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山东 日照 276800)
当前农村电商平台在推动黑木耳(Auricularia auricula)产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从全产业链视角去考察农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其让黑木耳栽培、加工、销售3个环节连接成为了集“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产业联盟,增强了黑木耳产业在集群化发展中耦合联动性。这就决定了在黑木耳产业集群化发展中,需要根据B2B、B2C所内在的经济联系建构起与之适应的供应链系统[1],且在建构中还需努力做到提质增效。
根据劳动价值论可知,商品价值来源于抽象劳动的凝结,提高物化劳动对抽象劳动的吸收效率,便能增进厂商的盈利能力。具体到黑木耳栽培基地与黑木耳加工企业之间的B2B模式中,黑木耳加工企业内在物化劳动则为“栽培基地所提供的黑木耳初级产品”,只有提高黑木耳初级产品对加工企业员工抽象劳动的吸收效率,才能增进企业的盈利能力。
尽管经济学中用边际成本刻画成本运动的轨迹,但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则主要依靠平均成本来开展经济学分析。在农村电商平台中的B2B销售模式中,黑木耳加工企业与渠道商之间的经济联系需满足规模化效益,以增强渠道商的市场竞争力。由于黑木耳干品存在着使用价值、外观的同质化特征,所以渠道商在B2C销售模式中主要依靠价格策略获得市场份额,规模化效益的实现便能增大渠道商价格策略的选择集合[2]。
将渠道商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经济联系,规定为基于农村电商平台的B2C销售模式,那么加强订单反应速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便成为了需要达成的目标。在B2C销售模式下,供应链系统需承受小批量、高频率的配送作业,还需增进终端消费者与渠道商之间的信息交互质量,以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错配和各种误解。面对处于“红海”的B2C销售格局,渠道商应在供应链管理中最大化的满足终端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以及深度融入目前的社会网络化分工体系,寻求与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组织开展战略合作[3]。
在上述经济学分析中,提出了黑木耳产业供应链提质增效的内在原理和实现机制,但在实践这些原理和机制时还需立足于实现的考虑,所以这里将分别对影响黑木耳产业供应链提质增效的因素展开分析。
提高物化劳动对抽象劳动的吸收效率,关键在于降低生鲜黑木耳在储运过程中的货损率,所以这里需要对储运规划影响因素展开分析。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多数黑木耳加工企业在选址时都遵循了韦伯的“工业区位论”,即将厂址设置为靠近黑木耳栽培基地的区域,这就客观上降低了生鲜黑木耳在储运过程中的货损率。从供应链视角出发,黑木耳企业处于采购物流环节中的核心企业地位,在采购物流全流程管理中生鲜黑木耳入库过程中极易产生货损。
供应链不仅呈现为网络化结构,在生产物流向销售物流的过度中还呈现出扇面分布结构,这与商流的扇面分布相适应。在农村电商平台所提供的B2B销售模式中,黑木耳加工企业所面对的渠道商呈散落分布,此时就对黑木耳干品的运力资源合理化配置提出了要求。实现规模化经济效益依赖于运量与运力之间形成最优化的匹配效果,然而因渠道商区位分布的异质性、渠道商需求能力的差异性等问题制约,实现供应链系统中的规模化效益仍存在一定难度。
在农村电商平台中所实施的B2C销售模式中,渠道商面对市场终端消费者将受到网点规划影响因素。在1.3中已经指出,黑木耳干品竞争格局类似于“红海”状态,这归因于农产品的同质化使然,也与终端消费群体的农产品品牌意识不强有关。即使在依靠第三方物流(3PL) 和第四方物流(4PL)实施供应链管理,若是以仓储节点为代表的网点规划存在缺失,也将因黑木耳干品中转效率低下而无法对市场需求做出及时响应,其后果自然为现有的市场份额被竞品所侵蚀。近年来,不少终端消费者选择社区电商平台完成农产品在线交易,所以能否将农村电商平台与城镇社区电商平台形成对接,并挖掘社区的物资配送能力则值得思考[4]。
在黑木耳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全产业链上各节点应形成利益联盟,以实现产业朝向集群化发展的目的。因此,需加强黑木耳栽培基地的流通加工能力建设。黑木耳栽培基地处于产业链上游,为黑木耳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降低加工企业因采购物流所造成的货损率,可以将黑木耳流通加工环节前置到栽培基地处,并使加工企业专注于主业而实现提质增效的目标。
在生产物流中所发生的装卸搬运活动将增大货损风险,所以需压缩生产物流的时限。笔者建议,可考虑将栽培基地已加工好的黑木耳初级产品,直接输送到加工企业的流水线上,以节约加工企业的持货成本,也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营效率。在农村电商平台的支撑下,栽培基地对加工企业的货源信息给予及时反应,并主动为其提供补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升信息化平台建设,使栽培基地能对加工企业的货源消耗信息给予动态跟踪,当货源消耗量触及警戒线自动给予补货服务。
基于农村电商的B2B销售模式下,黑木耳加工企业需对渠道商的订单信息给予及时反应,这就涉及到销售物流环节供应链的管理和再造事宜。因此,面对销售供应链的扇形布局,应将供应链管理和再造的主导权交给渠道商,由渠道商在自身的利益诉求下寻求与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的合作[5]。黑木耳加工企业在获取有效订单后,可以与渠道商进行协商来制订供应链解决方案。若是由渠道商自行完成供应链管理与再造,加工企业可在产品价格上给予渠道商一定的折扣让渡,以形成事实上的利益联盟。加工企业也可以自行完成供应链管理和再造任务,其主要外包给第四方物流运营,此时渠道商需按比例分担物流费用。
渠道商在开展B2C销售模式时需关注所在电商平台的覆盖面,由于电商平台所提供的虚拟市场属于双边市场结构,所以若是某电商平台并不被消费者所熟知,则自然无法获得预期的销量。因此,渠道商线上销售所依托的农村电商平台可与社区电商平台对接,即社区电商平台为虚拟市场平台,农村电商平台可入驻该虚拟市场平台以下沉目标市场。同时,渠道商还可以将配送能力一并下沉至社区,在实现与终端消费者无缝衔接的同时,为社区闲置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并以此提高黑木耳产品的品牌识别度。
在全产业链视角去考察农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其使黑木耳栽培、加工、销售等三个环节连接成为了集“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产业联盟,增强了黑木耳产业在集群化发展中耦合联动性。在经济学分析基础上,且在问题导向下,需加强黑木耳栽培基地的流通加工能力建设。黑木耳栽培基地处于产业链上游,为黑木耳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可考虑将栽培基地已加工好的黑木耳初级产品,直接输送到加工企业的流水线上,以节约加工企业的持货成本,也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