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锋
(田阳区农业农村局,广西 百色 533600)
针对小规模家庭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是以往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也是当前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已明确提出:“应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完善,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与专业合作,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此来实现发展多样化规模经营。”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一项极为重要的变革。
通过社会化服务与经营模式创新两种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力量,是贫困户实现脱贫的有效路径。在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提升了贫困户的转移性、财产性以及工资性收入水平。第一,通过允许贫困户入股及土地流转的方式,增加贫困户财产收入;第二,通过雇佣方式,既能增加贫困户工资性收入,又解决了贫困户就业问题;第三,通过扶贫资金入股分红和财政补贴方式,增加贫困户转移性收入。由此可见,新型农业主体在贫困户脱贫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主体通过社会化服务,既有效降低了贫困户生产成本,增加了贫困户经营性收入,还有利于拓宽贫困户销售渠道,解决贫困户就业问题,这对于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非常有利的,为贫困户迈向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在贫困户脱贫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愈加突出,尤其是农村“三变”改革的实施地区特别显著。所以,各贫困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全面推动农村“三变”改革的落实速度,盘活农村各类生产资源,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出发点,为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的支持。
应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应进一步提升市场、金融、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数量;以其为媒介,带动贫困户实现脱贫,最大程度降低单个农户在市场中面临的风险。
与传统农户相比,在技术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较为明显。在吸引农户入股过程中,还应增强贫困户与一些小规模农户对新技术的掌握能力。例如,可通过传播、示范等方式,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使小规模农户充分掌握新技术。另外,也可以在施用化肥与农药过程中,建立统一规范标准,使生产在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更趋向于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降低农业生产中的非期望产出,实现规模经济,有效提升耕地生产效率。
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一些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及农业发展受到了高素质劳动力缺乏的严重制约。提升劳动力素质,无论对“造血扶贫”还是对“输血扶贫”都是极为关键的。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条件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全面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将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紧密结合,从而培养出更加符合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新型劳动力。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农村经济水平、贫困发生情况不尽相同。为了充分发挥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农业发展条件,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使其在扶贫中发挥巨大作用,带动贫困户发展。同时,还应重视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在扶贫工作中的联合,这样才能带动更多贫困户奔向小康生活,从而将经营主体力量最大程度发挥出来。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贫困户脱贫,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足于当地产业优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贫困户对新技术的掌握能力,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扶贫中的作用发挥出来,带动更多贫困户实现脱贫,从而让广大农户真正致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