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2020-12-14 07:19吴佳琦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责任措施

摘要: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这冲击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而且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的因素。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双方、弄清高职院校的教育和管理上需承担的责任,对全面化解社会的矛盾,平衡广大学习者和高职院校的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伤害事故;责任;措施

大学是一座象牙塔,为学生遮风挡雨,免于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袭,但由于大学生情感强烈个性张扬易冲动且自我防范意识普遍较低,最近几年,学所遇到的伤害事故问题已经慢慢地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而且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的因素。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责任双方、弄清高职院校的教育和管理上需承担的责任,对全面化解社会的矛盾,平衡广大学习者和高职院校的权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伤害事故概念及适用范围

1.高校伤害事故概念

根据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含义是指在高等院校学习与生活的学生在其所在的学校实施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其组织的一些校外的活动,还有在其所在院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学生公寓、活动场所还有其他的教育和教学设施或者是生活设施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了学习者轻度或重度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2.高校伤害事故类型

(1)高校为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事故

我国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十二个涉及学生伤害的事项,这些都事和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相关联的一些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问题,这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因为高职院校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比如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因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造成了设备的脱落,有学生因此受伤。还有一些情况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或者是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具体的、规范的的工作要求造成部分学生受到了人身的伤害。

(2)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

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

高职院校的在校生不遵守其所在高职院校规定的安全纪律而造成自身生命财产受损;高职院校的在校生因为自己的身体状况特殊,罹患特殊的疾病或者是自身的心理状态异于常人而导致自己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3)因为别人的原因导致高职院校的在校生受到伤害的事故。

这一类的事故经常是同在一所高职院校的同学对受害学生进行了伤害行为。在这一类型的事故中责任双方都是高职院校的学生。比方说大家在上体育课,因为追逐打闹造成了两个人或者是多个人之间的损伤。此外,还有一些个别的情况,比方说复旦大学的投毒事件。这样的事故中,投毒人的伤害行为就不能算是高职院校所负有的责任范围,和高职院校的教育和教学的活动并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除了这些,有时高职院校校园外面的一些因素也会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如:外来人员在学校开车横冲导致高职院校的校内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等。

(4)由于某些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而导致的高职院校学生意外的伤害和一些其他的意外事故。

比如说突发大地震、大洪水來不及逃生的学生因此受到伤害或者死亡。还有一些别的意外的伤害事故指的是不是施害者故意的或者是因为施害者的过失而发生的一些事故,比如说有些在校生参加体育比赛或者是某些竞技性的活动中时发生了意外的伤害等。

二、高职院校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我们确定了某一个伤害事件就是高职院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后,要根据不同的事故产生原因,把这个事故划分成不一样的类型,而这些类型不相同的伤害事故,所涉及的高职院校要承担的香型法律责任也不太相同。

1.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大多数情形下,这样的伤害事故中所涉及的高职院校要承担全部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例如:某学校组织学生踏青,到达目的地后,学校发放8-10个风筝让学生进行自由活动,踏青结束,集合返校时,不知道是谁的风筝飞了过来,扎风筝的竹条好巧不巧的正好插入了某位在校生的右眼,导致其眼睛受伤,做了多次手术,伤情比较严重,最后失明,伤残8级。由于风筝主人未找到,该学生起诉学校及学校所委托的组织踏青的旅行社。

(1)起诉学校。起诉理由是该学生所在的高职院校没有配备足够的领队老师进行统一管理,也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所以,该生所在的高职院校要对这个意外的事故负责。

(2)该生所在的高职院校委托了一家旅社组织了这次踏青,这对参加的学生也有保障义务,因此旅社也应该对学生伤害负责,并给予赔偿。

案件提交到相关法院后,根据本案事实,相应的法院认为虽然是旅社组织的踏青,而且费用由学生向旅社缴纳收取,但仅凭上述事实,不能得出活动是以旅行社组织的。理由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学校和旅社,原告不是当事人;旅行社并没有向每一位学生发出出游邀约,学生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把费用交给了旅行社。但是,这并不不能认定为学生对旅社做出了承诺,该高职院校的学生和旅社建立起了合同的关系;该校参与踏青的学生是因为信任他们的学校,才加入了此次踏青活动。综上所述,负责承办这次踏青的旅社并没有责任,最后要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受害学生所在的高职院校。

2.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比方说某高职院校的学生因为种种原因自杀了,这种情况下的伤害事件是因为学生自身问题造成的,而且,作为高职院校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这一类伤害事故应该由学生自己负责,受害人所在的高职院校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是出于人道承担了较少的责任。如2016年山东某高校一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被全校通报批评,回家自杀。该学生的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参加考试时,其所在考场的监考老师并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孩子作弊,却对其进行通报,并在校园公告栏张贴公示,而该学生当天回到家之后就想不开自缢身亡。因此,自缢的学生家长认为,该生所在的高职院校处理不当,因此给学生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所以请求相应法院能够判决该生所在的高职院校赔偿该生的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而该生所在的学校认为自缢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而且查证属实,并无不当,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法院调查,张榜公布后,学生没有参加接下来的考试,当天就自缢死亡。因此,法院认定,学校针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并无不当,该处分虽有瑕疵,但是符合法律和学校规定,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处分学生过程过错中,根据违纪学生处分办法的规定,需要经教务处落实,校务处批准;然而处分过程中未核实,也没有交由校务处批准,虽并无不当,学校的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和草率,作弊事件发生以后,改高职院校应该把对学生处分书面通知给学生家长,一式三份,每人一份,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各留存一份。与此相反,该生所在的高职院校只是盲目追求了处分的实效性,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自己的承受能力,也没有通知学生家长,更没有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综上所诉,该高职院校与自缢学生的死亡有某些联系。因此,由于学校在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上存在一定过错,本次伤害事故学校承担20%。

3.由于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这一类情况,假如涉案的高职院校能够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说复旦大学的某学生因嫉妒自己的同学在饮水机中下毒,导致同宿舍人员伤亡,这一事件是因为同为该校学生的个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法院最终要求由施害人个人受到法律的惩戒。

4.由于某些人力无法阻挡原因所造成的伤亡事故。比方说,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很多学生受到损伤或是死亡,这一类型的伤害事故,学生所在的高校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所以,伤亡学生所在的高校可以免受责罚,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措施

从学校层面上讲,在高职院校的学生受到伤害事故之前,其所在的学校就应该采取相对的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要尽可能的减少可能会发生的伤害事故。而当高职院校的学生发生了伤害事故之后,受害学生所在的高职院校也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要合理的、适当的、客觀的、公正的妥善处理已发生的伤害事故,要加紧时间救治因各种原因受到伤害的学生,并且要积极的对这些伤害事故进行稳妥的善后,力求将伤害的结果及伤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点。此外,从学生的层面来讲,广大高职院校的在校生,要努力的提高个人道德水平,戒骄戒躁,团结友爱,避免因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李元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原则与预防对策[J]. 高教论坛. 2003(04)

[3]肖建国: 高校意外伤亡事件与学生的自我防范[J]. 思想·理论·教育. 2006(09)

作者简介:吴佳琦(1988.5-),女,汉,河北石家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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