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种子法律法规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2020-12-16 15:52郭庆川李顺康
四川农业科技 2020年5期
关键词:经营户瑕疵经济损失

郭庆川,李顺康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四川 攀枝花 617061)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决定着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种子是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石,是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石,关系到国计民生,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种子在生产中增值潜力巨大,具有生产周期长、损失不可挽回性和不可弥补性。为此,必须有严谨、科学、严厉、完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合理地调整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 实际案例

种子法实施10多年来,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种子使用者维权难,合法权益得不到伸张,种子使用者在为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买单,突显种子法尚待完善。

1.1 种子经营者不负责任的引种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案例

1.1.1 案例1 2012年攀枝花市种子生产者生产的金土牌改良水白条青笋种子4000袋(25g/袋),卖给成都的种子经销商,后者再转售给阿坝州理县的经销商,各级经销商在没有做任何试验示范的情况下,销售给当地种子使用者种植16.67hm2,种植后田间性状基本一致。其性状表现为:株高20cm左右,出现茎矮缩,茎长只有3~5cm,最长节间0.6~0.8cm;表皮呈白色或淡绿色,无青笋特有香味,无商品价值,造成175.00万元的经济损失。损失发生后,成都、理县经销商到攀枝花要求调解,经该地种子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由成都经销商补偿17.5万元给理县经销商,再补偿给种植户的协议;成都经销商在向生产商追偿时未达成协议,该调解失败。调解失败后成都、理县经销商申请理县专家组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其结论是该品种田间性状和品种描述性状不一致,定性为假种子。攀枝花种子管理部门再一次进行调解,因生产厂商不认可该鉴定结论,而以失败告终。成都、理县经销商再次申请省级专家组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其结论是该种子田间性状表现和该种子包装袋上的“肉翠绿、节间稀、清香、品质好”等性状描述完全不符。最后种植户起诉到理县法院,法院判决由种子生产商和经销商共同补偿种植户2500.00元/667m2。据调查当季其他品牌青笋平均收入为7000.00元/667m2,种植户只拿回了35.71%的可得利益,损失仍然十分惨重。

1.1.2 案例2 2012年攀枝花市种子经营户,从成都调回黄籽红花四季豆种子,因未在本地进行区域试验种植,就销售给米易农户做早春鲜食外销品种种植,种植面积16hm2。造成该品种种植后不适宜当地的早春气候,出现豆荚不伸展导致豆荚短,农民称之为“称钩钩”,完全无商品价值,使种植农户经济损失达480.00万元,给种子使用者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问题出现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进行了2次调解,均因该品种包装合法,生长异常是由于气候所引起的,种植户与经营户之间的诉求差异较大,调解失败。调解失败后,经营者和购种者均要求进行夏季种植验证,结果夏季种植该品种表现正常。最后种植户上访该地信访办,该地信访办协调由经营户退还种植户种子款了结此事。据调查当地当年早春种植其他品种的四季豆产值为20000元/667m2,退还种子款210元/667m2,种植户损失19790元,98.75%的损失由种植户自己承受。

1.1.3 案例3 攀枝花种子经营户从河北调回改良中豌6号,包装成飞歌牌改良中豌6号,销售给当地农民做早春鲜食外销豌豆种植20.67hm2。该品种标明早熟、高产,种植后实际表现为晚熟几乎绝收,当地多年种植中豌6号,属早熟品种,在霜冻到来之前,鲜食收获基本完成。改良中豌6号,生育期长,霜冻来临时刚结荚,被霜冻后产生冻害,无商品性。问题发生后经当地种子管理部门2次调解,达成协议,由经营户补偿种植户200元/667m2,了结此事。据调查当年种植中豌6号,产值3000元/667m2,种植户损失2800元/667m2,93.33%损失由种植户自己承受。

1.2 经营户不负责任的推广有瑕疵或无市场品种给使用者造成惨重损失的案例

1.2.1 案例1 2010年攀枝花市种子经营户从成都调进合法正规玉米品种乐单508,销售给当地农民种植后,发生十分严重的玉米矮花叶病毒病,导致7.33hm2绝收,21.33hm2损失3~5成,损失玉米12.2万kg,造成经济损失34.2万元。该问题发生后种植户和经营户自行处理,据调查只退还了种植户的种子款62.5元/667m2,种植户承担了92.1%损失。

1.2.3 案例3 2014年攀枝花市种子经营户从辽宁调回于氏9号大豆种子作早春外销品种,种植14hm2。该品种种植后由于果荚大多数只有两粒外销商贩不收购,导致销售价只有同类型其他品种的50%。问题出现后,部分种植户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咨询,种子部门根本无法调解。最后种植户找经营户自行解决,经营户退还种植户种子款70元/667m2,了结此事。据调查当年早春鲜食大豆产值3500元/667m2,造成种植户经济损失35.28万元,承担了98%损失。

以上案例是形形色色种子纠纷的典型缩影,生产中种子纠纷各种各样,不胜枚举。

2 案例分析

造成种子使用者为种子不适宜当地气候和瑕疵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原因剖析。

2.1 责任界定

种子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规范、调整,导致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的权益、义务不清,责任不明,特别是对种子使用者的权益维护严重缺失。从以上案例看,不论是以法律途径判决,还是调解所造成的损失几乎都由种子使用者承担,而种子经营者承担损失十分有限,有失公允。

2.2 经销商处罚从严

种子的法律法规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过于宽松,导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杂乱多,出现损失根本无法赔偿。特别是不审定没有标准样品,根本无法判定是否是假冒品种,致使调解和判决依据软弱。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伸张,种子经营者有惊无险,更加助长其铤而走险的行为。

2.3 种子经营者见利忘义,不负责任的宣传推广新品种

由于种子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新品种引进的程序、责任、义务,经营者只要利润大自己种没种过、适不适应当地气候都敢卖,从而导致种植户惨重的损失。

2.4 种子使用者缺乏应有的农业知识,盲目购种

由于种植业效益低下,现在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都处出打工,购买种子几乎都是老年人。他们文化低,没有农业知识,购种时全听经营者的胡乱宣传或凭经验购买。没有维权意识,产生损失后有的自认倒霉。

2.5 种子使用者维权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

种子使用者购种时,无法确认种子质量的优劣,全凭种子标签和经营户的宣传讲解,待播种后生长发育开花结果时,发现种子纠纷问题。有关部门的调解力度有限,调解补偿金额稍微高点,经营户就要求拿出田间现场鉴定结论,部分经营户根本不愿调解,叫种子使用者直接起诉,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种子使用者起诉首先要申请田间鉴定或将种子送权威机构做DNA指纹图谱鉴定,确认种子的真实性,这些鉴定费用高,时间长,无法进行田间鉴定和找不到相同种子批次的种子鉴定的情况经常出现,种子使用者维权路漫长艰难。

命题 3.1 测度Μ(B,K)是Rd上的界为0 <∞的框架, 框架算子为S, K是S, S-1的不变子集, S为Borel映射, 那么存在测度框架ν, 使得μ+ν是Rd上的界为λ的紧框架, 其中λ>B。

3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走群众路线修改完善种子的法律法规等措施,完全能够避免上述案例中给种子使用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在实际发生的种子纠纷中因气候不适、品种瑕疵引起的纠纷占绝大部分,据仁和区2005~2013年的109起种子纠纷统计,真正由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引起的种子质量只有3起,占2.75%,其余97.25%均由不适宜当地气候、品种瑕疵等非种子质量因素引起。

3.1 深入群众制定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应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深入种子使用者中,到生产实践中去调查了解发现种子使用中造成的各种各样损失,他们得到的补偿或赔偿现状,亲身体会种子使用者的疾苦;充分听取广大种子使用者、基层执法者的诉求、呼声、意见、建议,吸取修改完善种子法律法规的营养和精华;更好地使用法律法规维护好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3.2 从源头抓起

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保证种子的质量,解决种子杂、乱、多、差的问题。

3.3 规范渠道

规范新品种引进的主体、程序、各环节规定认定等切合实际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条款,解决种子因不适宜当地气候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用法律手段处置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确保农产品供给安全。

3.4 明确责任及义务

规范明确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种子经营者宣传、销售、推广不适宜当地气候和有瑕疵的品种,在生产中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并严厉处罚,依法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3.5 完善制度

建立完善严格的种子缺陷、瑕疵预告制度,解决种子缺陷和瑕疵在生产中造成的损失。种子的缺陷和瑕疵等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防范,在生产中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时防范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种子经营者应该在售种时将种子的特征特性,如种子的适宜种植季节,抗寒能力,抗逆性、抗病性以及防范这些缺陷和瑕疵的方法措施等清楚明白的告知种子使用者,并以台帐和购种者签字的方式作为告知证据,纳入种子经营档案管理。一旦出现种子纠纷,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售种时未告知种子使用者的经营者,将承担因种子缺陷、不适宜气候、瑕疵等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法强制种子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完全可以避免的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3.6 充分发挥技术部门职能

发挥农技推广系统的技术优势,指导农民用种。整合市、县、区农技推广、种子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力量,由各级财政或科知局每年安排工作经费,进行多点试验筛选适宜本地气候的抗病、高产、抗逆性强的良种,向农民推荐当地主要农作物的主推和搭配品种,指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解决农民购种的盲目性。

3.7 加大农民选种培训力度

培训农民的选种用种知识,选择适合自家生态环境的良种,避免完全可以人为避免的损失。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大力培训农民要做到每户有一个懂得种子特征、特性,应用相关农业技术防范种子缺陷和瑕疵的人,购买种子时能够识别种子的优劣,并根据自家的生态环境,依法选购良种,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降低种植风险。

3.8 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让懂农业生产技术的人,带领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绿色花、机械化,解决完全可以避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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