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强
(莒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山东 莒南 276600)
农业行政处罚是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的有效手段,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及吊销许可证等。农业执法中对多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的是警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随着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执法的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对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农业执法涉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领域主要有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等。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浅谈对农业行政处罚中关于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
确定违法所得的目的多数是为了确定案件裁量基准,相对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违法所得的认定要明确得多。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在农业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其他几个法律条文中虽然对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农业部办公厅在多个复函及公告中明确了种子(农办政函〔2017〕4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办政函〔2005〕91号、农业部公告第2433号)、兽药(农办政函〔2014〕34号)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按照从事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
实际执法中也是按照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违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赊销的产品虽然当事人没收到货款,但销售事实已经发生,应按照已销售算入违法所得;在案发之前或者检测报告送达之前,当事人已将货款退回购买者的,经核实确已退还且社会影响不大的,退还金额可以不计入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的认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数案件的违法程度和处罚额度是通过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来确定的,特别是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货值金额就成了唯一的定量标准。但目前行政执法中对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主要有3种观点:
(1)货值金额=已售产品数量×销售价格+未售产品数量×进货价格。包括所有产品,但区分已售和未售产品的价格。
(2)货值金额=所有产品数量×销售价格。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且均按售价计算。
(3)货值金额=未售产品数量×销售价格。不包括已售出产品但对未售产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由此可以看出,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产品数量时是否包含已售出产品、未售出产品的价格按照进价还是售价确定。
在确定产品数量的问题上,前两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包含已销售出的和未销售出的;在价格确定方面,后两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已售产品数量为零时,即所有产品未销售,第一种观点的货值金额=未售产品数量×进货价格,与第三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价格是按照进货价还是销货价。当未售产品数量为零时,即所有产品已销售,第三种观点中的货值金额为零,这与实际是不符的,无论产品是否全部销售,货值是肯定存在的,只不过这时货值已全部转化为违法所得,即在这种情形下,货值金额等于违法所得。第二种观点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合,在执法实践中也是被采纳最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货值金额=所有产品数量×销售价格。其实已经将“货”“值”进行了明确,即“货”为所有产品,“值”为销售标价,这在多个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在“货”的认定方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表述“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明确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兽药都算入货值金额。《种子法》中“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都是既包括已销售的,也包括未销售的。因为不管是已销售的、未销售的还是销售后又召回的,都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都是“货”的组成部分。在执法实践中对上述法律条文中“违法生产的产品”的理解应该是已经制成的成品,不包含半成品和原料、辅料。
在“值”的确定上,农业类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表述,但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中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行政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解释的情况下,行政案件中货值金额的认定是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认定的。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是刚购进的或者囤积的并没有销售,就按照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严格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为了保证执法的客观性、合理性,销售价格的确定最好有购销台账或者凭据作为证据,或者参照案发当时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必要时可以向购买人进行询问调查,尽量不以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作为唯一定价标准。
综上所述,在农业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应按照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即违法所得=已售出产品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的计算应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执法实践认可的形式,即货值金额=(已售出产品数量+未售出产品数量)×销售价格。
在农业行政执法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案件违法程度的定性及对没收、罚款额度的定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行动,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人性执法,全面、客观、准确的收集证据,确保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合理性,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盲目性。鉴于对货值金额认定的不同理解及作者水平的局限性,欢迎广大读者来稿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