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松 曹慧霏
关键词电子证据 公证 证据能力 司法诉讼 应用
在信息化社会的司法诉讼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判断,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司法确认节点。尤其是信息化社会在从壹代数字社会到贰代AI社会纵深快速发展过程中,电子文件大有替代传统纸质文件的可能。
基于此,本文将在填补电子证据证据能力认定这一司法确认节点上,结合传统的公证应用,通过交叉的司法公证,推动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司法确认,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提高电子证据能力的司法确认效率,推动当下的司法诉讼实践与时俱进。
信息化社会,电子证据无所不在,司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是迫在眉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公证应用,现实而紧迫。
一、电子证据
传统司法诉讼实践中,任何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信息都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
在信息化社会当中,信息传递和事实记录已经以电子文件为主。在现实当中,一旦出现纠纷,电子文件就成了主要的证据。研究电子证据,是当下司法诉讼实践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电子证据,英文简称为Digital Evidence,中文的定义为:来源于电子技术,通过数字化形态存在于磁盘介质、光盘介质、存储卡、手机硬盘等所有的电子设备,其表现的内容与存储载体可以分离,且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到其他电子载体的电子文件。电子证据表现有以下几个特性:数字化存在、不固定特定载体以及存在的可复制性。现有的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计算机文件、影音文件、手机短信等。
当下司法诉讼实践当中,电子证据的有以下几类:以电子传真资料、手机录音、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存在的与电子通信相关的证据类别;以计算机文件、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形式存在的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相关的证据类别;与传统的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的一些信息类相关的证据类别。
二、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在司法诉讼实践当中,电子文件要想成为电子证据,需要经过审判庭的司法确认。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司法确认,在没有公证介入的前提下,完全取决于审判庭的自由裁量权。而基于审判庭的自由裁量权,也对电子文件能否成为电子证据出现了不确定性。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确认电子文件成为电子证据,是当下司法讼诉实践的证据障碍。
如何确认电子文件的证据能力,认可电子文件成为电子证据,在当下的司法应用中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对于电子文件演化成为电子证据,其核心也是证据。对于此类证据,审判法官基于自由裁量的原则而生的证据是否可采性,肯定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可采性,特别是考虑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即采纳电子证据的有证据能力,按照现有的证据可采规则,是当下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事宜。
三、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作为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强有力组成部门,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司法公证是对于民事争议当中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法律事实等真实存在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司法认可的一种司法手段,简而言之就是对于存在于法律过程当中的行为或者事实进行基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司法真實存在性等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过司法公证过的事实或者行为,在诉讼中审判庭可以直接确认为证据,即具有国家司法公信力的证据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条,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从这一点看,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事实,法院直接认为公证文书具备证据能力,从而略过需要审判法官自由心证的裁量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备充当证据的能力,直接基于公证的事实真实性使然公证文书具备证据能力,从而直接采信公证文书。
同时法条中也明确出了在执行中,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同样可以由国家司法公信力确认的强制执行力,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基于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公证文书,直接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
释然明示,公证是体现的国家司法公信力,通过公证手段,可以使民事行为具备法律的确认性和真实性。公证在国家司法体系中作用巨大。
四、电子证据的公证
(一)电子证据为何要公证
在信息化社会,电子文件的纵横交流,导致商务活动中出现大量的无纸化交流,即电子文件。有沟通就有矛盾,伴随着现代司法制度建设的推进,呈现在审判庭的证据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证据,根由大量存储在电子载体的点文件类证据。如何判断此类电子文件的证据力,从国内外司法界来看,都遵循着电子证据也是证据,在和实物证据同类对待的同时,基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需要加以甄别真伪进而是否具有可采性,在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司法公信力进行背书的情况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当了电子文件是否具有证据力的真实判断。在发展的司法诉讼实践中,为了更大限度的体现国家公信力,减少审判法官自由心证的自由裁量,推动电子证据经过公证后提交审判法庭电子证据的公证文书作为证据,直接赋予审判法官的电子证据证据力的才行,能够推动电子证据迅速成为证据,具备能够被采信的证据能力。
(二)电子证据怎么公证
电子证据能否被认为具备证据能力,主要分析甄别它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相应的真实联系,在表现形式上是否真实,在电子文件的生成和保存等相应的节点是否合规合法合理性。
电子证据来源于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能够被攻击,电子文件能够被篡改且能够被消灭痕迹的特性,导致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司法诉讼实践来说,具备重要意义。
推动电子证据的公证,就是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公证手段公证电子证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电子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存在性
电子证据本身的电子技术特性决定了电子证据的物质客观性,电子证据产生的过程来源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运行,在电子设备运行的状态下,通过电子设备自身的计算能力,电子文件的编写、发送、保存以及存储过程“无人工”痕迹,从这一点来看,电子文件作为电子证据本身具备公正和客观性。作为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就是要还原电子证据的基础公正客观性。
2.电子证据的高技术高科技性
认同电子文件作为电子证据存在,就要认同电子证据的高技术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离开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任何可视物质性的保存。而巨大内容存储容量的存在,很多环节也不允许将电子证据原始存在介质运送到法庭上。在这个方面,作为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就是在公证自身高技术专业性的基础上,能够向法庭提供电子证据能够具有证据能力的国家公信力保障,推动审判法官直接通过公证文书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
3.电子证据的多样存在性、脆弱易损性
相对于传统实物证据,电子证据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载体中,表现出来的形式多样,有音频、视频、文字、图像、动画以及诸多环节的结合;同样,电子证据本身无实物,它的存储依赖于电子设备,一旦电子设备毁损灭失,则电子证据也会消失,从而造成了点整证据的脆弱存储和容易毁损灭失的特性。作为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就是通过公证文书来替代电子证据的多样存在和脆弱易损,能够将多样存在脆弱易损的电子证据替代为公证文书呈现给审判法庭进而直接予以采信。
4.电子证据本身的人为性
电子证据拉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它的陈胜过程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一种工具,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被篡改和被破坏,同样,导致电子证据也会被人为的篡改和破坏。还原电子证据本来面目,就是去掉电子证据的人为性。作为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就是通过公证来还原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和过程,推动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和无人为性,还原电子证据客观存在,推動电子证据被审判法庭予以采信。
(三)电子证据公证后的司法地位
经过国家公信力的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电子证据,直接具备了审判法庭予以采信的证据能力。
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呈现给审判法庭的公证文书,会被审判法法官直接予以采信。从司法诉讼实践来看,不仅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伴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纵深发展,刑事诉讼也大量采信电子证据的公证文书。
电子证据公证,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具备证据力,是当下司法诉讼实践过程中不可绕过的节点,采信电子证据,更是应该依附于公家公信力的公证手段,公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存在性,转化电子证据为公证文书,提高现代司法审判的效率性和公正性。
五、公证电子证据的意义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摩尔定律的规范指引下,整个世界迅速的演变成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实物和虚拟在互相穿梭,人际交往虚拟大于实物,由此,大量的产生彼此的电子文件。
有人的地方就有诉讼,诉讼结果的判断需要相对人彼此的证据,信息社会,电子文件成为证据具备被审判法庭的采信是对于发展的诉讼法的考量。
在没有具体到对于电子证据采信的法律应用上,通过变通的方法经由国家公信力的公证手段对于电子文件的公证,推动电子证据现形为公证文书被审判法庭采信是必要的。
公证电子证据,同时也是对于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律实行化和确认化的必经之路。具备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公证手段,在电子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这个司法节点上,必然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六、期待
在现代司法诉讼实践当中,与时俱进的通过国家公信力公证手段采信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推动现代司法诉讼制度改革,具备划时代意义。电子证据的司法公证,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