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理
(国有卢氏林场,河南 三门峡 472200)
国有林场性质为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这三大目标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要实现三大目标的协调统一,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只能当作远大而宏伟的远景目标,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因为许多国有林场甚至还处在为解决职工的温饱问题而疲于奔命的困境。国有林场这种“企不企、事不事”的性质和定位,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一些政策、制度,既不符合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与发展现状,也不符合森林经营长周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是束缚国有林场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际上无力管好国有林场资产,平时监管责任大多落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肩上,但由于监管机制的先天不足,也难以监管到位。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缺乏现实利益的共同基础,产权主体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国有林场的发展。
国有林场长期存在着树种结构和比例单一问题,特别是大量的用材林树种主要以杉、松、杨等为主,造成国有林场产品单一,附加值低,经济总量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同时,林产加工业少,林业产业化程度较低,产业链的延伸有待开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面对国际化的竞争,国有林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目前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随着地方经济发展与林业政策逐步调整到位,林地价值提高,木材价格回升,林地征占用补偿费用也上升,村民逐步认识到山区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对林地权益主张意识强烈,要求归还林地,集体抢山、抢种现象时有发生,林权争议现象较为普遍,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阻碍;国有林场木材生产经过乡村道路,村民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村民在途经道路上“敲竹杆”,动不动就要钱,导致生产成本大幅增加;林田矛盾突出,村民以林木遮荫影响产量为由,林缘地带不让造林,甚至毁坏现有林木;偷砍盗伐国有林场林木现象越来越严重,森林资源损失较大,护林人员屡被恐吓,甚至被殴打,生产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对新时期林业定位已经明确,林业必须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有林场,应该定性为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明确国有林场承担保护国土安全和保障战备资源的任务,坚持生态优先战略,走“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经营”之路。
国有林场大多数是以绿化荒山为目的而创立的,与集体林地交错的地方很多,因此维护经营区域的长期稳定不能脱离当时的政策和时代背景,应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随着形势的变化,需尽快出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稳定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国有林场作用的认识,运用法律法规来保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在木材经营上,放活商品林,管严生态林。以各林场为编限单位进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管理,商品林经营可试行面积轮伐,提高林地利用率;成过熟林较多的国有林场,也可以探讨将5年的采伐限额根据市场需求调剂使用,使商品林真正成为商品,提高国有林场在木材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提高运营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授权各国有林场自行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在“以林为主、多种经营“上下功夫,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添发展后劲。培育园林观赏植物、特色花卉、绿化苗木;发展生物制药产业,培育名贵中药材,发展名特优新品种经济林,开发林下经济;发展非木质森林资源产业,利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兴办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休闲、娱乐产业,创建绿色文明;利用国有林场资源优势,创办木材深度加工企业和家具制造业、纸、板行业,提高木材产品的附加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栽培技术和成功造林经验,筛选出适合国有林场规模发展的特色造林树种,切实改变国有林场几十年来形成的杉、松“两棵树”比例过大问题,缩短林木采伐周期,提高林地利用率。
国有林场是以绿化荒山荒地为主要目的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科技推广、经营示范、战略储备及繁荣森林生态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林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经营管理严重滞后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着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需从完善管理体制、立法、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着手去改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