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碰瓷”违法犯罪出新规

2020-12-18 07:39法宣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10期
关键词:犯罪集团假象财物

法宣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题。

日常生活中,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业,一些由“碰瓷”违法犯罪分子结成的犯罪集团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甚至形成黑恶势力,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碰瓷”者在犯罪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制定《指导意见》,有利于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做出准确界定。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同时,《指导意见》列举了“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盗窃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

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或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指导意见》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特别指出,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

《指导意见》强调,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要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要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根据《检察日报》等报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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