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通知显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删除。
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