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类型分析及其有效治理
——基于江西余江宅改实践的考察

2020-12-18 12:01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610031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农宅农房闲置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 610031)

内容提要:当前农村农宅农房闲置问题主要分布于我国广大传统农区,尤其是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而非东部发达地区农村。打工经济和渐进式城市化所产生的农宅农房闲置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人口正常流动所带来的阶段性甚至是季节性现象,属于“合理性”闲置;而由于土地管理滞后所导致的相当一部分农宅农房闲置则是长期以来我国基层社会土地规划水平有限、土地管理能力滞后所衍生的土地管理问题,属于“不合理性”闲置。鉴于当前农村农宅农房闲置问题的复杂性及其成因多样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农宅农房闲置的类型差异,审慎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农宅农房不合理闲置所带来的一系列村庄负面影响,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有效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为下一步乡村振兴战略的分阶段具体实施奠定重要基础。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正处于史无前例的中高速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阶段,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外流,相当一部分农宅农房“闲置”便成为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基于此,如何充分利用农村业已闲置的农宅农房资源、充分显化农村土地价值进而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便成为包括学界、政策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城市化背景下,农村人口外流是必然趋势,宅基地闲置简直就是资源浪费,果真如此吗?我们又当如何看待当前农村社会广泛存在的“宅基地闲置”这一问题呢?以上构成了笔者最初的问题意识。

一、文献综述

梳理既有研究,围绕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及其有效治理,学界已有丰富积累,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各学科学者分别从各自学科视角、理论资源等展开了丰富且卓有成效的研究,为本研究进一步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关于宅基地闲置问题,按照研究视角划分,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财产权视角下宅基地闲置问题研究。周其仁认为,农村土地中蕴藏着巨大的土地财富,只需要辅以适当的政策设计,便可实现对农村土地的“还权赋能”,进而激活其丰沛的财产属性[1]。这一观点,得到了国内外学者尤其是经济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的高度认可和广泛支持。高圣平认为,宅基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资产之一,禁止交易是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剥夺[2]。姚树荣、熊雪锋认为,资本过度下乡、土地违法转用和乡村伦理破坏等风险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合适而充分的制度设计和机制保障来加以避免[3]。有基于此,刘守英也相应指出,“以地谋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制度性障碍,且相比老一代农民工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离土、出村、不回村”倾向明显,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重要性在降低,因此就必须对当前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赋予农村居民宅基地财产权,为农民进城提供一块可供变现的重要资本[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向勇等人看来,当前宅基地制度强成员权、弱财产权,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宅基地财产权益,尤其是在当前乡村振兴阶段,亟需激活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并释放其经济价值功能[5,6]。 据此,刘守英认为,当前农村各项土地制度安排中,宅基地制度是最落后的一项,也是最需要改革突破的一项土地制度[7]。有基于此,财产权视角下的相当一部分学者均主张通过 “三权分置”等产权再造的方式,赋予农村土地清晰而完整的产权,以充分激活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将这一长时间内处于“沉睡”状态的土地价值充分显化出来,进而保障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益、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同时为城市化发展和农村新业态、新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的土地空间,并在此过程中解决农宅农房闲置问题[8]。

二是保障权视角下宅基地闲置问题研究。在相当一部分学者看来,在包括居住社会保障在内的国家层面的制度性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之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将始终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担负着有效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居者有其屋”和“耕者有其田”的重要功能[9]。 同时,鉴于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土地兼并、民不聊生等诸多惨痛教训,不宜轻易将农村土地草率地纳入市场交易范畴[10-12]。孟勤国在对物权法意义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研究中,强调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认为物权法立法中应当重申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13]。李永萍通过扎实的田野调研也进一步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土地之于农村居民尤其是广大老年人群体依旧扮演着“以地养老”的社会保障角色[14]。在以贺雪峰为典型代表的部分华中村治研究学者看来,宅基地财产权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误读,他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兼顾了农民社会保障、城市发展低成本用地和经济社会风险应对等多重功能与价值,甚至指出目前包括宅基地制度在内的中国土地制度是当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土地制度[15]。具体到宅基地闲置问题上,贺雪峰等人认为,当前宅基地闲置并非浪费,而是有效的资源冗余,不应该是改革的对象,反而恰恰应当是值得我们国家充分发挥利用的重要制度优势或制度红利[16]。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贺雪峰等人主张应当对土地资源、土地指标和土地价值做出明确区分,认为我国城市化发展并不缺少土地资源,而是缺少土地指标,而土地指标价格也并非土地价值本身,而是土地增值收益的跨区域转移支付,且我国耕地资源并不稀缺,并且仍有大量荒地、中低产田有待进一步改造[17-20]。简而言之,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保障权视角下,我国宅基地制度本身并不存在根本问题或重大缺陷,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正确看待当前农村宅基地居住社会保障的制度属性及其实践逻辑,即当前具体实践中出现的宅基地利用问题属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必然产物或正常现象,需要以长期的战略的眼光看待当前阶段的宅基地闲置浪费、财产属性不彰等问题,只需要在具体层面上做工作改进而非根本改革。

在梳理既有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学界同仁对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和基本问题类型是持有基本共识的,但在对宅基地闲置等问题的认识及其相应改革思路上却存在较大分歧,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宅基地财产属性不彰,究竟是在国家政策限制或束缚下亟待解决也可以解决的政策设计问题,还是在既有经济社会区位基础和规划用途条件下的正常现象;二是宅基地闲置,究竟是长期以来农村社会有限的土地资源被普遍闲置废弃甚至浪费,还是当前打工经济和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利用实践的必然产物和有效资源冗余;三是面对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宅基地闲置等问题,究竟哪一种治理模式更加契合当前广大传统农区绝大多数农村宅基地问题的一般情况,是财产权视角下的“产权再造”的宅基地改革思路及其治理模式,还是居住保障权视角下的“治乱于严”的宅基地改革思路及其治理模式。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基础性问题在于: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类型及其具体成因究竟如何?如何正确看待当前广大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效治理?有基于此,本文主张回归田野、回到实践,在对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类型及其成因进行清晰梳理基础上,聚焦不合理性宅基地闲置这一类型,进而实现有效治理。

鉴于本文主要关注 “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类型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选择一种适配度更高的闲置宅基地治理模式”这一问题,参照罗伯特·K.殷的观点,案例研究更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主要问题是“为什么”;二是研究者几乎无法控制研究对象;三是研究的重点是当前的现实现象。有基于此,本研究比较适合解释性案例研究方法。本文经验材料主要来自于笔者及其研究团队于2019年1月3日至1月19日在江西余江农村开展的田野调研。调研期间,笔者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法和半结构式访谈法,从而获取了丰富的一手资料。调研所在江西余江Y村,下辖176户,当地产业发展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发育有限,经济机会稀缺,打工经济已成当地经济社会常态。因此,Y村符合中西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一般特征,可以作为透视中西部一般农业型村庄宅基地闲置问题的典型案例。

二、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三种类型

余江,地处赣东北地区,国土面积932.8平方公里,下辖11个乡镇、7个农垦场、113个村委会、1040个自然村,全县7.3万户农户。宅基地92350宗、面积3133.3公顷,附属设施10.2万间,其中闲置房屋2.3万栋,危房8300栋,倒塌房屋7200栋。闲置宅基地(含闲置农房)11781宗,面积161.2公顷。按户籍情况划分,宅基地对应户籍人口已全部迁出本集体的3386宗,面积47.59公顷;宅基地对应户籍人口仍在本集体的8395宗,面积113.61公顷;按地上建筑划分,无建筑物的1790宗,面积27.03公顷,有建筑物但农房已不符合安全标准也不适宜居住的5592宗,面积79.87公顷,有建筑物且可以正常居住的4399宗,面积54.3公顷;按闲置时间划分,近1年内原户主未在此居住的5334宗,面积69.93公顷,原户主未在此居住达1至3年的4228宗,面积60.56公顷,原户主未在此居住达3年以上的2219宗,面积30.71公顷。

从笔者及其研究团队在全国各地驻村调研观察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主要分布于以江西余江农村为典型代表的广大中西部传统农区,且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在打工经济大背景下中青年人普遍外出务工经商而产生的农宅农房闲置。众所周知,中西部传统农区二、三产业发育不足,经济机会有限,打工经济已成村庄经济社会常态,全家进城务工经商或半工半耕已成为农村家庭家计模式的普遍选择。打工经济大背景下,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家庭而言,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返乡务农;平时外出打工,春节返乡过年;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择机返乡;年轻子女在外务工经商,老年父母在村留守生活。以上局面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广泛存在。

据调查,这类农户,在当地村庄中占比50%以上。这类闲置,多属于阶段性闲置,是当前东中西部城乡产业分工体系下出现的正常现象,而不是资源浪费问题,因此笔者称之为“合理性闲置”。

第二类是在城市化大背景下部分农户进城安居落户所产生的农宅农房闲置。基于更多的经济机会、更优质的教育质量、更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多因素驱动,城市化依旧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具体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化能力一般的农民工群体。在外出务工经商的过程中,部分脑筋活、技术好、运气佳的农村家庭率先进城买房落户,但他们清醒地认识到:进城买房只是支付了进城生活的一次性成本,是否可以高质量地实现城市化,则更要取决于是否可以获得稳定的工作机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鉴于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不稳定特征,因此他们往往保留农村农宅农房农地作为“返乡退路”,由此而产生的农宅农房闲置,也属于合理性闲置之列。据调查,这类农户,在当地村庄占比约30%。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另一类出身农村但通过上大学、参军提干等途径目前已实现较为稳健的城市化生活的农村精英群体。对他们而言,尤其是在父母另有住所或去世的情况下,农宅农房将成为彻底的闲置资源。部分人有意将闲置的农宅农房充分利用起来,能否大范围自由交易以最大化其经济价值就成为他们所关心的核心诉求。这一群体数量不大,但诉求高度一致,加之一些城市居民也存在下乡购房置地的田园梦想或投资诉求,因此农宅农房市场化改革成为他们共同的期待。鉴于这些群体数量极少姑且搁置不谈。

第三类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基层土地管理能力滞后所产生的一户多宅等导致的农宅农房闲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大体经历了三次建房潮。在农民历次占地建房过程中,由于我国基层土地规划水平和土地管理能力滞后,加之绝大多数农村干部一般也不愿主动去得罪村民,农村建房往往“建新”并不“拆旧”,甚至超标建房,因此,农村地区一户多宅情况较为常见,且新房建成后,老房子往往用来放置农具或由父母居住使用,由此可能产生了部分农宅农房闲置问题。这一宅基地闲置问题主要源于农村土地管理能力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同时对村容村貌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农村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因此,笔者称之为“不合理性闲置”。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农户,和前面提及的几种类型农户有重合之处,且具有一定规模,高度取决于当地基层宅基地管理宽严程度。据调查,这类农户,在当地一般占30%以上。

有鉴于此,关于农宅农房闲置问题,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打工经济和城市化所产生的农宅农房闲置现象,属于既有城乡产业分工体系下农民家计模式阶段性选择和农民进城这一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下所产生的合理性闲置,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尊重这一客观规律;而由于农村土地管理能力滞后所产生的一户多宅、超标宅基地等农宅农房闲置问题,属于当前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区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研究、全面谋划并及时解决。

三、不合理性闲置宅基地治理思路辨析

当前农村宅基地问题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宅基地闲置废弃突出,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源配置低效;二是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违规用地现象普遍。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以上两类宅基地问题,存在一个重要的交叉重叠部分,即一户多宅中处于闲置甚至废弃状态的宅基地,或者说是闲置废弃宅基地中包括了部分一户多宅、超标宅基地等宅基地类型。如果用简易图形表示的话,可参见图1。

图1 当前农村宅基地中不合理闲置部分

当前,围绕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农宅农房闲置问题,形成了以下四种主要思路和做法,简要梳理并评析如下:

一是以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推动闲置宅基地腾退复垦。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蕴藏着巨额财富,只要赋予农村土地相应的土地产权并匹配合适的制度设计,农村土地价值就将显化出来。当前最流行的政策工具莫过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这一政策思路下,将农村闲置废弃的宅基地腾退复垦并整理出土地指标进而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便成为其基本操作。如此一来,在满足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的同时对农村闲置宅基地问题做出了处置,但问题恰恰在于:增减挂钩政策背景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土地价值并非天上掉馅饼式的凭空产生而来,而是来自于城市开发建设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区域转移,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将行政调控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的转移支付误会成市场交易基础上的土地本身蕴藏的土地财富显然就不合适。此外,我们也观察到: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只属于地方政府安排下的极少数村庄。据统计,当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达近3亿亩,其中宅基地面积总量达2.3亿亩以上,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需要,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供给接近无限。假如农村所有宅基地腾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均可入市交易,土地指标价值立马变成“白菜价”,土地财富根本无从谈起。也就意味着这一政策思路只能解决少数村庄中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却难以解决绝大多数村庄中的宅基地闲置这一普遍问题。更为关键的是,以城市建设为导向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往往容易导致“赶农民上楼”等违背农民意愿的地方性恶劣行为。因此,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可用,但要慎用,尤其是要充分认识增减挂钩政策本质,进而控制好政策范围和节奏。

二是依托自然力量、依靠时间来自然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既然增减挂钩政策难以解决绝大多数普通农村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因此有研究者指出:宅基地闲置问题,绝不是土地资源浪费,而是有效的战略性资源冗余。在我国既有渐进式城市化模式下,农民进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稳定行为,因此不妨暂且为农民家庭保留返乡退路。其核心理由如下:一是农民进城属于渐进式进城,鉴于农民工群体难以在城市获取稳定的工作机会和较高的收入水平,并且极有可能进城失败或在年老时返回农村,此时农村耕地和宅基地及其房屋就构成这一人群退守乡村生活的重要社会保障,对他们而言,将来可以不种地,但却不可不解决居住保障问题,一旦丧失了这一社会保障,将大大增加城乡社会稳定风险,并极有可能演化为政治问题,因此农村宅基地不宜轻易腾退;二是对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闲置的宅基地实在没有多少土地价值,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宅基地往往是当地较差的地块,即使复垦也只是具备有限的农业产值,但从当前农田大量抛荒的情况下粮食产量仍旧保持连续增长的态势来看,我国目前远没有到要复垦农村宅基地来种植粮食的紧急时刻,因此,此时腾退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确没有现实必要性。有基于此,这一政策思路主张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性质,告诫一定不要轻易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拆旧复垦,即使是闲置宅基地,也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主要依靠大自然的力量进行自然复垦。这一政策思路,虽说保守,但却非常稳健,且必须要直面一个问题: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闲置宅基地,尤其是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合理性闲置宅基地,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三是积极探索通过“三权分置”政策来激活闲置的农宅农房资源。这一政策思路的初衷正在于:试图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来激活农村闲置的农宅农房资源,同时可增加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如欲产生预期政策效果,需要满足两项基本条件:一是市场需求旺盛,比如城市资本下乡承租闲置农宅农房来经营民宿项目或城市居民下乡体验乡村旅游而催生了强烈的市场需求;二是农村地区的确存在一定数量的闲置农宅农房可供流转经营。既然如此,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需求真正旺盛的主要是哪些区域呢?笔者认为,一类是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如浙江德清等地;一类是中西部少数具有独特旅游资源禀赋的农村地区,如云南大理等地。这类村庄,本身处于沿海城市带上或热门旅游区域,农宅农房经营价值突出,流转需求旺盛,而众所周知,农宅农房一旦具备了可预期的市场价值,土地市场各类交易必然活跃,三权分置政策便可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空间。而对占比绝大多数的中西部传统农区农村而言,当地城市化水平有限,旅游资源匮乏,市场潜力不大,因此农宅农房流转的市场需求天然有限;同时,对绝大多数农村家庭而言,打工经济所产生的农宅农房闲置是阶段性的,城市化进程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加之中国人祖宅观念、返乡过年等文化观念的影响,因此多保留自家宅院自用或以备将来不时之需。此外,针对包括上文提及的占比少数的农村精英群体家庭由于稳健城市化所产生的永久性农宅农房闲置情况而言,也面临着供给意愿强烈而市场需求有限且与“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政策底线相悖的尴尬局面。有基于此,对占比绝大多数的广大传统农区而言,宅基地三权分置往往难以落地,效果不彰。

四是依托村庄规划和土地管理来集中解决宅基地闲置及其所衍生的一系列村庄问题。增减挂钩不解决绝大多数村庄普遍存在的宅基地闲置问题,而且在误会农村土地蕴藏巨额土地财富的同时,容易引发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政治社会风险,因此这一政策思路不应该成为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这一问题的主导思路;依托大自然的力量在长期时间内对农村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短时间内无法有效回应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广大农村群众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要,关键是仍将继续恶化由于土地管理能力滞后所产生的一户多宅等不合理现象;三权分置政策脱离了当前绝大多数村庄市场潜力不大、流转意愿不强等经济社会文化基础,政策效果有限,同样不解决绝大多数村庄的痛点问题。因此,如欲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我们必须在充分认识宅基地闲置这一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对症下药:针对因打工经济和城市化而产生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属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合理现象,我们大可不必操之过急,要保有历史的耐心和战略定力;而因为土地管理能力滞后所产生的不合理性闲置,才是我们应当坚决遏止并积极解决的土地治理问题。

众所周知,由于之前农村地区土地规划水平较差、土地管理能力较弱,农村地区建房布局混乱、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乱象突出,不仅直接影响农村居民生活体验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更是严重影响农村居民整体人居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改善,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实施的重要障碍之一。既然这一乱象主要起源于土地管理能力滞后,那么正确的纠偏思路也就不在别的什么 “产权再造”或“自然复垦”,而是要有效提升当前基层土地管理能力,做到对土地利用乱象予以坚决遏止并及时消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农村社会人居环境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奠定重要基础。

四、治理视角下的不合理性闲置宅基地有效治理

宅改工作之前,余江当地农村人口流出严重,村庄空心化明显,加之之前土地管理能力滞后,村庄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现象较为普遍,多数村庄布局混乱且破旧不堪,属于典型的“新旧相间”“有新房而无新村”,可谓我国中西部传统农区绝大多数农村的典型代表。聚焦不合理性宅基地闲置问题,当地主要采取了以下治理对策:

一是对照标准,加强宣传,形塑社会共识。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集体所有、成员分配、长期无偿使用”的土地分配和利用方式,同时确立了“建新拆旧”的“一户一宅”土地利用要求。宅改工作开始后,当地政府通过粉刷墙体标语、橱窗展示、发放宣传手册和致农户的一封信、微博微信等各种传统宣传方式和新媒体宣传,对“宅基地是集体资产,不是祖产”“建新必须拆旧”等土地产权观念和利用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从社会舆论上加强农村群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土地产权秩序和利用观念。

二是党建引领,充分动员,推动工作落实。在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宣传工作的同时,具体工作中如何落实宅改要求呢?首先,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各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理事会及其亲近家属必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对照标准并对自家超标建筑和一户多宅建筑等彻底拆除,据此解决了村庄30%以上的土地利用不规范问题;其次,通过当地村庄党员干部利用人情、面子、关系等各种社会机制,充分进行群众动员,进而动员起来并解决了占比50%以上的中间群众的工作;再次,对于剩下少部分暂时想不通或拒不配合宅改工作的群众,由当地党员干部以及村庄内生社会权威组成的村民理事会多次上门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做不通老年父母的就做年轻子女的,做不通小家庭的就做本家长辈的,总有一种社会关系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进而在这种具体的群众工作中又解决了一大部分工作障碍;最后,对于占比3%-5%的极少数钉子户而言,当地村两委干部和村民理事会主要充分利用村民自治的民主理念和程序,在充分尊重村民单家独户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同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大局的村民自治原则,在万不得已之时,对极个别钉子户一户多宅或影响村庄规划的废弃房屋进行及时强制拆除,从而推动整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下一步村庄建设工作奠定重要工作基础。

三是拆旧建新,有效投入,获取群众支持。余江宅改只是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第一步,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不合理建筑进行拆除;二是对村庄内部分散且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建筑物如废弃的猪牛栏、厕所等进行彻底拆除;三是对影响道路建设等村庄规划的围墙、房屋等进行拆除。废弃房屋、有碍村容村貌和村庄规划的建筑物被拆除之后,当地随即对村庄人居环境进行了整治,如在村庄合适位置修建公厕,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村庄卫生清洁工作。同时,对村庄道路硬化或拓宽,在主要路段安装路灯,硬化排水沟,等等。通过拆除废弃建筑、人居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当地村庄人居环境得到极大美化,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提升,广大村民生活幸福感更是明显增加。

目前,当地宅改试点工作已在全县推开并基本完成,通过宅改,当地村庄均实现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效果:一是超标建筑、废弃建筑等不合理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得到有效清理,强化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观念,大大提升和改善了当地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和土地利用秩序;二是村庄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空气清新,生态宜居;三是村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得到极大提升,道路宽敞,生活方便。

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是,余江模式的关键在于:准确抓住了当前中西部农村普遍存在的宅基地闲置中不合理存在的这一部分,同时以在村村民生活的美好期待为导向,依托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广泛宣传,充分动员,并结合当前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系统推进了当地村庄建设水平,有效提升了在村村民以及将来可能返乡生活的村民的生活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中高速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阶段,既有城乡产业分工体系决定了农村人口将持续外流,城市化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农宅农房闲置成为必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宅农房闲置都是一成不变的、不合理的、亟待解决的。从以上梳理的三种类型的农宅农房闲置情况来看,因打工经济而产生的农宅农房阶段性闲置,属于当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全家进城务工经商或半工半耕家计模式的正常选择,因城市化预期不稳定而预留作为退路的农宅农房闲置也有其现实必要性,因此,以上两类宅基地闲置属于合理性闲置,并非资源浪费。在脱离了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工具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转移之外,更不可能平白无故产生出巨额的土地财富,相反,在当前我国爬坡过坎的城市化进程中后期,部分合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恰恰是我们国家渐进式城市化道路的重要社会保障。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相当一部分目前的确闲置的宅基地资源而言,并不是浪费,而是有效且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冗余。

反观因土地管理能力滞后而产生的不合理性农宅农房闲置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广大农村居民在村生活体验,而且严重影响村容村貌,且极有可能影响村庄进一步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广大群众在村生产生活需要不匹配,更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严重相悖。因此,在当前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亟需充分并深刻认识当前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宅农房闲置类型,审慎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农宅农房不合理闲置所带来的一系列村庄负面影响,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有效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为下一步乡村振兴战略的分阶段具体实施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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