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约束科学的管理并安排事物,使被调度管理的事物能够有序安全的发挥最大的功效,如铁路调度、航空调度、水运(航道)调度、电网调度等。在这些各类调度当中,电网调度是最特殊的一类调度,因为被其调度的“物”是不可见的电力能源,不像其他调度都是调度的可见“物”,铁路调度被调度的“物”是火车、航空调度被调度的“物”是飞机、水运(航道)调度被调度的“物”是船只。这就使得电网调度的难度大大增加,而电网调度失误所带来的影响却是不可预见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中国目前有两大电网体系及其电网调度系统,一个是国家电网另一个就是南方电网,本文以国家电网的电网调度做相关论述。
电力系统调度机构是指负责电力系统有序安全稳定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单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分别在电力工业部、水利电力部、电力监管委员会、能源部等政府机构管理下,各级电网调度机构与发电、输(变)供电等电能生产单位分开运作,但被政府赋予在电网系统内的行政性权威。这种模式下发电、输(变)电、供电由一个单位统一指挥调度管理,此时的电网调度只是单纯按照预先制定的规则约束、协调电网系统所有单位有序、安全、稳定的协同运作。这个时期的电网调度机构是独立于电网生产系统之外的,纯行政管理单位,履行政府部门赋予的电网调度行政职能。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于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电网调度管理的行政权威性,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定: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力电网调度工作,电网的生产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网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生产的安全、经济运行,对电网生产单位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为强化电网调度的行政权威,条例特别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电网调度值班调度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命令;调度系统的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电网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命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同时,该条例也对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行为做了必要的约束。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1994年10月11日,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国家电力工业部发布并施行了《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发布进一步细化了电网调度的管理。以“厂网分离”为标志的电力体制改革开始之后,这种电网调度模式一直没有被改变。
2002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件),开始在电力生产、销售等市场化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电网系统垂直一体化的垄断模式自此被打破,发电厂和输(变)电网分开管理运行,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又一次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新组建(改组)成立了11家公司,其中就包括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这两家具有电网调度职能的公司。自此时开始,除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五省区以外的中国电力能源网,全部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电网输(变)电、配电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同时也负责这个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整个国家电网运行维护和电网调度管理规模范围也随之扩大,电网调度的模式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扩张。
起初电网调度只是完全独立在电网之外的行政管理单位,负责把发电企业生产的电能输送到电网,再将电网内的电能分配提供给电力用户。在此基础上尽可能的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电能质量指标,如电压、周波等,并通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或杜绝各类电网事故的发生。
随著国家层面对电力体制结构实施的改革,以及电网公司企业内部各种改革的推行,如今电网调度的运作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特别是在2012年前后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企业改革的全面推行,电网调度的运作模式就从起初的单纯电网调度模式,转变为电网调度及设备管理模式。无人值守变电站集中监控模式的推广,进一步加重了电网调度部门的职责,原本应该由变电站设备主人负责的变电站设备监控管理职责,直接转嫁交给电网调度部门承担,原来由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的,电力用户停电复电及投诉受理的部分职责也转嫁交给电网调度部门负责承担。
由于变电站设备主人不再负责变电站设备监控管理职责,使得变电站设备主人不能够及时掌握了解变电站设备的实施运行工作状态。电网调度值班人员实际上就成了实际设备主人的保姆,没有保姆通知设备异常,设备主人就不知道设备实际发生了异常状况。这样就延迟了变电站设备异常故障的处理时效,降低了对电力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就这个严重问题我在每年的年度总结报告上面,都多次向上一级电网调度管理单位提出改正意见建议,但总是被以顶层设计为由一次次的忽略了。关于由电网调度部门负责设备监控的弊端,我将会在另一篇文章里面,举实例详细论述。
现在的电网调度所管理的业务种类范围很多,从发电、输(变)电、供用电的实时调度,到上述电力企业的专业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几乎覆盖了整个电力系统所有企业单位。从电能最开始的生产一直到电能的最终消耗使用,全部都由电网调度中心负责管理,包括发电企业的设备数量、参数型号都要报送给电网调度中心。甚至于发电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坐标都要报送给电网调度中心,这些还都是强制要求传送或报送的。最无法理解的是,让光伏发电企业将风向、风速、温度等和光伏发电没有啥关系的气象信息传送给电网调度。
从电网调度管理的业务种类范围来看,电网调度中心真可以被称之为电网大妈中心。但从电网调度中心现在的管理方法方式来看,电网调度中心俨然就像是电网警察。
电网调度机构和输(变)电网二者之间的职能完全不同。电网调度只是监视、指挥电网各个生产单位,协调、安全、稳定实施完成电力生产和销售的机构,其自身是不直接参与实际生产工作的。而输(变)电网是直接参与并完成电能的输送和销售任务的。类似高速公路管理局与养路护路队的差异。电网调度和输(变)网分开,这种“大国模式”已经是国际上一种普遍适用模式,在世界大国当中已经普遍获得实证。因电网调度强大的公共职能特性,如果这个最大的电网系统业内的公器“不能够独立”,不论是先行启动电价改革、电能交易独立或输(变)电网和配(变)电网分开都不会取得实际的成效。
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抓紧制定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电网调度、电能交易、输(变)电网三者的关系是电网系统产业制度的关键核心,也是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害。对于电网调度独立等问题,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大电力公司对此既高度敏感又刻意避而不谈。
2015年开始的新电改至今5年了,也就只看到成立组建了一批电力交易中心,但绝大数电力交易中心都不是完全独立于电网公司之外的。电网调度、输(变)电仍然保持一体。这种电网调输一体的主要弊端在于,它首先影响电网内各发电单位等电力主要行业主体的利益,还可能会影响电网整体的公平开放,并使得电网系统内部关键信息无法受到电网系统外部的监管。
电网调度独立是世界电网发展的客观规律。纵观世界电力发展历程来看,电网调度应该是整个电网系统中,最特殊的公共管理指挥机构,从电网系统内部的专业技术管理,到电网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商业协议,再进一步提升为获得法律法规支撑的行业公共管理指挥机构。全球领土面积最大的前8个国家中,除中国以外电网调度和输(变)电网都是分别独立的。特别是国家电网公司推行的“调控一体化”模式,就削弱了电网系统相关企业主体的独立性与公共性,这是背离客观规律的电网调度模式。
国家电网公司推行的“调控一体化”,刻意将原属于变电运行管理范畴的设备监控管理等内容,强制移交到电网调度中心实施变电设备监控管理,破坏了一直以来电网调度指挥与电网现场设备管理操作的工作次序。强制在发电企业内部的生产网络安装侦测软件,并将发电企业内部的生产网络接入到电网调度的生产网络内。这些都是有意识的增加安全风险,设置重重障碍来阻止电网调度独立的进程。
随着国家层面新电改的进一步深化实施,以及2019年国家层面对“央企总部去机关化”改革的推行。未来的电网调度,应该是一个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公共服务机构,是特殊的专业技术执行机构。电网安全在本质上是超越电网企业层面的公共需求安全,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系统内最大的“公器”,电网调度回归到政府管理之后,接受政府的监管,接受电网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监督,完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与技术规范进行运作。
未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两大电网调度机构,分别从他们的母公司都独立出来,并将他们整合组建成一个大的电网调度机构,这样或许还能够促使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这两大电网并网运行。到那时我们将能看到一个完全覆盖整个中华大地的完整大电网——中国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