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静 章亚蓓 汤 杰 环国莲 朱 建 孙 锋
(1.江苏省如皋市蚕桑技术指导站 江苏如皋 226500;2.如皋市江安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江苏如皋 226500)
蚕桑生产是江苏省农村传统的高效、生态、富民产业,现在主要集中在苏中、苏北地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了产业的优势作用。近年来,桑树病虫害呈暴发态势,部分地区秋季出现大面积病虫害,造成桑叶产量、质量下降,严重影响秋蚕用叶,使蚕农的经济收入减少,桑树病虫害防治已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桑树病虫害防治过程中,化学农药防治是蚕农主要采取的防控手段,为了提高桑病虫防治效果,确保家蚕生产安全,稳定蚕农经济收入,促进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对桑园治虫用药进行了调查分析,由此提出相关建议。
桑园治虫不仅要杀死害虫,达到治虫效果,减少病虫对桑叶的危害,而且要确保家蚕饲养用叶安全,减少家蚕用叶中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研院所、农药厂、生产技术推广部门不断研发推广桑园治虫专用农药,动员鼓励蚕农在桑园治虫时选用桑园治虫专用农药,同时要求蚕农治虫时注意农药残毒期,避免蚕用叶时中毒事件的发生。虽然各方面在桑园专用治虫农药的研发中做出了努力,但是桑园治虫专用农药与大农业治虫用药相比种类偏少,而且有时在桑园治虫用药时还出现农药短缺的现象,导致部分蚕农使用农业治虫的农药品种来进行桑园治虫,再加上使用方法不当,蚕中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养蚕生产安全。
桑树作为特种经济作物,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与小麦、水稻、大豆等大宗农作物相比,种植面积规模相对较小,因此研发桑园治虫专用农药的生产厂家相对较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蚕桑产业的快速发展,蚕桑科研院所、农药厂、蚕桑生产技术推广部门协作,不断研发推广桑园治虫专用农药。但是桑园治虫专用农药与大农业治虫用药相比种类仍然偏少,而且有时在桑园治虫用药时会出现农药短缺的现象。由于农药是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登记制度,规定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农药的登记,由研制者、生产者或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农药样品和有关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经批准后,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完成农药登记工作,登记周期长、成本高,加之部分蚕农使用农业治虫的农药来进行桑园治虫,市场用量也有限,最后登记的桑树农药品种相对较少。据调查,目前登记的桑园治虫农药有40%丙溴·辛硫磷、8%残杀威、40%毒死蜱(乐桑)、24%虫螨蜻、60%敌喂·马等,不仅品种偏少,而且有时会出现农药短缺、无药可用的现象。
家蚕属鳞翅目昆虫,对沙蚕毒素、菊酯、苏云金杆菌(BT)、部分有机磷、几丁质合成抑制剂等多种农药敏感,[1]因而对桑园治虫用药的要求很高,在桑园治虫中要杀死害虫,达到治虫效果,减少病虫对桑叶的危害,在桑园周边农作物治虫中也要避免使用家蚕敏感的农药,这样才能确保家蚕饲养用叶安全,减少家蚕用叶中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桑园治虫用药时要求蚕农特别注意选对农药品种,动员鼓励他们使用桑园专用治虫农药来进行治虫,但是,多年来部分蚕农选择农业治虫的农药品种来进行桑园治虫,超登记范围使用,加之使用方法不当,蚕中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养蚕生产安全。有的蚕农在施药过程中,喷雾机械、量杯等使用后残留有家蚕敏感的农药未彻底清洗,马上用于桑园施药而污染桑叶,或者在水稻、蔬菜、苗木等其他作物上使用蚕敏感的农药品种,由于随风漂移、随水流动等进入桑园,造成桑叶污染,影响蚕作生产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在农村养蚕的大多数是五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对日益更新的农药新品种的属性、防治范围、防治安全间隔期没有系统认识,做事往往凭经验、习惯,不愿接受新生事物,或者接受较慢。针对这些情况,县(市)蚕桑站及时组织桑病虫测报、及时发布桑病虫情报,要求镇村技术人员及时贯彻落实,组织蚕农抓住适期、对症下药。但是也出现了技术不到位现象,蚕农有时候使用农药就是依据农药经营者、邻居所说的,或者凭自己经验想象。在桑园治虫时没有掌握治虫适期,而是见虫治虫,为了达到药到病除、药效立竿见影的期望,有的农药经营者往往要求蚕农加大药剂量,有的蚕农在治虫时盲目加大药剂量,有的蚕农随意更改用药配方多种农药任意混配;有的蚕农在桑园病虫害防治时,抱有治早、治了的心理,希望药效持久既能防治当前害虫,又能控制下个世代害虫的发生,也加大药剂量、随意更改用药配方多种农药任意混配。由于用药剂量的盲目加大以及混配,不仅增加了蚕农治虫用药成本,而且延长了桑叶的安全间隔期,尤其是临近秋蚕时用药,极易影响蚕作安全。另外,加大用药剂量在消灭桑树害虫的同时,也消灭了害虫的天敌。
在目前农药多渠道经营的状态下,农药品种繁多,农药成分混杂,市场监管难度大。如皋市农药市场中农药经营主要为个体经营,部分是厂家直销,兼批发;大部分是零售,部分农药经营者没有掌握或缺乏相应的农业技术和植保知识,不能正确地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常常使农民在防治时不能采用最佳方法,有的甚至失去最佳防治时机。还有部分农药经营者不懂装懂,蛊惑人心,煞有介事地对某种病虫害的危害程度肆意夸大,诱使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农民买其农药。这部分农药经营人员进货随意性大,更有甚者唯利是图,给农民造成损失,影响蚕作安全。
蚕桑生产是江苏省农村传统的高效、生态、富民产业,西部大开发时商务部实施“东桑西移”大力发展蚕桑生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了产业的优势地位,但是在桑树保护上登记的农药品种相对较少,远不能满足桑园治虫需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2]已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得超范围使用”规定,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在农药产品登记方面。建议在桑树这一特种农作物农药登记上给予财政支持,缓解生产企业成本压力,加快桑树专用药剂生产的步伐,这对于广大蚕农和蚕桑技术推广部门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事情,对蚕桑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桑园治虫农药不仅要具有杀死害虫,达到治虫效果,减少病虫对桑叶的危害的作用,而且要确保家蚕饲养用叶安全,减少家蚕用叶中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说明桑园治虫对农药的要求极高,需要“产、学、研”共同协作研发。科研院所、农药厂、生产技术推广部门是最佳的协作研发团队,生产技术部门知道蚕桑生产需要什么,有农村试验示范推广技术优势;科研院所具有研发团队,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可为桑园用药研发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农药生产厂家具有农药登记、生产设备、销售团队渠道。通过“产、学、研”协作,加速研发、生产、推广高效广谱桑园治虫专用农药,尽早解决蚕农治虫时“无药可用”的困境,保障蚕作生产安全,促进现代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桑用农药在质量、药效和安全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从改善桑园用药环境,提高农药使用技术水平的长远发展眼光看,研究制订一套符合蚕桑安全生产的技术评价体系,作为筛选确定桑园适用农药的标准是当务之急,为今后开发和筛选新的桑用农药提供一项技术指标。由于这项标准涉及农药的质量和生产技术指标、农药的药效和生态环境指标、家蚕的安全饲养指标,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多方面的技术专家协作试验研究。
根据桑园病虫害的发生特点、专用农药的特性以及桑叶的安全间隔期,为保证防治药效、确保蚕作安全,建议规范桑病虫防控用药使用技术。一是掌握在最佳防治适期进行用药治虫;二是科学选用适效对路的药剂种类治虫;三是使用桑园专用喷雾器,所有药剂必须按照标准浓度配置,不可随意加大剂量或者擅自复配;四是药剂配置用水需选用洁净水,不可随意用小河水或者大田灌溉水;五是选择喷药时间应在晴天早上、傍晚或者阴天,避免在高温烈日、大风天或者阴雨天进行;六是药液量要充足,喷洒要全面,春季将枝干都喷湿淋透,夏秋季桑叶的正反面都要喷湿淋透。
优质的桑叶是养蚕最重要的基础,病虫害防治是桑园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广泛动员蚕农增强对桑病虫防治技术的认识,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微信等发布信息和推广技术,以及开展技术讲座和发放技术资料等措施,加大科学防控的宣传力度,指导蚕农科学防治,让蚕农更直观地掌握桑树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新措施。
建议执法部门大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促进广大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单位守法经营、提高安全使用意识。深入集市乡村,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科学选择、使用农资水平。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