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

2020-12-14 04:08刘莉莉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0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出资

摘 要: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为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制

1.1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受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1.2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在即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在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条款基础上,又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

1.3.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或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其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2.1概念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他方不得干涉。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2.2范围

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在《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3 遗嘱或赠与所得房产产权的归属

鉴于在实践中,离婚诉讼涉中涉及遗嘱或赠与所得房产产权的归属突出问题最为繁杂,也是财产分割争议最大的问题。因此,除《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如《婚姻法解释(二)》专门针对该问题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又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夫或妻一方父母在婚前或婚后所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诉讼分割时房产的产权问题。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念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3.2特征

按照我国《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对象,包括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要求约定夫妻财产采用书面形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重大财产利益,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夫妻约定的财产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约定的财产制的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否则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其目的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责任,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并优先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财产制。

4.总结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无论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或是约定的夫妻财产制,都是为了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确保夫妻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圆满的夫妻生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者简介:

刘莉莉(1981-),女,河南焦作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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