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旭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1;华东师范大学 光华书院,上海200241)
在对现代性进行审视时,哈贝马斯发展了著名的生活世界理论,通过梳理“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的辩证关系,论述了经过系统的合理化,从而达到自我实现的现代性诉求。当人类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建构了新的空间逻辑——数字生活世界,产生了新的社会交往形态。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极具理论价值,能为我们理解数字时代提供诸多启发。一方面,它指明了生活世界的数字化进程必须重视并努力消解的现代性问题,即数字系统以工具理性入侵并主导数字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导致数字文化丧失文化的本质规定性,数字交往主体遭受数据殖民化和数字异化。另一方面,它提供了具有建设性的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理论思路,即在数字生活世界中如何将“数字系统”和“数字生活世界”有机结合,以及在数字系统相对独立化的合理性上,如何实现一种全新的以数字交往行为为核心的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以此消解数字生活世界殖民化。
在哈贝马斯使用“生活世界”概念之前,已经有一大批哲学家研究了生活世界理论,例如胡塞尔、海德格尔、舒茨和伽达默尔等。其中,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的研究比较直接地受到胡塞尔和舒茨的影响。
胡塞尔是现象学的创始人,“生活世界”的提出是他哲学转向的标志。他认为,生活世界“作为唯一实在的、通过知觉实际的被给予”[1](p139)是科学世界的根基。生活世界包括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是人与世界的统一。20世纪的欧洲面临着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和哲学的非理性化,并陷入二元论的危机。生活世界和科学世界的分离,人和哲学问题的剥离是当时欧洲所面临的科学危机和生活危机的根源。因此,他认为,人的问题与科学问题的结合,哲学回归生活世界是解决这场危机的办法。他强调,人们对世界的知觉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具有群体化的共同体特点,客观世界和主体经验也是总体性联系。生活世界是人在主体间性的条件下,依靠对客观事物的直接生动的反映而把握到的、先于感性经验的意识性世界,具有先验性和直观性,是科学世界的根源。胡塞尔认为,在追求科学的客观性时,必须关注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人的精神世界和人生意义的探究,实现人与科学世界的统一。
胡塞尔的学生舒茨在其社会学研究中进一步推动了生活世界理论的发展。他认为,生活世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面对面交往而获得实践经验的一个主体间性的世界。在日常生活世界中,人们进行日常活动,产生自然态度,通过过往生活经历的积累形成生活世界的“知识库存”,当遇到新事物时可以通过类化的方式用其中的知识来解释世界。生活世界由四个时空部分组成:直接生活经验、前人、同代人和后人的世界。
哈贝马斯在对现代性的反思和现代社会理想模式的建构中,将生活世界理论引申到社会交往领域,使其成为展现人的生活意义与价值的基本境域。他重点关注了生活世界与当代社会系统的分离,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分化和侵袭。哈贝马斯吸收了胡塞尔和舒茨二人在主观层面上对生活世界的见解,但超越了他们在生活世界结构方面批判的不彻底性。哈贝马斯虽然肯定了舒茨对生活世界中语言的重要功能的论述,但也提出其未能通过语言的交互性认识生活世界的结构性。哈贝马斯认为,舒茨在批判胡塞尔的先验性的同时又延续了胡塞尔的先验方法论。为了对此加以克服,哈贝马斯用形式语用学对生活世界理论进行了改造,将生活世界视为主客体相连接的世界、导向交往行为理论的价值所在,以及发挥交往者主体间性的空间。
哈贝马斯主要从两部分对“生活世界”进行界定:一方面,他将生活世界当成交往行为发生的条件预设,“是言语者和听者相遇的先验场所”[1](p191)。他认为,生活世界既有别于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世界,也不是交往主体与这三个世界的交互。在生活世界中,交往主体能够相互地提出、批判和验证自己要求的有效性,并保持与三个世界的协调,形成一致性意见[2](p101)。另一方面,他将生活世界视为交往主体之间理解的途径或“不可动摇的信念储存库”[3](p171),认为生活世界给予他们坚定的信念和自我解释力,以克服技术异化,实现交往的合理化。哈贝马斯顺应了语言学转向的现代哲学潮流,将语言作为其生活世界理论的基础,以语言为媒介达成交往一致。
在结构划分上,不同于舒茨在时空结构上对生活世界的研究,哈贝马斯转向内部结构,将生活世界分成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层次。在文化层面,他将“文化称为知识储存”,交往主体以生活世界为文化背景的交集和共通区,以达到对日常生活中某种事物的理解。同时,生活世界又为交往主体提供共通的情感区,成为“信念的储存库”。在社会层面,他将“社会称为合法的秩序”,交往主体以生活世界为合法秩序形成联合的共通体。生活世界中先于交往主体而存在的共同情感、规范和认知形成历史性秩序,并使得交往行为达成一致性认识。在个性层面,他认为个性是交往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3](p189)。交往主体必须具备语言、行动等交往能力,才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从而实现个体的社会化。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层面相互交融,为主体的交往行为的完成构成背景预设——文化为交往提供知识储备,社会为交往提供秩序保证,个性促进交往主体的社会化。
数字生活世界是指,数字化通信技术为人们的社会交往提供强大的功能支持,成为社会交往的塑造机制,并对其具有深刻的影响。数字技术改变了人类原有的生存和交往模式,也改变了人类对生活世界的认知模式和价值判断方式。在数字生活世界中,社会交往的各个要素的运行形式都实现了数字化转型,如数字社交、数字通信、数字语言等,体现着数字化的交往方式和价值精神。数字化交往原则超越了数字交往主体的自身领域,进入数字交往的各个方面,成为指导数字交往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步调的主要逻辑。但数字技术所开创的数字生活世界并不完全等同于现实生活世界的虚拟化,而是现实生活世界的开创性延伸。数字生活世界能够部分模拟现实生活世界的特征,现实生活世界的虚拟化也只能表达数字生活世界的部分内容。数字生活世界和现实生活世界并非完全等同,更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相反,数字和现实的两个生活世界时空相互交融渗透,互为延伸。
从深层意义上讲,数字生活世界的兴起不仅是简单的交往工具变革,更是一场信息高科技的时代革命。它以“数据”为核心,消解了时空距离对社会交往的限制,对文化、社会和个性进行同一化和系统化重构。以更为自由开放、无限扩展为特点的数字化方式是数字生活世界中社会交往的组织原则。交往主体进入数字生活世界之后将消失于由数字连接的社会性空间,这意味着他无法持续确定自我的主体性。现实生活世界的社会层面没有给交往主体留下实现自我的多元空间,造成交往主体的自我“不完整性”。而以身体不在场的匿名化为特点的数字生活世界,给予数字交往主体实现多元自我的机会以摆脱现实社会的压抑。
数字生活世界既是一种具有完整的社会、文化及个性特点的崭新的认知和交往环境,同时又是一种没有固定边界的空间形态。在对生活世界的数字化认知和自我表征的辩证互动中,数字交往主体的认知、表达和交往等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客观世界、主观世界、社会世界中的价值和实体以及关系制度等被重新过滤和编排,呈现出与三个世界截然不同的性质。数字技术的进步性赋予数字生活世界灵活、多变、流动、易逝的特征,同时赋予数字交往主体巨大的潜能,使其以更加高效、深刻的方式来认识并改造数字生活世界。
数字生活世界具有“我在线,故我在”的交往特点,在数字平台的虚拟交往中交往主体的身体不在场,互动在线是其显著表现。不同于现实生活世界中面对面的现实交往方式,数字生活世界中交往主体的数字身份抽空了具体社会关系的意义存在,它突破了现实生活世界在特定的物质社会关系框架中的限定。数字交往主体的对象性本质依然体现在数字生活世界中,具体表现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智能设备的使用关系。随着人类交往日益丰富与深化,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持续丰富,显著呈现为社会交往的真实性、确定性和关系性。数字生活世界中的社会交往的本质具有数字建构性,数字交往主体身份虚拟化,兼具社会属性和数字属性。数字交往主体可以逃避现实生活世界的各种价值约束,根据主体的交往需要可以任意进行自我建构。这就重构了数字交往中的主体、客体、方式和环境,容易使数字交往主体掩盖自己的社会角色。
数字交往是数字交往主体行为的合目的性表达,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时代表征。但数字化的交往行为方式会不断侵入生活世界,把现实生活世界的主体间交往重组成合目的性的数字化间接交往,并会造成自我表达的虚拟化和社会交往中自我意识的虚幻化,从而消解交往的真实性。在数字生活世界中,自我社会属性的削弱促使社会交往规则在数字空间的解体。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者不可能走出其生活世界境域”[2](p194)。数字交往主体必须在数字生活世界中才能实现数字交往,因为数字生活世界是包含数字文化、数字社会和数字个性的整体性存在,对数字交往起到规范、引领作用,数字交往主体不能脱离数字生活世界。然而,数字交往规则的解体使数字生活世界趋于碎片化和片面化,破坏了数字生活世界的同一性,导致数字交往主体无法真正把握数字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认为,“系统—生活世界”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二元架构。生活世界以语言为媒介,以交往理性为原则进行文化再生产,属于文化领域;系统以权力和货币为媒介,以工具理性为原则进行物质再生产,属于制度领域。他认为,系统和生活世界在人类社会中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历史性转变。在自然经济中,由于社会分工尚不明确,社会结构尚未形成,系统属于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发挥着内在职能。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渐形成,社会结构逐渐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性保障领域,系统逐渐独立,成为一种与生活世界相对立的社会架构,市场机制的建立与现代国家的形成是最突出的表现。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在哈贝马斯看来不仅提高了社会管理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而且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但是,哈贝马斯辩证分析了这一历史进程的灾难性后果,提出“生活世界殖民化”。资本主义的内在规律要求社会对物质再生产的无限扩张,激发人们对金钱和权力的“虚假需求”,使系统在无限膨胀中不断侵占人们的生活世界。社会陷入对物质生产与消费的过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被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所掩盖。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发展不平衡导致人丧失自身的本质力量,异化为资本逐利的工具。
他认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不是“生活世界殖民化”的症结所在,关键在于系统中的权力和金钱开始侵蚀生活世界并使其与社会价值相偏离,从而使“系统—生活世界”的二元架构失衡。在“虚假需求”的指引下人们在物质追求中迷失,交往异化、消费主义、拜金主义伴随着工具理性的极度膨胀而产生,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生活世界遭到系统的殖民化。
数字资本主义构建数字文化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数字技术消弭一切表象差异,消磨人们的阶级意识。它通过构建虚拟化、齐一化的“我在线,故我在”的数字文化氛围,消融数字交往主体在物质生产关系方面的现实差异。数字文化潜藏着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网络规则、技术优势、网络霸权、网络价值等打造的数字系统,并赋予数字资本殖民世界以合法性建构,借助数字生活世界消除意识形态的对立和阶级的差异。数字文化以其强大的齐一化塑造了数字全球化。数字全球化没有种族、肤色和信仰的区别,给普通民众带来无国界的数字连接。数字资本主义借数字生活世界的齐一化消融了民族文化的不同,无形地摧毁和瓦解了一切本土的主流文化与意识形态,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国家的文化主体性,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取代了民族国家意识。正如汤林森所说:“现代化确实是一种文化强制的形式。科技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出口,同时也是西方的社会想象表意能力之出口。”[4](p306)
一定程度上讲,数字技术决定了数字文化的工具性特点,从而失去了文化的本质规定性。数字文化是数字系统入侵数字生活世界的文化形态表现,体现着数字资本逻辑。数字文化的价值倾向与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密切相关,数字文化“是资本增值的一种主动的文化策略”[5](p2)。例如:Facebook 在2019 年营收高达707 亿美元,市值更是达到惊人的4868亿美元。数字文化既以文化形态辐射整个社会,也成为建构数字生活世界的基础。数字文化的本质不在数字化本身,而在于数字化成为社会的绝对中心,社会生活的一切都受到数字资本主义的控制。在数字文化中,人们与资产阶级的关系由对立冲突转化为合作互动,人们不自觉地去维护它,而不再去反抗它。
数字技术所营造的文化自由、消费自由的假象遮蔽了阶级对立。数字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其从物质性消费向信息化消费转向,从拥有性消费向获取性消费转变。生产方式的物质形态被数字化所取代,数字生产的扁平化的平等性取代了工业生产的垂直化等级制,似乎阶级性已经消失,阶级对抗已经消除。但是,在数字资本主义之下,无论数字文化呈现何种美好的数字生活世界,数字技术的进步都从属于对超额利润的追求和剥削条件的扩展。数字生活世界并不代表阶级对立和剥削的消失,也不代表平等化和多元化。
资本主义的数字化过程既是数字技术发展的自然化成果,也是资本主义全球化扩张的手段,同时还是数字资本占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并将其转变为资本积累的过程。资本家依靠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而扩展自身的社会连接,从过去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不平等延伸出连接者和未连接者的数字鸿沟。资本主义数字化似乎让人们在观念中淡化了所有权,以为数字文化是“去意识形态化”的,但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依然处于数字化社会的分工中。“自由”出卖劳动力依旧是无产者拥有的“自由”,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划分依然是数字资本积累成为可能的基础。
当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缩减为数字化过程,数字商品似乎超越数字劳动关系而具有某种独立性,数字化的商业价值逐渐支配其社会价值。数字化越是成为社会的支配性逻辑,数字劳动的作用越是被隐藏在数字商品背后的数字代码之中。在数字文化上,不论数字产品呈现何种自由的表象,它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由工厂化生产(例如:Content farms,互联网内容供应商)的用于交换的对象,仍然是一种体现劳动力并被私有资本所占有的商品。虽然数字化产品的设计迎合了数字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但这仍然只是表面上的差异,其以需求差异遮蔽了最为根本的阶级差异。数字资本主义的阶级本质并未削弱,但其不再通过露骨的强制灌输,而是更多以引诱、互动,甚至是让步的方式掩盖了其阶级利益取向,以此消除数字消费者的阶级意识和政治主张。数字资本主义妄图通过数字文化消除数字表象差异以隐藏其政治价值取向,其实并没有放弃资本主义的政治主张,而是通过其所控制的数字系统形成“数字霸权”,在传播的信息中渗透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取向,以致数字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数字平台与数字交往主体之间不对称的关系导致数字交往主体的数据一经产生就与之相异化,被数字平台提取并被私有化,用于商品交换以榨取剩余价值。数字化将离散的个人交往经历转变成数据,转换成由多维度的算法连接的数据系统。这些数据所连接的是有可能购买某一物品的特定消费者群体。智能设备的日常使用可能已经把数字交往主体变成了许多离散的潜在传感器,但重点不在于谁成为传感器,而是为谁成为传感器。大数据产生了商品化、量化的自我,创造了数字交往主体作为商品的数据化表征。数字平台将数字交往主体的注意力时间商品化,创造出无限可剥削的产消者(Prosumer)[6]。然而,大数据作为一种商品的生产过程其实也是数字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无论数据殖民化的动机是提供数字服务的质量,还是为正在聚合的数据集增值。这主要是通过终端用户许可协议(End-User-License-Agree⁃ments,EULAs)实现的。
在注册社交平台账号时,数字交往主体必须同意社交平台规定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允许将其所有共享的经历数据用于经济目的。因此,数字交往主体赋予社交平台使用这些代表个人经历的数据来积累资本的权利。这意味着数字交往主体失去了对其在平台上的活动内容和方式的控制,也意味着社交平台获得了监控其数字交往主体所有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将由此产生的数据用于经济目的。这些声明是隐私条款和使用条款,例如授予平台以下权限:
我们使用您在Facebook 上留下的信息,并推送与您相关的广告。这些信息包括您在Facebook上分享的和所做的所有事情,比如您喜欢的网页、您主页上的关键词和我们从您对Facebook 的使用中所推断的事情①来源:Facebook数据使用政策。。
根据您的隐私和应用程序设置,您明确授予我们以下许可:您授予我们非独家的、可转让的、可再授权的、免版税的、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您在Facebook 上发布的或与Facebook 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内容(例如照片、视频等)的权利②来源:Facebook的权利和责任声明。。
技术理性所造成的异化向来都是批判理论研究技术在现代性中作用的核心议题。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技术社会成就,掩盖了它所产生的异化过程。虽然EULAs仍然是数字平台要求拥有数据所有权的主要法律手段,但由于在数字生活世界中技术使用的必要性,数据从产生者到收集者、从数字交往主体到数字平台的实际交换是隐蔽的。数字交往主体被视为自愿采用技术,并同意任何相关的EULAs,将其作为广泛的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正如拉尼尔所说,“人们点击‘是’的原因不是他们了解他们在做什么,而是因为相比抵制一家公司,这是唯一可行的选择”[7](p314)。数字交往主体利用技术进行社会活动,而数字平台则通过数据的量化来提取价值。
从单个数据到聚合成商品化的大数据,数字商品需要跨数字交往主体、空间和时间连接数据,从而成为可用于算法选择、解释和分析的站点。这一转换过程非常隐蔽,也掩盖了数字交往主体与数字平台构成的非对称权力关系,社会规范、审美愉悦和感知价值鼓励越来越多的数字交往主体使用数字平台。对于数字平台来说,这类大数据的作用是将不可预测的个体消费者转化为可预测的消费统计总量,构成大数据的个人远没有它们通过算法排序和聚合而形成的身份那么重要[8]。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由单一数字交往主体上传的个人资料(例如在Instagram上分享一张美食照片)几乎毫无使用价值,直到社交平台通过算法收集、链接和分析海量数字交往主体的数据点,将它与数字交往主体过去的数据、其数字人际关系的数据相链接,在数据中嵌入时间节奏和空间模式,这个数据点才具有使用价值。
数字平台以算法分析数字交往主体数据的使用价值主要是通过精准识别数字交往主体的行为习惯,提高细分数字交往主体市场的精度,提升个性化广告的关联度和商品开发的精准预测性。通过对数据的算法分析所得出的洞察力,数字平台实现了从生活世界中的特定个体到购买任何给定商品的规律的转换。数字平台通过传感器将数据量化成均质格式,在量化的过程中使它所观察到的活动去情境化[9]。去情境化过程对于数字平台以市场为导向将消费聚合数据进行系统分析非常重要。通过大数据将数字交往主体置于抽象的、聚合的身份之中,一个数字交往主体被简化成一组数据点。数字平台中的每个数据点都是抽象的,但是,当它们连接在一起时,这些数据点就被转换成大量的消费者,即抽象的聚合个体。为了创建这些抽象的聚合个体,数字平台必须挖掘庞大的数据集。于是,数字平台必须获得攫取大量数字交往主体生成的数据的权利。数十亿个数据点连接在一起,预示着个体的消费模式是可预测的,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因此,数字平台解决了资本主义固有的过度积累倾向,不是通过向外的空间扩张,而是通过将数字交往主体的生活世界数字化,由此作为自我的商品化表征变得可被认知。
为了生存,人类不仅要吃饭,还必须进行社会交往,形成社会关系。把一个人从社交网络中隔离出来,最终会导致其死亡或像动物一样生存。不同于奴隶们因拒绝劳动会遭受身体上的暴力,数字交往者如果拒绝社交平台,平台便会以孤立和社会弱势“威胁”交往主体。从表面上看,数字交往主体与数字生活世界似乎并不存在对立,因为他们没有被强迫,而是自愿地使用社交平台,并从中获得乐趣,不存在明显的异化路径。数字交往的信息性决定了数字交往行为具有交往价值的双重特性——数字社会交往和数字公共可见性,社交平台服务于数字交往主体的社交需求和数字资本的商业价值。当数字交往主体的交往行为不知不觉地成为数字资本的商业延伸,经过数字资本的循环而间接在数字生活世界异化,数字交往的属性就发生了转变,由“自由”交往的属性转变成了数字资本主义的控制属性,并产生对立。在数字生活世界中,交往主体在客观上与交往客体、交往工具和交往行为相异化:(1)与数字交往客体相异化。如果他们离开社交平台(如Facebook),就会与交往客体隔离,面临社会弱势。(2)与数字交往工具相异化。数字交往主体的交往经验受到数字资本的控制。(3)与数字交往行为相异化。交往行为数据不是由交往主体拥有,而是被社交平台控制并商品化。这三种异化形式共同构成数字资本在数字生活世界中对数字交往的殖民化。
数字资本主义通过社交平台构建数字生活世界中的数字景观(digital spectacle),数字生活世界充斥着德波所说的“全部特有的形式——新闻、宣传、广告、娱乐表演中,景观成为主导性的生活模式”[10](p3-4),导致人的主体性的消解。由于数字技术对现代文化生产提供了巨大的支持,数字资本主义构建了强大的数字媒体权利幻象,对数字交往主体不断地进行文化观点的灌输,使得他们在认识世界、理解世界时偏离了真实的自我感受,迷失了自我。“在数字文化的舞台上……我们依照他人‘生活方式’的逻辑而改变思想,而其后果就被异化了。”[11](p708)数字交往主体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在完全服从于数字生活世界背后的资本逻辑的前提下,其交往行为受到所传达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支配,其内心的真实自我产生了异化,潜意识中受到数字资本主义的改造。
当审视数字生活世界的数字交往时,数字交往主体的异化向隐蔽性转化,他们的交往行为不需要依靠固定场所的面对面形式。在数字交往关系中,交往主体所呈现的是数字性差异,掩盖了鲜活的主体性差异。数字资本主义具有逐利性和扩张性的特点,将数字交往当成工具,呈现出商品化、权力化的资本主义特性,其所引领的数字交往是其盈利和控制的工具。数字技术的使用是促进交往效率提升的有效方法,其所产生的本具有公共属性特征的情感表达、社会关系等数据却被数字资本主义强制占有,变成一种权力资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使用,在控制权力的资本主义旧的雇佣关系中植入新的数字关系,通过隐私监控、数据采集等行为对人进行控制,使得这种控制变成一种隐形的、自动的统治力量,并与人的能动性相分离。
数字生活世界遍布着对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普世价值的营销和宣传,倡导的“个人主义”“泛娱乐化”“自由放任”等精神成为数字资本的价值追求,并塑造数字社会主体性的主导内核,使得“个人越来越屈服于他的对手:资本主义的绝对权力”,进而使其“真理被转化成了意识形态”[12](p134-135)。数字资本主义利用数字技术将剥削、剩余价值、意识形态霸权等传统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在表面上加以掩盖,并逐渐构筑起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马克思通过批判商品拜物教更加全面揭露了人与物的主体性在资本主义中发生了颠倒。在web2.0 中,随着数字交往的商品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数据的客观属性所取代,数字领域也出现了拜物教现象,即“数字拜物教”(digital fetish⁃ism)。数字交往主体无法有效认识数字交往中的社会关系,反之,被数字交往所支配,被其背后的资本逻辑所控制。用户数据的商品属性隐藏在社交平台的使用价值(数字交往)背后。社交平台宣称平台不会剥削用户,因为用户免费从中获得与其他用户的数字交往服务。但这是片面的,因为平台上的数字社会关系和数字可见性是社交平台的商业核心价值,具有交换价值。换句话说,社交平台的交换价值隐藏在社交关系的使用价值中。
马克斯·韦伯在批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时,引入了“合理性”概念,并把合理性分成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主要以最终目的为评定标准,而不考虑社会价值。价值合理性主要以符合社会价值为评价尺度。现代资本主义主要以工具合理性为最终评定标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合理化深受马克斯·韦伯的合理性理论的影响和启发,他在做劳动和交往行为的概念区分时重点借用了韦伯对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区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合理化理论也受到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存在摆脱利益关系的交往行为,物质的交换关系决定了人们精神的交往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原本狭隘的交往领域将得到新的扩展,并改变固有的交往形式[13](p123)。
此外,交往行为合理化理论也一定程度上受到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工具理性批判的影响。但是,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韦伯、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合理性理论上存在共同的理论弱点:一方面,都只是建立在工具合理性行为的基础上,认为社会合理化就是“行为关系当中工具理性和策略理性的增长”[3](p142);另一方面,又把基于工具行为的技术系统和基于交往行为的生活世界相混淆,“行为取向和生活世界结构的合理化,同行为系统复杂性的增加并不是一回事”[3](p143)。哈贝马斯在批判中继承了传统合理性理论,建立了一种全新的以交往行为为核心的生活世界合理化理论,以此真正消解技术异化。
相比于传统公共领域载体(如报纸、期刊等)来说,数字公共领域载体(如社交平台、即时通信工具等)中数字交往主体的交往成本有很大的降低。数字公共领域的载体为数字交往主体的公共活动拓展了新的领域,为其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更便捷、更广阔的平台,也为公共舆论的形成创造了新的空间,有助于数字公共领域的生成。数字公共领域与传统公共领域的联系与互动为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实现提供了更好的条件。福柯认为“话语即权力”,历史上统治者一直掌握着话语权。话语权决定着公共舆论的走向,并影响着文化、制度和社会的运行。数字公共领域具有平等性、开放性和交互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为数字交往主体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数字话语是指特定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某种规则向数字空间传播特定意义,实现与其他数字交往个体的信息交互。
在数字公共领域中,传统公共领域的载体的科层制被扁平化的数字组织结构所取代,公共权力系统对话语权的控制能力被削弱。数字交往主体的话语权力得到了向数字领域的扩展,获得数字话语权。数字话语权建立在理性沟通、话语商讨和数字公共舆论的基础上,数字话语权的分散性取代了传统话语结构的集权性,使得数字交往主体获得更加平等的话语权。数字公共领域是公共部门与数字交往个体之间的连接平台,使得数字交往主体与政治权力系统的连接更畅通,公共权力系统更容易支持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形式。数字交往主体的可匿名性,使其不必像在传统公共领域的载体中那样讨论内容受到习俗、观念和权力等把关限制,而是可以自由、平等地对自己所关心问题进行交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从而使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以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形式“通过建制化程序才能转变成政治权力”[14](p449)。
数字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批判性和互动性的场域,这为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它的形成方式,以及它所‘携带’的广泛的赞同”[14](p448)提升了数字公共舆论的影响力。数字公共空间的虚拟性吸引了大量的数字交往主体相聚集并开展批判性活动,为数字交往主体批判精神的提升提供了条件,使数字公共领域更具价值和意义。数字交往主体对公共权力系统的理性批判在数字公共空间的反映就形成了数字公共舆论,并对现实公共事务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统治。由于传统公共领域载体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交往主体的互动性很弱,往往只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数字公共领域载体则打破了传播者与受众的严格界限,二者的身份可以相互切换。角色互换增进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意见的相互交流,每位数字交往主体掌握了数字交往过程的实质性数字话语权,是数字活动的参与者和数字信息的贡献者。
要消除数字技术对数字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害,必须先在数字生活世界的全新领域中重新审视数字技术,分析数字技术的技术路径和规则体系,构建一种合目的性的工具手段和理性行为规则系统。同时在技术系统和制度框架两者中做好区分:技术系统发展迅速并遵循合目的的理性活动规则,而制度框架变化较慢,是文化传承和社会统治的权力体系。当技术系统和制度框架的界限消失,甚至制度框架依附于技术系统的时候,反思的缺位造成了文化与制度的断裂。面对科技意识形态化,哈贝马斯所开出的“药方”是以交往理性去规范科技理性,建立“主观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15](p121)的交往合理性。依靠建立语言交流的交往规则是实现“通过交往达到论证的意见一致”[2](p97)的关键。
一方面,要用合适的数字语言进行交互。哈贝马斯为交往行为的语言的有效性建立了“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的基础分析单位是人的语言交往行为,以交往主体在语言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为目标。在讨论数字交往主体相互关系的形成中,交往主体具有数字语言能力还不够,还必须具备建立数字交往关系的能力。数字交往主体形成互相认同的数字人际网络是数字交往行为成功的首要条件。数字语言有效性有四个缺一不可的基础条件:其一,数字语言的可理解性。数字语言必须符合语法规则,并使数字交往主体之间可互相理解。其二,数字语言内容的真实性。数字语言所表达的事情必须真实存在。其三,数字语言的真诚性。数字交往主体沟通要真诚,让交往客体能够相信。其四,数字语言的正确性。数字语言必须符合数字社会的规范并达成共识。
另一方面,确立共同的数字交往规范。哈贝马斯认为,必须确立共同的社会规范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数字空间“理想的话语情景”中,数字话语的普遍有效性和数字交往主体的交往资质是数字交往的共同规范的两个原则。数字交往规范的普遍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检验,数字交往主体要站在他者的角度去确证规范的可接受性。数字交往规范的话语化是指数字交往规范必须被所有有能力参与实践话语的交往相关主体所接受才能有效。当数字交往主体发生意见分歧时,应该自觉抛弃暴力和权力,将伦理学的普遍品格与数字交往主体的主体间性相结合,通过自由、平等的方式充分讨论在数字交往主体之间建立起普遍赞同的数字社会规范。数字交往主体之间必须在遵守数字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追求真理,在正义基础上超越利益和价值分歧的宽容和团结,达到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16]。
受西方主体主义哲学的启发,胡塞尔创造性地提出了“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概念,从单一主体的唯我论转向复数主体的主体间性的现象学。胡塞尔提出,主体意识不是孤立的自我产物,而是在“交互主体经验的意义上”[17](p878)形成的。与胡塞尔将存在于“我”的纯粹意识之中的意向性作为其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不同,哈贝马斯认为交往是建立在物质条件的基础上,将交往的客观世界延伸向单子式先验的客观宇宙。在现象学中,多个先验自我的一切交互形式被称为“主体间性”。哈贝马斯已经超越了先验和经验的范畴,把主体间性置于个人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关注话语主体之间沟通的伦理价值,实现了由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转向。无数个经验意识的主体通过话语沟通连缀成一张人际关系网。交往主体在认识对象世界时,以自我间先验的相互关系为条件,在不同的经验意识本质结构中,主体间性构成自我与他者的相互同一性和可转换性。
生活世界的再生产需要主体间性作为中介。在数字交往活动中,数字交往主体不能通过数字行为来控制数字环境。他们只能通过数字人际关系而建立在“用户画像”上的数据化的产物。数字交往范式奠定了数字交往主体的完成行为式立场,数字交往主体通过就某项事物的数字化沟通而协调一致的行为和态度,进入一种数字人际关系。数字语言符号系统在数字交往行为中是交往主体达成共识和相互理解的重要条件。数字语言符号不是日常交流语言的自然敞开,也不是情感的直接表露。数字语言符号不仅作为语言承担着情感表达的功能,而且激活了数字交往中交往主体对客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关系。数字语言符号的使用预设着数字交往主体对自身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交往行为的某种选择性认知,使数字交往产生了内在自我交流的主动性并影响了外在的数字人际关系。数字语言符号蕴含着一种多向理解的主体间性的新模式,它既是数字交往达成话语表达理解的工具,也是数字系统收集、分析用户数据得出商业价值的手段。
“主体间性”还构成了数字交往主体之间自由交往的前提。主体间性是个性间的共在,因为其所表明的数字交往主体之间的共在并不排除主体的个性,且与他者共同拥有和分享数字生活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18](p138)。当数字交往主体具有数字言语和数字行为能力进行数字交往行为时,他们不再是单一的赞同与反对的关系,而是通过在数字主体之间的自由交往中“交互地提出要求”,确认他者的权益,调整数字主体的权益,实现对数字生活意义的共同理解,并“与社会主客观世界相协调”[2](p194)。这既是目的行为转向交往行为的行为范式转变,也是重建现代理性概念策略的改变,可以避免数字系统设计意向的偏离和使用意向的个体化,进而将主体哲学对客观自然的认识转向数字交往的主体间性。
哈贝马斯所构建的生活世界理论对数字生活世界批判具有重大启发意义。数字系统以工具理性入侵并主导数字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和价值理性,数字系统和数字生活世界的发展不平衡导致数字交往主体异化为数字资本逐利的工具。这表现为数字文化丧失了文化的本质规定性,数字交往主体遭受数据殖民化和数字异化。在数字社会转型过程中,数字生活世界殖民化是一个必经阶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数字文化和数字社会得以彻底分化。与之相应,随着数字文化的发展,数字交往主体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以数字舆论的方式影响着社会规范的发展。这推动了数字公共领域的结构化转型,使其更趋于现代化和理性化,从而影响数字生活世界的本真。数字生活世界合理化出路是在构建数字交往理性的技术系统的基础上,以数字交往的主体间性为中介,构建具有互动性和批判性的数字公共领域,实现“数字系统”和“数字生活世界”的有机结合。
数字生活世界批判主要是对数字资本主义的深刻反思,但对于理解中国当代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及其所面临的数字化困境也有借鉴意义。在数字文化层面上,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使得精英文化受到制约,人文精神受到工具理性的侵蚀。数字技术让用户的生活迅速“数字化”,但却很难使其思考“深度化”,思想的深度与数字文化传播的广度相悖反。在数字秩序层面上,受数字拜物教的影响,社会价值观念碎片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工具理性对数字生活世界和数字公共领域的入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数字化进程。虽然当前中国的数字化转型存在着诸多特质,但从数字文化的视域看,数字交往已经作为通用的媒介使中国进入“以信息的依赖关系为主体”的数字经济时代,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传统文化价值理念,促进数字文化价值观念的生成。因此,数字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数字公共领域的结构化转型也将成为中国当代社会数字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