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家禽、 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 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疫点所在地(市)、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要加大对家禽交易场所、屠宰场所、 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 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2)。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 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 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 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较大(III 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II级) 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二)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针对供港澳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四)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扩散。
(五)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 亚型流感的, 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该阳性禽群过去21 日内出现异常死亡、 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过去21 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 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 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七)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 病毒可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较长时间。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 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毒。
(三)易感动物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四)潜伏期
病毒毒力、 家禽免疫情况、品种和抵抗力、 饲养管理和营养状况、环境卫生及应激因素等都会影响潜伏期。 潜伏期可从数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 天。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伏期定为21 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与宿主、感染毒株和禽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最高可达
100%。
(六)季节性
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冬春多发。
二、临床表现
(一)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
(二)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困难,有呼吸道症状。
(三)冠髯发绀、发紫,脚鳞或有出血。
(四)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五)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
(六)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 有时可见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
三、剖检变化
(一)气管弥漫性充血、出血,有少量黏液;肺部有炎性症状;
(二) 腹腔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肠道可见卡他性炎症;输卵管内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胰腺边缘有出血、坏死;
(三)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 腺胃乳头可见出血; 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直肠黏膜及泄殖腔出血。
急性死亡家禽有时无明显剖检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尽量在发病初期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禽只样品。 采样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并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
1. 血清样品的采集
无菌采集禽类的血液, 每只约2 毫升,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收集血清用于血凝抑制(HI)检测。
2. 病原学样品的采集
活禽可采集咽喉和/或泄殖腔拭子样品,病死禽可采集气管、肺和脑等组织样品。
拭子样品。 取咽喉拭子时将拭子深入喉头及上颚裂来回刮2~3次并旋转,取分泌液;取泄殖腔拭子时将拭子深入泄殖腔旋转一圈并沾取少量粪便; 将采样后的拭子分别放入盛有1.2 毫升采样缓冲液的2毫升采样管中, 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组织样品。 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袋或其他灭菌容器, 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3. 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
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 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量24 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 病原学样品4℃存放不得超过4 天,否则应在-70℃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 应避免反复冻融; 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能检测,则保存在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
(二)血清学检测
采用HI 试验,检测血清中H5或H7 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 HI 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三)病原学检测
1. 病原学快速检测。 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 等方法。
2. 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 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核苷酸序列进行测定, 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比对。
3. 病毒分离与鉴定。 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定病毒。 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4. 致病性测定。 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或用0.2 毫升1:10 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 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 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 能致6~7 只或8 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禽群发病率、 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 临床判断标准
(1)脚鳞出血。
(2)冠髯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4)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
2. 剖检病变标准
(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
(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H5 或H7 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RT-PCR 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 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 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2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一、疫情处置人员
(一) 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 疫情处置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 口罩、护目镜。
(二) 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 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
二、饲养人员
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 特殊情况下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洗浴。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 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三、健康监测
(一)免疫功能低下、60 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