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山西农药经营许可存在问题及思考

2020-12-18 14:00贠和平杨春白云张国强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0年12期
关键词:名录场所许可

贠和平,杨春白云,张国强

(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山西 太原 030001)

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人员、营业仓储场所、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山西全省农药经营水平明显提高,农药市场更加规范,更好地保障了农业生产需求。但也发现各地在具体许可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查标准尺度掌握不一,许可后经营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水平下滑,相关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等现象,需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本文分析了当前山西省农药经营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与建议。

1 农药经营许可中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

1.1 许可前审查标准把握存在差异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农药经营者条件有明确规定,山西省也出台了配套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但由于农药经营许可是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缺乏经验,加之各地对政策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性,出现了部分审查标准、尺度把握不一的现象。

1.1.1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有效性、真实性认定难 主要体现在:一是从培训主体上看培训机构性质不一,有体制内的大专院校,有社会上的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资质不好判断;二是有的培训证书上只有完成农药经营许可培训信息,培训时间是否达到56学时不得而知;三是培训内容是否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无法证明。这些因素造成个别机构钻法律的空子,把培训当成了牟取经济利益的工具,随意发放培训证书,不仅扰乱了经营许可发放秩序,而且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1.1.2 “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缺乏量化指标 何为有效,未规定隔离模式,未量化距离,营业场所能否与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相邻房间,在乡村能否在自己院落设立营业场所等。

1.1.3 “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具体要求不明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未对相关场所性质、建筑材质做出要求,考虑到经营许可的严肃性,场所应当有相对固定性,山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审查中存在有些乡村基层相关场所为自有用房,无法提供产权证;有些提供了租赁合同,但场所明显为简易用房、临时建筑。

1.2 许可过程中部门职责边界不统一 本轮机构改革,山西省市县三级均设立了行政审批局,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一枚印章管理审批”。尽管山西省人大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加以规范,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边界划分标准不一致,具体业务指导培训衔接未理顺,加之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背景,给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1.3 许可后存在问题

1.3.1 随意改变经营场所功能区及设施设备 包括经营、仓储场所放入床铺、食品、灶具,兼具饮食起居生活场所;与日杂百货等禁止类物品混合经营存放;改变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位置,移动到经营、仓储场所区域之外;农药废弃物回收装置挪作他用等。

1.3.2 无资质人员经营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许多经营单位只有一名符合要求的农药经营人员,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经营人员外出,临时由无资质人员卖药;还发现极个别有资质人员同时在不同经营单位兼职,遇到检查临时“站台”,大部分时间无法履行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法律责任。

1.3.3 计算机管理系统形同虚设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经营单位“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部分经营单位虽然配备了扫描枪、电脑,安装了相应管理软件,但领证后,有的将电脑移至他处,有的电脑坏了不维修,极个别表示计算机管理系统不会用。客观上电子台账软件来源众多,开发主体有农业农村部、有专业软件公司、有农药生产企业,没有统一模式,经营单位大都未进行专门培训,造成使用不方便。这些设备、系统在经营活动中成为一种摆设,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1.3.4 台账记录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销售记录信息不齐全,选择性记录,有漏记现象;二是进货记录内容不规范,如无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三是进销货台账未按要求保存2年以上。农药可溯源管理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

1.3.5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不认真执行相关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限制使用农药规定“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存在未将限制使用农药存放于专柜、专柜未上锁管理、对购药者未进行实名登记、随意改变仓储条件等现象。

1.3.6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率不高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共涉及32种农药,其中前22种包括甲拌磷等需要领取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山西省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533个,目前核发237个,占规划总数的44.47%,2020年无经营单位申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报不积极,许可证发放率不高。

2 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几点思考

在当前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背景下,农药经营许可要进一步规范许可,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1 做好行政审批环节的衔接 在新形式下,农药经营许可要按照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协同联动,一方面部门之间要统一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农药经营许可中的职责界限,做到各地执行标准一致,同时做好行政审批人员专业水平提升,适应审批需要;另一方面是农业农村部门内行政审批和农药管理主管处室要明确各自职责,统筹好行政审批和农药管理的关系,避免出现“空白”地带。

2.2 补充制定相关审查认定标准 针对审查中各地掌握标准不一,自由度较大的问题,通过制定相关准则、标准、规范等,对经营人员相关专业、56学时培训证书、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有效隔离、经营场所建筑模式等出台指导性意见,进一步细化标准,便于全国各地执行标准的相对一致性,提高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的标准化。

2.3 加强许可后日常巡查监管 一个层面是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农药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等,农药经营许可对人员、场所、经营条件、可追溯管理情况、管理制度要求等,知道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监管什么,什么为合格,什么为不合格;另一个层面是加强日常监管,把经营单位监管做为常态化工作,不能仅限于专项检查等突击形式。要做到经营单位全覆盖,扫除监管空白死角。

2.4 打通电子可追溯系统节点 一是实现农药经营单位计算机管理系统与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的对接,为农药经营数据按照要求上传提供基础条件;二是规范计算机管理系统,解决系统过多过杂的问题;三是实现二维码“双向”查询,解决产品“箱码”与产品二维码不关联的问题,真正发挥“二维码”在农药监管中的作用。

2.5 进一步细化限制使用管理名录 一是将杀鼠剂从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单列出来,实行专门管理,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杀鼠剂农业生产需求的矛盾;二是调整限制使用名录,及时将已全面禁用的硫丹、2,4-滴丁酯、百草枯等药剂移出名录;三是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表述进一步准确为“需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避免生产经营使用中概念的混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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