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的建立催生了具有中国特的民法体系构建。本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程,展现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法观念与民事立法的缺失到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完善,并最终完成《民法典》编纂这一历史过程。
关键词:民法;保障私权;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涵盖我国当代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并存下一切民事活动的依据和调整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简要回顾中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就能够对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经济社会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有所了解,并为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感到自豪。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民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党和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以国家政策代替法律规范。在民法领域主要是宣传土地改革、婚姻自由,并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止。
自1953年以来,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56年完成三大改造,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往后在经济领域开展了指令性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政治上进行“反右”、“四清”、“五反”的政治斗争。在这样的背景下,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新中国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于1964年完成“试拟稿”,后由于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此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告一段落。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段历史时期,我国在“计划经济”、“公有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下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视私有观念为洪水猛兽,抹杀自由经济的生存空间,缺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人格尊严的思想观念,民法观念和民法理论没有适宜的生存环境,民法、民法学研究还未见雏形。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法发展
粉碎四人帮以后,“文化大革命”结束,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果断停止“以及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并实行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并最终促成了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在此之前,国内关于民法的性质和定位存在很大争议,“计划经济”、“公有制”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为此,法学理论界展开了一场长达七年之久的关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这场论战中,民法学者深入阐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并充分论证了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1]。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为这场七年论战画上句号。民法通则确立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独立地位,“学界也开始了以保障私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学理论研究”[2],为此后民法、民法学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民法学研究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民事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多部民事单行法相继出台,包括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993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公司法》,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当然,对我国的立法期待不止于此,有学者指出,“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规范存在概念内涵混淆、法律渊源零散、法律规则冲突等缺陷,应当制定一部完整严密的民法典”[3]。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组织起草民法典,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审议。此次民法典起草在立法機关和学界之间引起了较大争议,“多位民法专家认为,该草案不过是把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既有的几部法拼凑一下,不具有实际意义。”[4]鉴于当时我国尚未制定《物权法》,同时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技术、社会经济环境还不够成熟,面对争议中央暂时搁置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采取分步骤优先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举措。往后,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在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连续的民事立法完善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出台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第五次组织编纂《民法典》。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先制定民法总则,后编纂民法各分编草案,最后将民法总则与民法各分编全面整合以完成《民法典》的编纂。
民法总则的制定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总结历年法律实践经验并回应“互联网”、“大数据”等时代热点,提炼出普适的民法原则、民法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8月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到2020年3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三次以上的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和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次数更是超过三次。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注意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据以对民法典分编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已经颁布的《民法总则》合体成为《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0万多字,内含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法典各编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逻辑体系严密,彼此互相呼应,共同体现民法哲学内涵的一个有机整体。把纷纭复杂的法律问题整合到一起,适用相同的调整规则,体现共同的民法价值取向,同时做到与常识等善良风俗不相违背,在情理上能自圆其说,需要卓越的智慧和高超的立法技术,这也是民法法典化的伟大之处。
(二)《民法典》回应了时代热点和民众关切的问题
《民法典》立法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回应了当下热点和民众关切的问题,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2020年前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也引发了下列问题:监护人隔离,被监护人生活缺乏照料怎么办?疫情状态下,物业和业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口罩、防护服等应急医疗物资严重缺乏怎么办?针对监护人隔离,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照料的义务。针对疫情状态下,物业和业主的责任义务问题,第二编《物权》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应急管理措施并開展相关工作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依法配合第二百八十五条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针对疫情状态下医疗物资严重缺乏,第二编《物权》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征用组织或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第三编《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下达指令性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应当依法配合。
随着“AI换脸”技术的成熟,公民肖像面临被深度伪造的风险。网络曾经流出一段以杨幂的脸替换朱茵饰演黄蓉的《射雕英雄传》视频,自然生动,毫无违和感。足以以假乱真的“AI换脸”可以将任何一张脸移植到希望的视频、照片当中,并且“AI换脸”教程在网络上公开出售。可以想见,“AI换脸”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巨大的混乱,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受到严峻挑战。《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禁止了“AI换脸”技术的滥用,保护了公民的肖像权。
针对我国现在越来越多的“闪婚”、“闪离”现象,为了减少冲动夫妻前脚吵架后脚离婚,后又后悔这类“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包括家庭暴力、虐待等诉讼离婚的情形。
四、结语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的发展脉络,可以见证我国7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民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则,民法体系的发达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公民权利的提升密切相关。《民法典》的出台肯定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果,也激励着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国梦”而继续前进的步伐。但是,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我国民法原创性理论不多,在国际民法领域的话语权还有待提升;我国社会官本位思想严重,人民的权利意识、平等观念还有待加强。伴随着《民法典》的适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解释和下一个民法理论建构的繁荣时代也将到来,可以预见中国的民法和民法学发展必将更上一个台阶,更多具有中国气象的民法理论也将会呈现在世人面前,为世界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中国视角,贡献中国力量。
参考文献
[1][2]王利明、石冠彬.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与瞻望[J].人民检察,2019年Z1期 第27-33页
[3]王涌.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J].比较法研究,199 7年第4期
[4]http://www.lawnewscn.com/channel/content/2020-06/22/content_8226867.html
作者简介:宁小珊(女),贺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