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前妻1996年结婚,当时她有两个和前夫生的女儿,一个9岁,一个12岁,我供她们上大学、找工作直至结婚。后来因为我生病了,妻子和我离了婚。现在我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是否能要求两个已经成家的继女对我尽赡养义务?
答:
你和前妻结婚时,两个继子女都是未成年人,你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因此,虽然你与前妻离婚,但曾受你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仍对你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