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校正分配正义的三条进路及其当代启示

2020-12-20 17:46
关键词:恩格斯共产主义资本主义

杨 娟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深邃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支撑,以及对现实个人的彻底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的深度关切,重新审视和批判了有史以来的分配正义思想,建立了分配正义问题研究的马克思主义范式,为解决人类一直遭遇的贫富差距难题提供了科学的原则与方法。重温经典并梳理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其核心要义,正是思考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问题的起点。尽管古典政治经济学提出了现代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问题并作了基于资产阶级立场的论证,但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从分配正义的前提、实现的方式及其价值旨归三条进路校正了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理论,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基本逻辑。马克思、恩格斯的校正工作,不仅规范了研究现代分配正义问题的基础构架,而且对于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一、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分配正义的前提校正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学者之处在于,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不是用抽象的法权概念、道德伦理来诠释现实的市民社会,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更为宏大的社会历史框架下辩证地看待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事实,并以此为依据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揭示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根本原则,在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从分配正义的前提方面校正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学者们的谬误。

其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对生产与分配关系的混淆,揭示了生产决定分配,以及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根本原则。古典政治经济学仅仅把分配看作是“产品的分配”,完全忽略了作为整个生产过程中一个环节的“产品的分配”,其最为关键的前提恰恰是生产资料的分配情况。当古典政治经济学者们还停留在这样浅显表层的认识时,马克思从历史运动的纵深出发将分配关系同生产方式联系起来,透过产品的分配关系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所有制关系,他澄明了分配的范畴绝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的产品,并直指要害、深刻地指出了产品分配的两个现实前提:“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1]37由此我们看到,生产与分配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产品分配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前提,而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前提是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换句话说,分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方式①斯大林最早明确提出生产方式的概念,他说:“生产、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参见《斯大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219 页。这个前提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在所有的情况下,生产方式,不论是征服民族的,还是两者混合形成的,总是决定新出现的分配。”[1]38-39“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36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历史上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其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产品分配上不存在剥削;另一种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其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少数非劳动者占有,劳动者占有很少或根本没有生产资料,并在生产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人与人的关系包含剥削关系。古典政治经济学对生产与分配关系的混淆,究其根源就在于没有从生产方式的根本前提出发来考察分配,跳不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局限,没有看到分配与整个生产过程的辩证关系。

其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劳动价值论和按要素分配内在关系的混淆,揭示了资本主义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剥削的秘密。当古典政治经济学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时,已经非常接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论述了,然而随后的“斯密教条”②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亚当·斯密将产品的价值归结为三种收入:工人得到工资、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资本家得到利润。该观点为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开了先河。斯密的三种收入理论后来发展成为生产费用论,在经济学说史上被称为“斯密教条”。以及萨伊的“三位一体”③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公式被视为公理,这就暴露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把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真正区分开的问题。因此,这也导致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将内在关联的“劳动价值论”和“按要素分配”混为一谈,从而无法揭示资本主义“按要素分配”的不公正性。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资本家掌握着资本形式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资源形式的生产资料,而广大劳动者除了自身劳动力之外可以说是一无所有,于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然结果,“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2]436。正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存在着生产要素地位和竞争的不平等,马克思才激烈地批判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深刻揭示了资本剥削劳动的实质。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不以道德说教抽象地批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而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宏大尺度中客观地评价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的历史进步性。“按生产要素”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值得肯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劳动并不是一切使用价值(财富)的唯一来源,马克思曾经引证威廉·配第的话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唯一来源。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3]56-57另一方面,其他要素也创造使用价值(即财富),因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2]428。事实上,分配方式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消极产物,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换句话说,分配方式反过来也会影响生产方式。具体而言,当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具有成长与发展潜力时,新的分配方式必然会突破旧的生产方式束缚,促进其解体和淘汰,因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4]23。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劳动价值论和按要素分配内在关系的混淆,究其根源在于没有区分价值的源泉与财富的源泉,偏执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看不到资本剥削的实质。

其三,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看成永恒的普世价值的谬误,揭示了包括分配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古典政治经济学把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看成生产的一种永恒的自然形式,因而未尝涉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起源问题,仅仅是从生产本身的自然必然性角度简单地认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并在此基础上赞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分配正义。马克思讽刺地批判道,“经济学家所以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想以此说明,这些关系正是使生产财富和发展生产力得以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那些关系。因此,这些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这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5]612。历史进步的真实杠杆不是抽象的普世价值,也不是庸俗的社会进化论,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下现实的社会历史实践,而当这种历史进步的动力凝固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永恒法则时;当资本以普遍永恒的姿态僭越为历史主体,而历史真实的主体却匍匐在资本脚下成为资本拜物教的信徒时,历史虚无主义的序幕就拉开了,分配正义也成为了抽象的理论问题[6]99。马克思极具讽刺意味地说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2]432马克思在这里辛辣地嘲讽了资产阶级学者所宣扬的分配正义仅仅是停留在道德范畴、法权概念的理论推演、天赋观念,但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分配关系总是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分配正义终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而不是永恒的理念,所谓的普世的分配正义是不存在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建立了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三条根本性原则:一是分配正义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所以要放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来分析和思考,既不能从它本身的概念来理解,也不能孤立地从分配关系中来理解;二是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生产条件自身的分配,而生产条件的分配情况最终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三是分配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从分配正义的根本实现而言,考察它得以实现的物质生产条件,即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才是现实的。

二、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校正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不同于其他政治哲学的立论前提在于超越了私有制和市民社会这个立脚点,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来理解人、人类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正义的真正内涵,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按劳分配”理论为核心,提出“剩余价值论”深刻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者的剥夺,运用唯物辩证法对“永恒私有制”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与扬弃,从而校正了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设想与建构了社会主义新制度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无产阶级的正义观,对私有制的批判与扬弃警醒了无产阶级沉睡的阶级意识,无产阶级从此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历史地位与使命,由自在的阶级发展为自为的阶级,自觉组织起来为本阶级和人类的解放而奋斗。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某种既定的生产方式之下,人们因为自己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不同,分别隶属不同的阶级。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差别迥异,使得不同的阶级产生不同的正义观。统治阶级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是整个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具有绝对性和不可超越性。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正是因为他们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不正义。正如罗默所说:“剥削存在的决定因素是财产的初始分配,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制度,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积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的不平等。”[7]164也就是说,分配正义要与社会生产方式结合起来考量,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制度的初始分配就显失公平,默许个人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制度下分配正义也无从谈起。正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和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的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8]289。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私有财产制度永恒的批判,既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起点,也是他们创立这一理论之后的一个必然落点。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语境中,我们看到从资本主义历史到一般历史再到资本主义历史的认识过程,相应地,具有一般指向的分配正义概念,同时也会落实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质询与批判当中,从而获得其具体内容。“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5]17。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阐明了现代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建设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是革命最彻底最有前途的阶级。无产阶级革命和自身的解放,同社会发展的规律、人类的彻底解放的必然趋势是完全一致的。无产阶级只有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彻底解放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是无产阶级立场的理论表现,同时也是具有“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一般指向的分配正义理论。

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私有财产制度永恒的批判中产生的,它深刻剖析了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遭受的劳动异化、价值剥削和资本主义制度下“按资分配”的非正义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超越粗陋的共产主义和改良的社会主义空想之处正是在于运用历史的辩证法将社会发展的过程放置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来理解,从生产关系层面上作出根本性变革,而不是像拉萨尔、杜林那样脱离生产方式而只在分配问题上“做文章”空喊公平口号的空洞说教,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决定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私有制批判与扬弃的态度。改良的方案之所以是空想,是因为他们试图通过毫不触动私有制本身的方法来解决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矛盾;早期的共产主义虽然提出了否定私有财产的要求,但实际上只是追求财产分配的绝对平均主义,只是要求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即把共产主义视为财富在一切社会成员中平均分配,试图使人人都成为私有者,因此它“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私有财产力图把自己设定为积极的共同体”[5]185。这种共产主义只能是一种没有触动私有制根本要害的“粗陋的共产主义”,不但没有把财富视为“人的对象性本质”的体现 ,而且还“想用强制的方法把才能等等抛弃”,“到处否定人的个性”,因此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恰恰证明私有财产的这种扬弃绝不是真正的占有”[5]184。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劳动活动是异化的劳动,马克思阐明了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一是“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却不属于劳动者,陷入了越劳动越贫困的悖论;二是“劳动过程的自我异化”,劳动不是劳动者的自我活动,而是成为资本家财富的源泉使劳动者感到不幸;三是“类本质的异化”,使人之为人的劳动类本质贬低为维持个人的动物性生存的手段,使劳动者沦为经济动物;四是“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使人与人之间成为敌对关系,造成彼此的对立与斗争。他进一步指出,“劳动的客观条件对活劳动具有越来越巨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就通过这些客观条件的规模而表现出来),而社会财富的越来越巨大的部分作为异己的和统治的权力同劳动相对立”[4]207。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异化劳动条件下这种矛盾“在于巨大的物的权利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这种物的权利把社会劳动本身当作自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9]360-361。马克思从异化劳动出发进而剖析了人的本质即劳动的外化、异化乃是私有财产或私有制产生的根源:“我们通过分析,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5]166他认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把私有财产看成具有自然的必然性的理论前提,把异化劳动认定为不变的经济事实,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固有的现象,具有历史的暂时的性质,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与分配制度非正义性的症结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四个层面的批判:一是创造性地提出“劳动价值论”,阐明了“劳动二重性”原理,揭示了商品价值的源泉,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什么样的价值和如何形成价值。可以说,“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石,也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一把钥匙。二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剩余价值论”,进而清晰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剥削劳动的秘密和本质。所谓“平等交换”的劳资关系,本质上却是不平等的剥削关系。三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解剖,揭开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即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资产阶级财富积累的同时,无产阶级的贫困也在积累。四是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内在矛盾,考察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分配关系的非正义性,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爆发周期性危机的根源。概言之,通过对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以及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矛盾解剖,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与分配制度的非正义性[6]35-37。

最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了分配正义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粗线条的、总的分配原则。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实现扬弃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理想”,需要有现实的历史运动提供感性实践的基础,否则就只能是理念世界中的“应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是人的异化的极端形式向人性的复归的现实过程,产生异化的社会关系本身包含着它的否定性的环节,发展着扬弃异化的条件,“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一条道路”[5]182。马克思深刻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5]185,而且扬弃异化必须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为前提。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5]538-539因此,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没有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就没有实现共产主义的物质前提,“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5]53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划分为社会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只是一种生存手段,“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2]435。这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正义以劳动为依据,符合“按劳”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分配方式是“按资分配”,与之相比,“按劳分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保证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劳动条件下,不会再受到资本的剥削和压榨,从而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总根源。马克思指出,一个社会为了能够正常运转,在社会总产品中总是要扣除如下的部分:(1)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除此之外,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必须从里面扣除以下部分:(1)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2)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3)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2]433。不预先扣除这些部分,整个社会就无法保障自己的存续和发展。由于“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的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434。例如,它默认了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马克思已经注意到了按劳分配存在的这两个弊病,并指出了由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的条件,“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0]661。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达到高度发达水平,能够生产出品种、数量都极为丰富的产品,到那时,彻底消灭私有制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成员将获得全面发展,不仅旧的社会分工已经消灭,而且每个社会成员的体力、智力、才能都得到充分发掘,“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436。

三、从抽象个人为本到人民至上:分配正义的价值校正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以“现实的个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从人们的社会生活条件出发去研究资本主义物与物的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将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价值与事实辩证统一融为一体,表现出对现实社会的强烈关切和对现实的个人的深切关怀,从而校正了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的价值旨归。

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终极价值旨归是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服从、服务于人的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通过对抽象的人本主义进行批驳,“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并最终“走向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11]293,从而科学地回答了人、人性、人的自由解放、人的发展,以及人的价值和尊严等一系列问题。

文艺复兴以降的人道主义思潮,标志着人类对自身的认识从“神”到“人”的新的转折,亦即神道主义历史观过渡到人道主义历史观。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是人道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他用“人”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以人为中心建立起自己的人本主义唯物主义哲学,认为“神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从而把神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显示了他的人本主义哲学的批判性。然而,正因为他仅仅停留于人与神的对立,由神性进到人性,而没有达到现实的人;只停留于考察人与神的关系,而没有进一步探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寻找这种对立的世俗原因,因而他不可能突破人性论的壁障。要真正科学地认识“人”,既不能从黑格尔的抽象理性出发,也不能从费尔巴哈的“人自身”出发,正如恩格斯所说,“要使我们的‘人’成为某种真实的东西”,“必须从个别物中引申出普遍物,而不要从本身中或者像黑格尔那样从虚无中去引申”[12]25,“费尔巴哈的‘人’是从上帝引申出来的,费尔巴哈从上帝进到‘人’,这样,他的人无疑还戴着抽象哲学的神学光轮”[12]25。换言之,必须跳出旧哲学从概念到概念的圈子,通过考察人的现实生活和生存条件去揭示人的本质。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要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把握人的本质的思想,深刻指出“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5]3,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501,超越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和费尔巴哈的“自然人”和“人自身”,深化了对人的社会本质的认识。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历史唯物主义逐渐形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受费尔巴哈影响时,把人道主义作为一个重要概念说明自己的共产主义学说,并引申出“真正的人道主义”试图为共产主义提供理论论证,由此产生了现实的内容和抽象的思辨方法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彻底解决这个矛盾。这时,共产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然结论,而不是以费尔巴哈人道主义为哲学基础。在此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从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从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去说明人和人的发展问题。“人道”概念也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和方法,成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分配正义理论对“现实的个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考量。

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其最高理想是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是消灭剥削制度和人的真正自由全面的发展,其中无疑体现着真正的人道主义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肯定了人道原则在未来社会条件下的运用和发展,即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这集中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三个有机联系、辩证统一的方面[6]77-78。其一,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只有在进步的社会,特别是未来扬弃了私有制和资本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5]187。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揭示了私有制和资本对利润的无度追求是现代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根源,因此变革整个社会制度,实现未来产品经济基础上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以人的目的论替代资本的目的论,才能使人的发展同自然生态系统高度协调起来。其二,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在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产品经济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正平等地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马克思把它描述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53。此时,社会实现了“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通过财富的生成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真正实现了“自由个性”,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的社会,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其三,就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社会,在那里,财富表征着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现的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越是向前发展,社会生活越是丰富,越是要求社会成员发展多样化的自由个性和能力。因此,人与社会共同的和谐发展,是历史进步和人类自由的重要因素,也是分配正义的最高宗旨[6]102-103。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5]185

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以“现实的个人”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性为透镜,折射出分配正义的三个重要原则:一是起点平等原则,以公有制的实现保障人们生产资料的初始平等;二是规则公平原则,以按劳分配保障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消费品的分配正义;三是需要发展原则,以按需分配作为共产主义历史阶段中产品的分配原则。

就起点平等原则而言,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14]112-113。进一步讲,只有在未来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普通大众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实现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全民所有,才有可能实现每个人的“起点平等”。就规则公平原则而言,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因为这时虽然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但还保留有旧社会的痕迹,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所以消费品的分配只能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或者是:每个生产者“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2]434。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具有一定公平性的,这是因为,“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因此它是平等的,实现了劳动平等和分配平等,是迄今为止的最合理、最进步的分配制度”[2]435。当然,实行按劳分配必须积累社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同时必须承认劳动者个人在智力和体力上的差别,否则就会陷入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平均主义,或是陷入拉萨尔之流“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泥潭。就需求发展原则而言,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成为人民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的天赋、潜能都得到充分的发掘之后,才能实现对偶然的个人的扬弃,人的个性才能自由发展,“这种个性无论在生产上和消费上都是全面的,因而个性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而在这种发展状况下,直接形成的自然必然性消失了;这是因为一种历史地形成的需要代替了自然的需要”[4]69-70。资本主义的直接目的不是满足人类的需要,而是生产剩余价值;是利润而不是对需求的满足,决定着生产什么商品,生产多少商品,提供怎样的服务,以及怎样提供服务。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正是把这种目的与手段的颠倒进行翻转,不断满足人类个性、潜能、自由、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以及人们觉悟的普遍提高,“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四、马克思和恩格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宏大视野下通过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澄清了分配正义的历史前提,确立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根本原则;划清了分配正义的历史界限,区分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明确了这一实现方式的转变乃是超越资本、超越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校正了分配正义的价值旨归,始终立足于“现实的个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无产阶级鲜明立场,由此,系统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基本逻辑。从历史性维度来说,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根本原则是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从制度建设维度来说,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运用是对旧制度的批判与扬弃和对新制度的建构与实践;从价值旨归维度来说,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现实个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总的来看,经典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以“现实的个人”的实践活动为逻辑起点,从生产方式的研究入手,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对分配问题进行了历史的、辩证的深刻分析和科学论述。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是其哲学基础;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其现实任务;科学社会主义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其最高目标。

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我们应当自觉地站在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立场上,深刻反思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分配正义不是一种脱离现实抽象虚构的价值追求,我们应该如何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及其矛盾运动中加以把握?其二,分配正义的实现不只是简单地通过平均分配就可以实现,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应用历史辩证法来把握私有财产、资本、按要素分配等因素,并且在辩证地批判这些因素的过程中实现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想?其三,分配正义的最终目标不是单单停留于满足形式上的公平,我们应该如何从实质上对待不断提升变化的现实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从这三个角度进行反思,深入到本质层次回答这些问题,可以探索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三条进路:一是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视野自觉把握世界历史进程,推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二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本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三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基石,着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当代导向意义正在于此。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必将在中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把握新时代新特征的基础上,习近平提出的新发展理念、“精准扶贫”等思想,为丰富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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