远的古巴比伦时期对女性的保护值得当代社会学习借鉴,当代法律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女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英]爱德华兹.汉穆拉比法典[M].沈大銈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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