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权
(天津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反复强调,科学研究既要追求知识和真理,也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1]。源于研究人类社会及其精神世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更是如此。然而,正是由于研究人们的内心世界及其主观感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也更容易面临研究伦理问题。事实上,科学不是一种道德体系,而是了解生命和宇宙的一种策略而已。在国外,1961年耶鲁大学所从事的权威服从实验,1967年马林诺夫斯基的《严格感觉意义上的日记》所揭示的职业伦理困境,1970年劳德·汉弗莱斯的“茶室交易”研究,1986年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所表达的有关研究伦理的困惑与不安等,都使得人们更为关注研究伦理问题。在我国,2019年发生的XX大学校长学术造假一事,更是将研究伦理话题推上“风口浪尖”。2020年2月18日,教育部与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一文,其中明确规定要通过“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推动高等学校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2]。显然,为了“净化学术风气”和“优化学术生态”,有必要促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遵从研究伦理并防控其风险。
笔者通过文献分析发现,现有研究尚未从风险防控角度探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伦理问题,而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伦理的文献也较为零散。在这其中,侯俊霞等认为,有必要通过树立参试者利益第一的意识信念、践行求善大于求知识获取的行为准则,自主评价其科学研究行为来构建公平、诚信、求真的科研价值体系[3]。郝文武从研究伦理结果出发,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得出的知识既要符合客观世界存在与发展的逻辑,也要符合人的信仰、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等伦理逻辑,还要符合语言思维逻辑[4]。张建军与刘倩更为关注田野研究伦理问题,前者认为研究者应该通过反思路径来审视田野研究角色、革新民俗志书写范式、重回学科本位和价值立场[5],后者则指出研究者不应只是为了尊重民众情况而舍弃研究的公正性或学术责任伦理[6]。杜沙沙等则从国外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主体构成、标准与逻辑、程序和级别等角度总结了社会科学研究伦理的运行框架,并从研究伦理的制度建设和研究者的伦理素养培育两方面提出相应建议[7]。就理论与事实来看,研究伦理风险并非不可知,其衍生规律也可经由研究与经验积累予以掌握,其带来的危害也可通过预先防控减轻。为此,笔者将基于风险社会视角探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成因及其防控对策。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由一系列科学步骤有机构成的。它始于研究问题,因严谨的研究设计而成为科学,因实地调查得以实施,最终止于研究结果。虽然现有研究日益关注实证研究伦理与结果呈现伦理,但他们尚未重视更为“前端”的研究问题伦理与研究设计伦理。鉴于此,可以根据研究过程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面临的研究伦理风险划分为研究问题风险、研究设计风险、实证研究风险和结果公开风险四种。
明确研究问题是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首要步骤,而研究者往往忽视其带来的研究伦理风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天生喜欢关注社会另一面,而这往往关乎更多的社会问题。如将研究对象定位于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与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就很可能侵犯其基本权利。最为臭名昭著的案例,莫过于二战纳粹德国对俘虏实施的药物实验与1930年美国从事的图斯克基梅毒实验。研究滥用毒品、种族歧视、色情文化、贪污腐败等敏感性或争议性话题时,也容易侵犯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例如,1961年耶鲁大学开展的权威服从实验,以及1970年劳德·汉弗莱斯从事的“茶室交易”研究。不仅如此,也应该关注有关医院、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因为他们也很有可能侵犯某些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社会科学只是提供了方法,但不会告诉人们应该以什么为目的”[8]。如果在追求知识生产的道路上“不惜任何代价”,就很容易触犯研究伦理并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正是由于劳德·汉弗莱斯所选择的“茶室交易”这一敏感性话题,才使其研究饱受“诟病”,进而导致其所在单位失去大量项目资金,促使其资深教员离开[9]。在当下,中国日益重视经济社会视角下学术界所衍生出来的“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顽瘴痼疾及其破除问题,集中体现在2018年以来我国多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与《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作为学术功利思想驱动下的产物,如果研究者不综合考虑自身资源或研究素养就“贸然”选择敏感性或争议性研究问题,甚至是反人类的研究问题,比如,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那么他就很有可能打开陷入研究伦理“泥沼”的“总开关”。
研究设计是衔接研究问题与实证研究的“纽带”,研究设计制作不善容易为后续研究留下研究伦理隐患。研究设计是设计一套通过“研究材料”将“研究问题”与“最终结论”有效衔接的逻辑顺序,它来源于研究者意欲从事研究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在现实的研究过程中,伦理研究设计“有没有”和“是否完善”很有可能引致伦理风险:倘若进行了规范设计,则能够有效规避研究伦理风险,尤其体现在实证研究及其结果公开方面;倘若没有进行研究设计或设计不善,则容易导致研究伦理风险。为了规避研究伦理风险,英美等西方国家制定了规制研究者从事研究的伦理审查机构与伦理规范,而其研究者也要在从事实证研究之前进行研究设计,并将研究计划交由学院、大学、医院、研究机构、学术共同体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进行审查[9]。美国研究者所秉持的研究伦理设计原则,主要参照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贝尔蒙报告》规定的“尊重个人”“善行”“公正”等三项原则。在伦理审查内容设计方面,研究者主要综合考虑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的选择、对隐私和信任的保护、对待弱者的处理方式以及动物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10]。然而,西方国家也只是对研究伦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与西方国家相比,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研究伦理审查机构及其审查制度,许多研究者都没有给予研究伦理设计以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为了掌握研究主动权而事先设计出欺骗研究对象的“研究攻略”,如在研究设计中寻找便于研究的弱势群体。
实证研究过程中衍生的风险更为丰富多样,进行预先的研究设计并不能完全预料与防止各种研究伦理风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在于以实地调查所获得的经验资料来揭示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本质,而这很有可能“碰触”研究对象的内心世界或伤心记忆。虽然根据一般行为伦理应该遵从研究对象的参与意愿,坚持不撒谎与诚实信任,确保不伤害研究对象,但在研究敏感性或争议性问题时就有可能忽视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人群的知情权与隐私权。虽然可能不会对研究对象造成明显的伤害(如只是引起参与者的猜忌、疑虑与担心),但这也并不排除产生破坏性后果的可能性。虽然都希望研究者既做个“好的研究者”又做个“好人”,既尊重“知识”和“研究质量”又尊重“人”,但研究现实却往往难以二者兼顾。为了促使研究更为顺利,专业研究者就有可能依靠掌握的研究主导权与研究技能,通过隐瞒、窥视、刺探、引诱、欺骗、施压等研究方式来获取研究资料。例如,1970年劳德·汉弗莱斯在“茶室交易”研究中就掩盖其研究者的身份,通过暗中观察、记下车牌号、追查其姓名与住址以及乔装改扮拜访来获取研究资料。虽然研究意义重大,但其不道德的研究过程却饱受诟病。在另一些场景中,研究者所采取的欺骗性研究手段则不仅降低了研究的可信度,也会给研究对象与整个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1961年耶鲁大学从事的权威服从实验虽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其采取的隐瞒方式及其给参与者带来的情绪困扰却饱受指责。这种“侵略性”和“欺骗性”的研究极易让人们质疑实证研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招致其反感和抵触,甚至使得人们永久地“关上”接受研究的大门[11]。再者,即使充分考虑到人权及其所在场景,各种不可预料的研究情境也无法让研究者确保研究对象不受伤害[12]。虽然现存的“伦理规则和道德哲学能够帮助研究者进行伦理判断,但研究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常常是意外出现的”[13]。此外,基于信息技术进行研究或从事跨地区和跨文化方面的研究,还有可能遭遇更多更为复杂的研究伦理冲突场景。
实证研究结果公开是检验研究者恪守研究伦理的“试金石”,其汇报不善则容易滋生各种意想不到的研究伦理风险。研究结果公开意味着研究者的道德伦理以显见的文字方式暴露于研究对象与大众视野之下,使其成为评判研究者研究伦理的“标靶”。如果在公开的研究成果中并未采取保密与匿名措施,而且文字表述直白露骨,那么研究者很有可能面临着侵犯参与者隐私权与形象权等方面的风险。例如,1967年出版马林诺夫斯基的遗著《严格感觉意义上的日记》之后,人们发现其中不仅使用了很多“粗野”的事情来描绘他生活的原始部落, 而且采用很多“粗野鄙视”的文字进行刻画。有研究者指责道:“马林诺夫斯基从坟墓里发出来的声音,使得这个关于人类面对职业伦理困境的话题更加戏剧化。”[14]即使并未指名道姓,各种文字描述与术语也会通过暗示等方式促使研究对象与其他参与主体觉察其隐私受到侵犯。例如,1986年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中反省道,考虑到“所写的内容不只让一个人感到他们的友好被滥用”,他遂将“那些塞达卡的家庭成员的名字隐去”。虽然如此,斯科特依然在书中表达了他有关研究伦理的困惑与不安,自觉“所欠甚多”与“负债沉重”[15]。不仅如此,研究者在数据造假、观点剽窃与学术腐败等方面存在更大问题。例如,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怀特公开出版的《街角社会》成为实证研究的经典,但另一位研究者拜欧伦(Byron)却花了19年的时间研究得出另外一番景象,据此指出怀特使用了错误的资料并存在说谎嫌疑[16]。再如,我国2019年2月引发学界轰动的翟某某事件与2019年11月发生的某大学校长学术造假事件,使得学术造假问题连续登上“热搜”。此外,各种研究成果还在文本使用与解释、研究资料公开与使用、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各种研究结果公开风险。2020年教育部与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其所述的要“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现象”等内容已经表明,学界日益重视其所面临的学术研究结果及其公开方面的伦理问题。
研究者面临的研究伦理风险既有其主观原因,也有其客观原因。源于个人研究的自主性与伦理制度的缺失,研究者风险防控意识的缺乏是导致各种研究伦理风险的首要原因,所追逐的学术利益是致使各种伦理风险的关键原因,缺乏防控技巧是招致实证研究伦理风险的重要原因,而缺乏总的风险防控观念则是致使各种研究伦理风险突显的根本原因。
基于研究伦理的“软约束”与个人研究的“强自由”,现有研究者缺乏风险防控意识成为各种伦理风险显现的首要原因。意识决定行为,研究者的风险防控意识也决定其研究伦理的遵从程度。国外所建立的研究伦理审查机构及其制度尚不能充分预料与防治各种研究伦理风险,而作为集体伦理约束疲软、个人研究自主性较大以及研究伦理制度缺失的我国将更难防治功利主义研究者的伦理失范行为。事实证明,无知的功利主义研究者会枉顾所应承担的社会道德与研究伦理,不假思索地选择具有敏感性与争议性研究问题,忽视研究伦理设计、实证研究及其结果公开伦理。迪尔凯姆指出,“科学能把世界照亮却能使人们的心灵处于黑暗之中,心灵只能依靠自己来产生光明”[17]。古代先贤如孔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无不崇尚善意与伦理道德,而近现代物理学家爱因斯坦也曾告诫人们“是‘人格’而非‘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学者或科学研究者从事科研的本源在于增进公共利益或让世界变得更好,而其内心的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源动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所面对的研究对象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人而非“冷冰冰”的物,应该首先重视研究伦理与职业道德,之后是研究技术与研究职业。实证研究既应始于伦理也应终于伦理,而实证研究者应该推崇国际上通行的事关人类社会本性、价值和尊严的“善行”“尊重”“有益”与“公正”等方面的研究伦理原则[18]。研究者应以整个社会知识与公共利益的增进为导向,也应将那些追求“自我的善”的“恶人”归入违背研究伦理之列[19]。正是缺少研究伦理风险防控意识,才使得研究者打开了触碰研究伦理风险的“总开关”。
人类天性本善还是本恶难以判断,但现实生活中的人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却是不争的事实。在现实的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行动体”,其研究行为充斥着各种利益权衡与考量[20]。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研究者关注研究资料的数量还是研究质量?关注研究手段还是研究目的?倾向于控制学术研究还是双方平等友好互动?关注“日常道德”还是“职业伦理”?关注短期项目资助还是长期学术生涯发展?为利益集团服务还是为增进知识与公共利益服务?追求财富和地位还是人文价值关怀?追求学术职称与声望这类“符号资本”还是社会公益的实质性内容?追求“善的最大余额”还是正义本身?关注“对”的伦理观还是“好”的伦理观?如果是前者,那么研究者很容易陷入功利主义研究误区。也即,他们通过计算研究者本人与研究对象从研究中所担负的代价与所获得的收益来作出伦理决策。更有甚者,将自身理应担负的成本转嫁给他人,或者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基于成本与收益计算,功利主义研究者即使具有风险防控意识,也会选择有违伦理的手段来获取学术利益。这也是为什么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触犯研究伦理或道德失范的现象,而其学术研究则存在偏颇、造假与剽窃等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2020年教育部与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切中要害,明确指出我国科研领域出现了“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急功近利”与“论文SCI至上”等方面问题。
即使具有风险防控意识和抵御学术利益诱惑的能力,还需要拥有相应的风险防控技巧,而现有研究尚缺乏这方面成果。与国内相比,西方国家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研究伦理审查机构与审查制度,但也仅限于作为“软约束”的形式审查,而其审查依据也只是一些可预料的原则性规定。究其本质,仅是学术共同体或政府部门要求研究者所作的学术研究伦理承诺。这些伦理原则包括:美国全国委员会出台的《贝尔蒙报告》中规定的尊重个人、善行、公正这三项原则;美国社会学协会(ASA) 出版的《伦理规约》中规定的维持研究的客观性与完整性,尊重被研究者的隐私与尊严,保护被研究者免受人身伤害,研究必须保密,研究行为涉及研究对象隐私时需经其同意,说明所获得的合作与协助,公开所有研究资金的来源[21];吉耶曼和吉勒姆将质性研究伦理划分为程序性伦理与研究现场伦理两个方面[22];也有学者更为关注质性研究中的“关系伦理”,主要包括“关爱”原则、“女性主义”原则和“被压迫”原则[23];有民族志研究者将田野研究中的伦理原则归纳为许可、诚实、信任、化名、互惠、犯罪知情和肮脏之手、严谨的工作七项[24]。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建立伦理审查机构与审查制度方面则做得更少,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更容易忽视对研究伦理的遵循,而专门从事伦理研究的学者及其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在日常科研工作中,仅凭抽象的、作为“软约束”的道德风尚、伦理原则或简要的审查程序来防控伦理风险危害是十分脆弱的,而等到事后应急则为时已晚。因此,如何制定与推出一套更为倾向“硬约束”的实证研究伦理风险防控技巧已成当务之急。
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伦理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着的,而是具有相互联系与循环反应的关系。触碰研究问题风险意味着打开了冒犯研究伦理风险的“总开关”,很有可能传导与循环反应至“研究设计风险”“实证研究风险”直至“结果公开风险”。与之相反,如果具有研究伦理的总体防控观念,那么就很有可能在一开始不碰触“研究问题风险”而关上遭遇研究伦理风险的“大门”,抑或通过依次遏制后续的“研究设计风险”“实证研究风险”“结果公开风险”来遏制上游的“研究问题风险”“研究设计风险”“实证研究风险”及其带来的危害。没有任何一种现世道德或研究设计可以尽善尽美地防范研究伦理风险,也没有任何一套伦理规范能够完全规避所有研究伦理风险。正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世道德、研究设计与伦理规范,才使得目前研究伦理方法论偏狭于实证研究风险与结果公开风险这两个方面。在实证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也不得不陷入相互矛盾的伦理规范之中,斡旋于守门人、资助者、研究团队和研究对象等复杂关系网,从而促使其秉持相机选择的原则行事。虽然“无论选择何种范式都会在研究取向、议题选择、研究设计、资料收集、过程控制、结果解释及其应用等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价值介入”[25],但研究者也必须认识到“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与这个广大的社会的对抗是有限度的”。研究者有必要通过“远离那些对研究成果的非法利用”,以确保他们所从事的“是一项彼此合作而且有价值的事业”[8]。此外,我国的研究伦理文化是嵌入在中国集体主义道德伦理文化之中的,并不能照抄照搬西方高度重视个人自主选择权的个人主义伦理解决方案。也因此,基于各种研究伦理风险及其危害的循环反应状态,应归因于研究者所缺乏的总体风险防控观念。
作为风险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伦理风险同样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危害性。虽然如此,并不意味着风险及其危害未可知与不可控。科学与伦理知识可探索,而防治各种研究伦理风险的成果也具有累积性,理应结合各种风险类型及其致因来综合防控研究伦理风险。
人的意识影响其行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应通过强化风险意识来防控各种研究伦理风险。虽然任何研究很难做到“纯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但这并不能成为研究者选择“功利主义学术研究”的正当理由。研究者要“准确把握国家方针政策”,关注研究及其成果的“创新水平”与“科学价值”。与此同时,在拥有“探求真理”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甚至可以说是因其默许研究责任而拥有在人类社会中顺利开展科学研究的权利。人类社会并非因其“天赋人权”而存在,而是因为抵御自然灾害和处理社会冲突的共同需要而结合,而不是让崇尚自由的个体采取离群索居的方式生活。为了有效应对公共议题,自由的个体理应深谙不应与所在团体、社区、社会甚至国家这些共同体有丝毫的分离。将这种社会契约论思想应用于实证研究之中,就是要求研究者遵从学界制定的伦理规范与人类社会推崇的研究伦理。为了保障科学研究及其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研究者应该在研究问题选择之初具有风险防控意识,避免恶意曲解事实或“功利化”学术研究。具体说来,就是要防止作为研究主导者的权力滥用, 意识到研究本身有可能对研究对象产生的各种伤害或帮助,明确研究者在研究中所应具备的“尊重”“善行”与“公正”等伦理意识,自觉“防范知识、权力与资本‘共谋’”的各种可能,树立“互动”“交换”和“主体建构”等社会研究理念,保护各种参与主体在研究中的正当权利[11]。正如康德等道义论者指出的“决定善恶的是行为本身,而不应该是行为的结果……人是最终目的”,而亚里士多德也认为研究是“以某种善为目的”的。与此同时,高校、学术委员会与政府监管部门也要深入落实《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与《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努力完善学术法制体系与科学研究规则,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学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与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有关研究伦理及其风险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专家学者在从事科学研究与项目评估过程中“遵守学术操守”,对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者要敢于“揭短亮丑”与“严肃查处”,以便提高整个社会对研究伦理的认知与遵从程度。
人的利益动机决定其行为,研究伦理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平衡研究中各种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存在的。基于研究者所具有的理性特征,针对研究伦理软约束与研究自主性的对立统一特征,可通过提高伦理失范所应担负的成本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具体而言,可基于微观与宏观、具体与抽象视角采取以下四个方面措施:(1)通过强化得失观来激励研究者遵从研究伦理与防控研究伦理风险。可在人文社会科学各个专业召集一批伦理研究者,专门从事有关国内外研究伦理失范及其惩治方面的案例编撰工作。基于经济学视角有助于研究者主观感知“成本-收益”内容,将该学科发生的那些典型的伦理失范案例编撰成册,并通过研究成果的出版、报道、宣讲与授课等方式警示该领域的研究者,尤其是有关从事“茶室研究”方面研究的研究者。(2)通过建立专门的伦理审查机构与实施严格的伦理审查制度来告知研究者有可能担负的伦理风险。借鉴西方国家防控研究伦理失范的成功做法,我国有必要自上而下、由内到外建立一套研究伦理审查机构与制度体系,通过建立日常的、常态化的、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与制度来告知、提醒与督促研究者关注和遵从研究伦理规范。与此同时,研究伦理审查机构也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坚守研究伦理制度的红线,有力惩治研究伦理失范者。(3)通过提倡学术自觉与加强社会监督来提高研究伦理失范成本。除强化得失观与专业审查工作之外,还需要通过大力宣传遵从研究伦理对于个人学术生涯发展与学术研究质量的正负面影响,以及研究者所应具有的职业良心来提高研究者的学术自觉性。与此同时,也要从营造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着手,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社会大众所享有的各种参与科研的权利与义务来加强其对于实证研究伦理的监督观念。避免有研究者警告的那样,“我们会在忽视伦理道德的情况下卷入某些活动,直到被他人点破”[12]。(4)通过明确研究行为的善行善念来提高研究伦理失范的成本。应综合应用各种实体的或网络的方式促使研究者明确其研究站位,以“使社会和国家变得更好”作为其研究目的,激励其主动将个人利益嵌入集体利益之中而非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
相较而言,强化得失观、建立专业审查与加强社会监督具有“硬约束”特质,而提倡研究行为的善行善念则具有“软约束”特质。
除了具有“应不应该做”的心理与主观感知,研究者还需要掌握“应该怎么做”的研究技巧。“技巧性伦理观”强调一种“语境化”或“情境化”的立场,强调研究者在“自省地协商伦理困境时的道德价值和伦理技巧”[26]。我国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伦理风险防控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一套更为符合实证研究需要的研究伦理风险防控技巧。综合现有研究成果,研究者所遵从的实证研究伦理风险防控技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制定一套更为全面系统的实证研究伦理原则。除西方国家普遍认可的尊重、善行、公正这三项原则之外,还应将新近研究得出的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平等原则、关爱原则、严谨工作与权利保护原则纳入其中。尊重、善行、公正这三项原则也应进行细分,如将“尊重原则”细分为自愿参与、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等原则,将“善行原则”细分为为善、无害、匿名、化名、保密等原则,将“公正原则”细分为公平、正当、互惠、报答、署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等原则。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制研究者实证研究伦理的制度框架。与之相对应,研究伦理审查机构则应根据这套制度框架严格审查实证研究者所选择的研究问题、研究设计与研究结果,并对研究伦理失范行为施以严惩。(2)研究者要自觉遵从基本的实证研究伦理原则。基于研究者自身视角,应该通过课程与自主学习方式全面了解所须遵循的实证研究伦理原则。实际上,研究者面临的并不是“想不想遵守”而是“不知道要遵守哪些”伦理原则的问题,尤其是不知道如何自觉遵守抽象的集体主义道德伦理关系。为了全面提升实证研究伦理水平,有必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与专门开设培训课程来强化实证研究者的伦理观。(3)通过换位思考处理研究伦理困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我国古代的集体主义伦理道德的一些理念有助于防治实证研究伦理失范行为,但它难以充分应对21世纪经济化与物质化社会所营造的功利主义学术思潮。有必要以明文规定的方式,让研究者通过“换位思考”或“移情式理解”来摆脱研究伦理困境。(4)秉持关爱原则动态处理研究伦理问题。“面对棘手的伦理问题,清晰的回答往往是难以做到的”[12]。因此,有必要关注实证研究及其伦理遵从的复杂性、动态性与多变性,基于更为人性与动态的关爱原则来处理研究伦理问题。
伦理风险贯穿于科学研究的整个过程,而各个环节的研究风险是相互关联与循环反应的,因而必须培养总体的、全面的、整体的研究伦理风险防控观念。应该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性或关键性研究伦理风险防控观,秉持总体性与全过程的研究伦理风险防控观,恪守2020年教育部与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中规定的“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与“优化学术生态”的要求。具体说来,应该包括:在研究问题确立之初,研究者应综合考虑自身的研究资源与研究能力,以免打开实证研究伦理风险的“总阀门”;在研究设计之时,研究者应全面考虑各种有可能出现的常态化或例外的研究伦理失范情形并进行规范的研究伦理设计,以防止后续实证研究伦理风险;在实证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秉持自愿参与、知情同意、自主选择、换位思考以及无害、匿名、化名、保密、公平、正当、互惠、关爱等各种伦理原则,以掐断后续研究结果公开风险的“源头”。研究行为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群体生活方式”[27]。研究者应该按照“道德上”孰对孰错的标准而不是研究过程中的“方便性”或“效率性”标准进行研究[28],也应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伦理置于范围更大的行业研究伦理、科学研究伦理、日常行为道德伦理乃至全球道德伦理范畴,通过秉持相应的研究伦理原则来正确处理自身与资助者、研究团队、同行专家、研究对象与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复杂的网络关系。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坚守“诚信底线”等各项转变科研作风与改进学风的有力举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理应坚守研究伦理与学术道德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