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 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 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 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 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 重点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农业农村部制定科学的入场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 组织对生猪调出大县、 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 落实到人到场监督责任制,做好入场抽样检测。对年出栏2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 对年出栏500~2000 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洲猪瘟疫情实施包村包场监测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 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 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 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 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 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 对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 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相应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排查报告。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力争8月底前在全国498 个生猪调出大县先配齐1 万人的队伍, 努力做到一个乡镇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 要推广一些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及时奖励的好做法,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 明确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 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 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 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 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举报线索, 查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有关情况按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 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 实施重点监管。 特别是对恶意抛售染疫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 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建立养殖场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形势、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 特别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 运输车辆未备案、 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 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职尽责,督促养殖场户依法申报检疫。 出栏生猪每批次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 确保运出生猪证物相符。 出具检疫证后,要及时上传共享, 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可在线查验。 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对于个别“隔山开证”、开假证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队伍。
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 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 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 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 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检出阳性的, 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 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 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强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批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 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问题猪的来源。 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 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 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 对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 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 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 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 每天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采样送检, 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 年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 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监测排查等制度。 从2021 年4月1 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 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 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指导养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