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随着法制化建设的逐渐完善,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也越来越趋于正规,畜产品质量亦得到提升。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就说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要是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从而判定动物或产品是否安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是某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而是法律赋予的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全产业链的监管,不仅包括畜禽养殖环节,也包括畜禽疫病防控、屠宰加工、饲料供给以及市场交易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动物卫生监督程序,不论哪个环节出现纰漏都会引发畜产品安全事故[1]。
目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唯一依据是《动物防疫法》,除此之外并没有国家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可供参考。《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内容相对宽泛,而在实际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却很具体,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情况下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时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做不到“有法可依”。
全国各地区均有活禽或活畜交易市场,甚至有些地区具备多个交易市场,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却较少,导致在动物检疫工作中难免出现漏洞。加之商户对动物检疫工作认识不到位,不理解动物检疫的必要性,做不到自觉送检,致使执法工作的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
伴随科技水平的日益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了很大程度的变革,但一些执法人员并没有认真学习新的工作方法,没有掌握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以致在执法过程中仍然使用老旧手段[2],这一方面拉低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可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主要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使执法人员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遇到实际情况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发传单、发知识手册或线上教育的方法开展普法教育,尤其对从业人员,更应当进行统一培训,使他们明确执法工作的开展是为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对农业行政执法存在偏见。
针对部分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缺乏或不健全的现象,首先应当制定或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责任层层压实,采用责任追究制,秉承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如果发现执法不严或执法不公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此外,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确保每一位执法人员都熟知各项法律法规,明确事故的处理方法,从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