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农信
为了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2020 年6 月2 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 年第二版)》,同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 年版)》废止。
新方案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出生地。
相较于上一版,最新方案中对疫情相应分级标准有所调整。特别重大级(I 级)疫情响应仍在21 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标准从21 天内5 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提高至9 个以上省份。较大(Ⅲ级)疫情响应标准调整为21 天内4 个以上、9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三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时,则应启动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新方案与上一版基本一致,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以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一)疫点为养殖场(户)的。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 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 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或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内(期间不得调出)无疑似临床症状且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二)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 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 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各地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强化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