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0〕27 号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11 号
代扣协议变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川办发〔2020〕57 号
到2022 年,全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医养结合科技应用持续拓展,医养结合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医养结合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为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
川人社办发〔2020〕97 号
服务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职责所在。要结合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统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相关行动,增强促进就业尤其是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就业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强化责任落实,专题研究部署,定期推动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调度,加强分工合作,坚持同向发力。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10 号
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 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川人社函〔2020〕610 号
见习对象为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对吸纳见习的单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不足1 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发放。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见习基地的,可分别提高20%、10%的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