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分享机制建构探析

2020-12-14 04:10尹丽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21期

摘要    以黔东南州的苗侗民族特色旅游村寨为研究案例,深入考察了村寨分布与旅游开发现状,分析了旅游开发的利益分享问题与原因,并提出了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以期加快当地旅游业发展。

关键词    苗侗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分享机制;贵州黔东南

中图分类号    F592.7;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21-0243-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nalysis  on  Construction  of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in  Tourism  Development  of  Miao  and  Dong  Ethnic  Villages: Taking  Case  Study  of  Southeast  Guizhou  as  an  Example

YIN Li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nyang Henan 464000)

Abstract    This paper took Miao and Dong ethnic tourism villages of Qiandongnan Prefecture as a case study, made an in-depth study on the distribution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benefit sharing in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put forward the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in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Miao and Dong ethnic villages, so as to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tourism.

Keywords    Miao and Dong nationality; village tourism;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Southeast Guizhou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是指苗侗民族人口相對聚居且比例较高、苗侗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行政村。贵州省黔东南州的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数量众多,开发和利用好这些民族特色村寨,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黔东南州正在以旅游开发为重点,着力打造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文化旅游品牌。目前,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已成为助推当地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1]。

基于此,以黔东南州的苗侗民族特色旅游村寨为研究案例,立足于人类学、民族学的田野调查与跨文化比较研究的视野,深入考察这些村寨旅游开发的起因、背景、历史和现状,分析旅游开发的模式和利益分享及其利益博弈等理性问题,期望达到以下2个研究目标:一是探索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问题及成因;二是建构实现各相关族群互惠互利与获益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为“十三五”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政策提供支持。

1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的分布与旅游开发现状

1.1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的分布

2018年末,黔东南有苗、侗、汉、布依等 44个民族,73.6%为苗族和侗族,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全州3 307个行政村中,大多数为少数民族村寨,以苗侗特色村寨为主。苗族特色村寨主要集中在黔东南州西部,分布于雷山、台江、剑河等县[2],侗族特色村寨主要集中在黔东南州南部,分布于月亮山区黎平、榕江、从江等县。

1.2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现状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旅游发展,黔东南州坚持通过发展旅游助推地方经济,让民族文化资源可持续地“变现”,不仅推动了已有民族特色村寨的推陈出新,如千户苗寨、朗德上寨,还带动了一大批新兴苗侗村寨的旅游开发实践,如凯里市的翁项苗寨和新光苗族村、雷山县的控拜苗族村、施秉县的龙塘苗寨、锦屏县文斗苗寨、台江县的九摆苗寨、麻江县的卡乌苗寨、丹寨县的石桥苗寨和“排倒莫”苗族村、天柱县三门塘侗寨、榕江县的宰荡侗寨和大利侗寨、黎平县的地扪侗寨和黄岗侗寨、从江县的加车苗寨和占里侗寨等。旅游业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例如,开发不当导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外来文化入侵导致民族文化失真问题、宰客行为导致经营失信问题等,这些问题暴露出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多重利益冲突与矛盾。旅游业的核心和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为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构建保障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中多方利益合理分享的机制,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2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开发中的利益分享问题

2.1    群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功能实现的双重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

群众不仅是“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人文资源的守护者, 群众理应是村寨旅游发展中的受益者[3]。但是,在旅游开发历程中,群众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归根结底是因为群众的利益诉求涉及多方面内容。一是群众的首要诉求是通过旅游开发参与利益分配,提高自身收入水平;二是群众作为旅游产业链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农家乐、接待、表演等形式接待旅游者,完善旅游服务设施的同时,还能促进就业,其诉求是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三是作为村寨旅游发展负面影响的承受者,群众的诉求是希望通过参与决策,实现保护性开发的同时,减少旅游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岜沙苗寨在过去几年的旅游开发历程中,以“公司+地方政府+群众”配合型为主[4],由于集体和群众较少參与决策旅游收益和分配等方面,导致多数群众持消极心理。岜沙苗寨开发旅游,参与岜沙芦笙舞演出的仅80人,每年每人分红约1 500元,并未让大多数岜沙群众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收益。此外,岜沙的门票为100元,群众能从门票收入中获取一定收益,每年每户1 000元,但近年黔东南旅游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但岜沙门票分红仍是1 000元,导致了群众的收入增长不能与井喷式的旅游发展保持同步。

2.2    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

一般情况下,在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宣传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其诉求就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在利益分配时,群众话语权较少,致使群众从开发中获取的利益与其失去资源的价值不平衡,导致对旅游开发产生抵触情绪。此外,由于旅游公司在旅游开发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景区建设,在经营中急于快速回收成本,往往很难自觉保护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重视各种旅游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管理与监督,两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此时就需要旅游管理部门从税收、政策等层面监督旅游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旅游业的发展不仅离不开政策支持,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为旅游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服务体系和制度保障[5]。例如,西江苗寨于2009年实行门票制以收回前期投资,但西江群众只能从门票收益中获取 18%的房屋保护金,这使西江游客大量减少,导致西江群众的旅馆经营、旅游产品的售卖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当地群众要背负因旅游开发而带来的物价上涨等负面影响,于是出现了阻拦收取门票的事件。由此可见,村寨旅游对监管部门的公共管理以及建立健全特色村寨分享机制等提出了挑战。

2.3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

在村寨旅游开发历程中,群众是主人,是民族特色村寨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着旅游开发带来的生活成本上涨等负面影响,理应分享到发展旅游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进步。但是,旅游企业以牺牲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旨在追求收益最大化,且过于注重个体自身利益,这就导致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略了当地群众的参与性,更没有让群众参与利益分配等决策[6]。因此,双方在旅游管理和建设旅游配套等问题上会产生冲突。这些冲突使民族文化资源失真,而企业作为专业旅游管理者,不仅无法实施先进的管理经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无法凸显经营模式的优势[7]。

3    产生问题的原因

黔东南州的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 ,无论开发主体是谁,如果不能构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都会面临利益冲突。村寨旅游开发问题不断的原因是出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8],在对苗侗民族特色村寨开发中的利益分享问题分析中可知,苗侗民族特色不同村寨开发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依旧存在。利益分享问题之所以发生,一是利益分享问题与利益的诉求及其表达紧密相连,在形态各异的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模式和实践逻辑主导下,各个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与分享模式也不尽相同[9];二是利益诉求与表达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利益的诉求方式、表达机制与分享模式受到旅游开发中的获益主体(旅游管理部门、企业或开发商)的制约和影响。

4    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分享机制构建

合理的利益分享制度不仅增加了村寨群众的收入、缩小了城乡差距,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可以看出,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利益分享制度,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作为黔东南特色产业,要想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合理分配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基于前文分析,为了促进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能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村寨群众为主体和旅游管理相关部门、开发商、游客、其他分享者等为客体的各利益分享者的利益,需建构由分享主/客体、分享方式、分享规则和分享效果4个基本要素组成的、保障多方群体获益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

4.1    明确分享主/客体,成立第三方利益协调机构

在村寨旅游发展中,当地群众因话语权小、参与度低,往往处于弱势,是利益受损最突出的一方。因此,构建利益分享机制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以群众为主体,以旅游管理部门、开发商、游客、旅行社、其他分享者等为客体;其次,面临利益博弈,各利益相关者不可能实现自动协调,为满足自身利益,都在想方设法增加经济收益。基于这种情况,有必要成立第三方机构来约束各利益相关者的自利性,该机构应包括各利益相关者代表、旅游经济学方面的学者等,负责监管旅游管理部门、企业、集体等在协调矛盾时公平公正,确保公司保护性开发,预防群众之间恶性竞争等行为;同时,参与、协调利益分配,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以达到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2    多元化的利益分享方式

首先,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价格机制。在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不少村寨群众都会碰到土地被征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况,但土地补偿较低,不足以补偿缺少收入来源的土地而带来的损失,这不仅激发了旅游开发主体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也阻碍了村寨旅游的发展。其次,构建生态资源补偿机制。村寨旅游的吸引力在于村寨的原生态,若当地生态林、建筑、民俗被破坏,旅游吸引力也将消失。因此,要确立生态资源补偿机制来确保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补偿、福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如修路、建社区医疗卫生站、成立公益小学等公共设施改善村容村貌,以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4.3    群众参与经营、参与决策、参与分配规则

首先,組织群众参与经营活动,增加就业机会,让群众成为村寨旅游的真正受益者。例如,鼓励群众经营农家乐、现代采摘、制作和销售旅游产品;此外,在政策上和财政上扶持群众创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群众规范经营;其次,合理评估群众房屋、土地等旅游资源的价值,群众可将这些资产直接入股,从而参与利益分配;最后,开放以村寨各族群众为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的渠道,加强群众自我维护能力,提高对分享规则的参与度。例如,通过报栏、媒体等方式收集群众、集体对门票收入分配的想法和诉求,让他们全程参与分配方案与重要决策。

4.4    确保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利益分享效果

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旅游经营者实施决策、制定规则,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而村寨群众,由于自我维护能力弱,缺少话语权,无法表达其利益诉求。

基于这种情况,实现公平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村寨群众表达渠道的畅通。其次,通过立法确保公平和效率的兼顾。村寨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权责失衡,同时缺少第三方监管,使旅游企业以牺牲社会责任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去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10]。因此,应通过立法来明确旅游资源管理的责、权、利关系,提高对旅游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的保障力度,以保障群众和游客的合法权利,确保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利益分享效果[11-12]。

5    参考文献

[1] 陈品冬,班荣佑.贵州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发展模式探析[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9(4):3.

[2] 黎焰.苗族女装结构[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

[3] 刘婷婷.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矛盾冲突及协调路径[J].农业经济,2017(12):3.

[4] 李天翼.贵州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模式利益主体诉求及其效度分析[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78.

[5] 杨丽,蔡敏涛.《旅游法》实施后贵州省黔西南州旅游业态调适机制研究[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9(4):70.

[6] 罗雨晴.文化产权视角下特色村寨内部利益共享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8(4):45.

[7] 王洪涛,赵国欣.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冲突及化解机制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J].文化产业研究,2017(3):65.

[8] 陆文轩,何雨.基于CiteSpace的我国古村落旅游开发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20(11):141.

[9] 唐辉,唐云,陈昱睿.基层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基于唯物史观视域下的研究[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3):75.

[10] 李乐京.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2013(11):5.

[11] 谭平.大生态语境下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路径:以贵州民族地区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24):47.

[12] 陈香香.乡村振兴视野下的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研究:以贞丰县纳孔村为例[J].大众文艺,2019(22):250-251.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苗侗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开发的实践逻辑与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基于黔东南州的人类学考察”(17YJC850015);信阳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计划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尹丽(1985—),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副教授,从事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研究工作。

收稿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