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的续评议

2020-12-19 20:40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 2020年6期
关键词:水生动物对虾评议

WTO/TBT-SPS国家咨询中心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关于请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提交官方评议意见的函》(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函〔2020〕251号)收悉。该通报(G/SPS/N/KOR/692)的主要内容为韩国海洋与渔业部在《水生生物疾病控制法》第2(6)条和本法实施细则的第1条中增加了罗非鱼湖病毒(TiLV)和十足目虹彩病毒1(DIV1)。我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于2020年9月7日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报送了评议意见和建议。2020年10月19日,又收到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转来《关于转发韩国答复我对其692号SPS通报评议意见的函》,经专家组研究,提出如下续评议意见。

一、中国不接受韩国在答复我对其692号通报评议意见的报告中称呼Taiwan(台湾),应按照OIE承认的方式改为Chinese Taipei(中国台北)。

二、请韩国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和科学依据,证实TiLV和DIV1这两种疫病对韩国境内动物健康产生的风险状况。

根据《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5.1章"与认证有关的一般性义务"第5.1.1条"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促进国际水产动物和水产动物产品贸易,同时又不对人类和水产动物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建议韩国在充分考虑相关措施对国际水产贸易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对这两种疫病进行风险评估,提供TiLV和DIV1对韩国野生或养殖水生动物的风险状况,并以风险分析报告形式公布。具体内容应包括:(1)韩国全国范围的疫病监测报告,证明韩国境内尚无TiLV和DIV1两种病原感染;(2)韩国境内存在这两种疫病的易感物种(野生或养殖)证明,揭示疫病传入的重大风险。

三、《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5.1章第5.1.2条“进口国责任”中规定“进口要求应确保输入国家的商品符合OIE的标准”。OIE发布DIV1感染的疫病诊断卡中明确表明,目前确定的DIV1易感宿主虾类有6种,分别是凡纳滨对虾(Penaeusvannamei)、罗氏沼虾(Macrobrachiumrosenbergii)、脊尾白虾(Exopalaemoncarinicauda)、日本沼虾(M.nipponense)、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clarkii)和红螯螯虾(Cheraxquadricarinatus),不包含中国对虾(P.chinensis)、斑节对虾(P.monodon)、日本对虾(P.japonicus)和细螯沼虾(M.superbum)。而亚太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公布的DIV1感染诊断卡也未将这4种虾列为易感物种。因此,建议韩国根据OIE的易感物种认定标准,提供充分科学证据说明中国对虾、斑节对虾、日本对虾和细螯沼虾传播DIV1的风险情况和检疫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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