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其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其日常经营过程中与生产企业存在很大不同。随着国家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出台多重优惠政策,税务局金三系统全方位大数据采集,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具体分析如下文所示。
关键词:涉税;业务;分析
一、发票涉税风险
(一)入账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入账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一定要明确是否为善意取得,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加强发票报销管理,建立杜绝问题发票的有效机制,业务经办人员开展业务取得发票应保证发票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尽量保存能证实业务真实的证据,比如转账凭证。公司财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真伪后,很难再判断此发票是否虚开,只能通过入账金额、连号发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的发票要重点核查。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前也需要调整,企业真金白银支付,如不能换票,实际交易方已不存在,此部分损失由取得发票方承担,略有无奈。
(二)债券利息支出发票难以取得,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风险
对于企业发债支付利息时需取得的发票,银行通常不会给企业提供,主要由于银行通过多个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等购买债券,银行认为此笔利息款非银行收入,利息款最终是支付给购买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的个人居民,故不能为企业开具。索要发票很困难,等到税务稽查时,会面临企业所得税前调增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事宜
针对目前国家增值税政策频出,且目前增值税税率为3档(13%,9%,6%),未来趋向于两档,建议合同签订时应采取价税分离,注明税率,同时补充:本合同项下增值税率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双方应根据合同执行情况结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友好协商对增值税税率的适用做相应的修订。
如此一来明确税额减少的部分没有支付给销售方,不会增加公司成本。
针对销售方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公司存在税收风险,建议合同签订时明确发票违约责任:如果因乙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政策规定或被税务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甲方被审计机构、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要求 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发票不合规被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可商定)的赔偿款。
三、金融企业税费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扣除金额
对于金融企业自营业务、直接投资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计算增值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在日常纳税时,对于负差只能抵减以后月份,如果一个会计年度,一开始是盈利,后期亏损情况就不能抵扣 。针对这种情况,由于政策并没有明确,目前上海可以进行退税,大部分地区不允许退税,各地执行有所不同。
(二)股息红利企业所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对于持续持有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明确,比如跨期2019年3月买入的股票持有至2020年底,2019年12月分红,2019年汇算清缴时没有连续持有12个月,不能享受。实际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后,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存在争议。
(三)金融企业可抵扣项
对于近期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对于金融企业,主要销项税率没有调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本来就很少,进项税额降低,将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旅客运输必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才能计算抵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差频繁,票据量过大,员工涉及人数众多,对于此种办法抵扣一是存在票据遗失无法补打的情况,二是存在数量大企业计算繁冗,容易出错,三是真假辨别难度太大。建议针对计算抵扣情况,希望尽快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统一为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
四、总结
金融企业在税收风险面前既有普遍共性问题也有行业特殊问题,不断完善公司制度,学习最新税法政策,普及税收风险意识,是每一个金融企业需要做的。对于金融企业相关涉税业务分析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提出的建议难免存在一定主观判断,希望可以通过对金融企业涉税业务分析,给行业和税务法律法规的完善带来新的思考与发现。
参考文献:
[1]雷孝妙.企业金融业务涉税风险问题与应对分析[J].全国流通经济,2020(14):16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