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途径之一,可规范《环境法》主体的行为,控制环境污染。基于此,文章以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执法工作开展的困境,然后以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案例,总结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出路,保障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 污染源 监测设备
作者简介:王越凡,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62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开展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及公正性原则,工作要求较高。虽然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一段时间,但在落实“最后一公里”上仍旧表现出诸多不足,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面临困境,需相关部门及人员提高重视,分析困境出现原因,找到基层环保执法出路。
一、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困境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最后一公里”,与社会环境建设息息相关。由于环保意识未全面普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漏洞,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部分地区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不足,其困境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环境保护认识较浅显
在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中,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均存在环保观念薄弱问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较为浅显。就政府部门而言,部分地区的基层政府将经济发展为重点,为招商引资,允许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进入辖区。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将区域工程污染管理为重点,缺乏对日常管理的重视。例如,某环保执法部门在进行湖泊管理时,将湖泊水利工程为监管重点,在民众非法捕捞、乱丢垃圾方面的监管不到位,引发更多环境问题。
就环保执法相对人来说,面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基层群众,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表现出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向湖泊中倾倒生活污水等现象,加剧环境污染;点源污染治理执法相对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虽然我国大部分企业均能够落实环保责任,根据排放标准控制生产,仍有企业为获取更多利益,加大生产,进行违法排污,并在环保执法工作中推卸责任,导致环保执法难以高效开展,影响污染治理效率[1]。
(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内容不全面、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就内容不全面而言,现行政策法规以环境保护禁令为主,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较少,且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违法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政策法规失去警示作用;就指导性不强而言,现有立法仅在水环境防治方面出台相关细则,废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例如,对于居民生活常见的生活噪声污染,公安部门难以顾及,而法律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处罚的权利,导致生活噪声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2]。
(三)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不足
在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中,存在组织设置不合理、排污申报制度工作及执法手段滞后等问题,影响制度的落实。
在组织设置中,我國政府部门根据行政区域,进行环保管理组织的设置,而在相邻区域的水环境或空气环境管理中,易受周边地区影响,当地环保管理部门不具备管理周边环境污染的权利,不得不向上级部门申请,由基层政府进行协调,工作效率低下,加重环境污染;在排污申报工作中,企业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状况,易出现瞒报或漏报现象,环境监测实效性较差,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在执法工作中,环境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手段滞后,不能准确获得环境监测数据,降低环境保护执法的执行力。
(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到位
在环境保护监督中,为提高监督管理成效,环保部门制定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避免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表现出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信息更新不及时,公众对环保执法的认识不全面,降低其参与积极性;在宣传教育方面,环保部门仅在上级领导发布任务或开展检查时,进行环保宣传,宣传工作间断性显著,缺乏长效机制,难以取得有效宣传教育效果。
(五)环境保护执法保障不全面
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执法设备及资金是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部分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设备陈旧,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先进的监测设备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受资金不足影响,部分环保部门仍旧采用陈旧设备开展执法工作,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对企业处罚时,也缺乏全面的证据,影响执法效果。
2.执法人员数量少,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背景下,各地区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区域内的企业逐渐增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部分执法人员每天要监察多个企业,工作效率低下,人员不足已成为环境保护执法有效开展的主因之一。
3.执法人员素养不足,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单位的福利待遇一般,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就职,不得不降低引进标准,执法人员表现出对环保政策法规的认识不全面,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且部分部门受经费影响,并未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导致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与最新工作要求脱节,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3]。
二、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出路
(一)深化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认识
为强化政府部门及环保执法相对人的环保意识,提高其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认识,环保部门需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对政府部门的考核,使其明确自身在环保执法方面的职责,将环保执法状况纳入考核机制中,与政绩挂钩,提高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于环保执法相对人而言,环保部门需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教育水平,具体在文章第三节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以某地区的环保执法工作为例,阐述如何提高政府部门的环保意识。
该地区重点开展政府部门的环保绩效考核工作,该主管部门将生态建设、环境质量、环境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污染物总量等指标,纳入基层政府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明确政府部门在环保执法中的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对各项指标完成效果不佳的部门给予处罚。
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主管部门结合区域环境状况,制定年度环保执法工作目标,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各个基层部门的工作职责,将任务细化发布给政府职能部门、街道与乡镇等基层单位,由市委和市政府监督管理各个基层单位的任务完成状况,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根据考核状况,定期汇总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将考核结果中的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污染整治等内容,作为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考察指标,与领导干部的职务晋升和先进评优挂钩。通过明确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使基层政府部门认识到环保执法工作的主体并非环保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积极参与环保执法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实现经济与生态均衡发展。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在《环境保护法》实施背景下,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详细的指导与标准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成效。但随着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不足逐渐凸显,存在内容空白与指导性不强的问题。就此,本文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拓展政策法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执法部门赋予更多权力,使政策法规覆盖更大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范围,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第一, 丰富政策法规内容。针对环保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立法部门需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扩大环保政策的覆盖范围,为环保执法提供有效指导。以某地区为例,政府部门设立法制科,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文件的编制工作,结合当前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政策法规和区域环境现状,出台《XX区环保法规规章汇编》,将政策法规与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一一对照,找出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或漏洞,进行修订或补充,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流程。
第二, 加大处罚力度。为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政府部门能需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获得的利益,约束企业的生产行为。我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在会议中指出,对于存在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需加大处罚力度,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利益的基础上,对其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到十倍的罚款金额;对与存在部分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可简化按日计罚的前置程序,直接在企业出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进行按日计罚处理;对于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定连带责任制,分别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倾倒者进行处罚;对于屡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层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限制其授信融资、财政资金申请及表彰评优等行为,以严厉的处罚提高警示,控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4]。
第三, 拓展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利。政府部门可通过政策法规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利,提高其对違法排污企业的处罚灵活性,进而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例如,在环境保护执法中,部分环保部门为管理违法企业的排污行为,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处罚,控制违法企业的生产,减少其污染物排放。在该处罚方式中,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规,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在接收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单后,可能出现延后执行或未按照处罚内容执行等现象,影响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罚。就此,政府部门需从立法角度入手,赋予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权利,确保供电和供水部门积极配合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提高排污企业管理水平。
(三)加大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度
组织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关键,政府部门应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明确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创新环境保护执法制度,细化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工作方式与内容,加大环境保护制度执行力度。
1. 优化环保部门组织设置。针对跨区域污染治理问题,政府部门可通过行政隶属改革,优化环保部门的组织设置。目前统一认证的改革方式为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下的环保部门,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对于省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采取领导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下,垂直管理可避免地方政府部门过于干预基层环保执法工作,赋予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更多的权利,使其敢执法、严执法。在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实施中,政府部门可借鉴金融机构或海关机构等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环保工作特点,保障垂直管理模式的有效落实。同时,政府部门可设置跨行政区的环境管理机构,在各个地区设置环保委员会,结合区域特征,决定环保委员会是否具备执法权限,保障基层环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实现针对性环保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成效,切实保护当地环境[5]。
2. 创新环境保护执法制度。针对排污申报制度的不足,政府部门需创新环保执法制度,引进双随机抽查制度,以“摇号”方式选择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人员,实现区域污染源的随机性抽查,通过录像、拍照方式,对随机抽查过程进行记录,使企业排污检查的有迹可寻,掌握企业违法行为的证据,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在明确被抽查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人员后,环保执法人员需立即开展工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并填报至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更新最新排污状况,在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实现基层环保执法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同时,为保障抽查的随机性、公平性及公正性,政府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构建完善“两库”系统(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前者需全面覆盖所辖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日常监管范畴内的一般污染源;后者需包括环保部门所有在岗在编的环保执法人员,根据实际状况及时更新数据库,通过动态管理实现精准环保执法,降低环保执法成本,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及质量,避免人情执法现象的出现,切实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社会大众为关键主体,可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补充,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细化来说,政府部门可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一,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给予经济利益的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解决基层环保执法的监督管理问题[6]。以某湖泊治理为例,环保部门制定如下公众参与机制:将湖区划分为若干区块,将区块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社会组织,个人及社会组织负责区块的经营管理与环保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可为个人及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在区块内开展水上无土蔬菜栽培、水产养殖等项目。在该参与模式下,个人及社会组织可获得经济利益,而规范的湖泊项目,可净化水质,并提高群众的责任感,控制垃圾及污水傾倒行为,起到良好水环境保护作用。同时,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可在湖泊区域建设环湖公园,向入园游客收入一定费用,将费用用于湖泊治理,且入园游客在观赏湖泊美景时,可监督周围企业、工厂的排污行为,避免偷排、漏排现象的出现。
第二,开展长期宣传教育。在环保宣传教育中,环保部门需构建长效机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和短视频等新媒体,对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强化环保宣传成效,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例如,某环保部门将世界环境日为基础,到社区进行环保文艺汇演,以小品、废弃物服装展示等表演,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引导群众从生活小事入手,保护环境;某环保部门在公墓门口开展“鲜花祭祀 防治空气污染”环境保护主题活动,向扫墓者发放菊花及环保手册,鼓励群众文明扫墓,保护绿水青山。
(五)提供全面环境保护执法保障
针对执法设备不足、执法人员少、执法人员素养低等问题,环保部门需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环境保护执法保障。
第一,加大执法设备投入。对于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执法车辆少、环境监测设备陈旧问题,环保部门需加大经费投入,采购执法车辆及先进环境监测设备,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帮助。以某环保部门为例,引进移动执法仪,该设备应用GIS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及动态表单技术,具备定位报道、现场检查、信息查询、笔录生成及电子归档等功能,可减少环保执法人员的人工记录,提高环保执法的准确性及效率,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移动执法仪具有录音录像功能,可实时获取环保执法中的证据,规范环保执法行为,避免人情执法现象的出现。
第二,引进更多执法人员。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足问题,政府部门需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编制,提高环境保护执法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行业人才参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以某政府部门为例,设立了基层镇级环保办,以定编定员形式配置环保执法人员,每个镇级环保办配置两名专职环保员,负责所在乡镇的环保工作,填补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空缺。
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为提升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环保部门需加强培训,组织环保执法人员进行最新政策法规的学习,以讲座、分享会或培训班等形式,提升环保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以某环保部门为例,管理者在每周例会中,组织环保执法人员进行上级领导下发文件的学习,通过集体讨论方式,深化环保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的认识;邀请律师,进行“践行公益、维护绿水青山”为主题的讲座,介绍环保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法规,以具体案例为基础,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知识;邀请环保局局长开办培训班,介绍涉水涉土污染企业执法要点,分享执法工作经验,强调环保执法中调查取证的重要性,强化环保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提升环保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7]。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在工作理念、政策法规、工作落实、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结合上述困境,其相应出路为:深化对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认识、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保障,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度与广度,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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