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2-11 09:17杨海霞张晶晶张克险秦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网约车风险防范

杨海霞 张晶晶 张克险 秦果

关键词网约车 监管现状 风险防范

作为出行新模式,网约车不仅解决了传统出租车打车难、打车贵的问题,还能增加就业岗位、激发交通服务业的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但其发展的同时,许多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如空姐被害事件,使消费者对网约车使用的安全产生顾虑,从而抑制了网约车市场的发展。为了促进网约车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制度尤为重要。

一、网约车市场条件及责任划分

(一)网约车平台及车辆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申请从事网约车的经营,其中第五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网约车法人资格、从业资质及调取信息能力、管理制度及支付方式等条件。网约车作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工具,应使其符合车辆运营高安全标准,因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从车辆载客人数、安装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及车辆技术性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

为保证驾驶员素质能力及技术能力,《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驾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及遵守交通规则与否等方面进行了约束。各地自行出台的细则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及驾驶员、运营网约车的门槛根据各地情况也有所不同,如上海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具有本地户籍、申请之日起前1年无5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等更为严格的条件。

(三)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平台作为承运人,是交易主体。乘客使用网约车服务则是网约车平台订立承运合同后,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若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当网约车行驶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此时网约车司机为乘客提供服务基于网约车平台的授意与指派,故应属于职务行为。并且,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亦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二、网约车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制度不完善

1.政府对平台的监管制度不全面

网约车的监管主体是监管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即政府监管部门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但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方式,与传统企业大为不同,导致传统的监管手段有时会面临失灵的遭遇。自滴滴司机出现事故后,交通部等多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进驻滴滴,对其展开安全专项检查。但这不是长期有效的监管政策,加上网约车市场各主体快速活跃的发展,组织进驻平台展开专项检查等方法已不能解决目前严峻的监管形势。

2.网约车平台监管不力

(1)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审查不严。网约车平台为了增加平台司机的活跃度,对加入平台的司机和车辆都给予最大宽限。根据司机向平台提供的信息为基础,不论其真假,但凡符合注册平台的部分资质,便能立即加入运营接单。而目前网约车司机主要来源于社会人员,有的司机文化素质不高或者隐瞒自身的一些不良信息进入了此行业,大大增加了網约车市场的风险。

(2)对车辆审查不力。车辆性能合格与否严重影响着车辆运行安全。由于平台没有专门设置车辆审查地,其对车辆的审核都是在线上进行,因此会出现部分负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来源不明或者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车辆投入使用以及人车信息不对称或者是套牌的现象。平台未对相关信息进行一对一的绑定和定期的检查更改,这种情况下,无法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对网约车司机失去了监管和控制,导致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危险,加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二)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1.消费者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从乘客的角度来看,网约车平台积累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没有行业标准和规范来约束个人信息的管理问题,那么会造成信息泄露等许多的潜在危险。在如今大数据的背景之下,如果网约车平台不能很好的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将严重危害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2.乘客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乘客安全,不仅关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关于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018年5月5日晚一名空姐乘坐滴滴被害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的舆论,网约车乘客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也随之被人们愈发关注。人们总是在面对突发事件和侵害缺乏合理的解决方式。并且当处在陌生且偏远的环境下,往往加大了乘车的危险性,也为不良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3.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在目前网约车市场的大环境下和公众舆论对网约车的司机的固有印象下,网约车司机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失上,人们更多的注重于对司机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却忽视了司机的人身安全也需要保护。2019年3月25日,湖南19岁大学生乘客杨某悲观厌世当晚精神崩溃而将司机无故杀害。针对目前网约车司机群体的分析来看,部分网约车司机是兼职司机,基于特殊的工作形式,关于其是否属于适格的劳动者、在接单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如何归责、第三方平台是否需要对其进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等问题尚未解决。

4.第三方平台赔偿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

消费者在网约车消费过程中会出现问题,目前各第三方平台都有提供相应的投诉平台,通过联系客服来进行解决。但是其不能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同时缺乏相应主管部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无法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后续相关的跟进,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因此目前网约车平台的服务质量和赔偿机制还有待提高和改善。

三、网约车风险防范对策

(一)明确网约车性质,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网约车和出租车拥有一样的服务性质,建议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统筹管理。同时,各地方政府要以《暂行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地域特色,因地制宜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普及与完善。

(二)明确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

1.对申请注册的司机进行严格审查

平台对注册司机应进行机动车驾驶证、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是否存在大额欠款等方面的审查,筛选剔除一些品质上存在问题的司机,同时要定期对在平台已经注册的司机进行重复审查,及时对不符合资格的司机进行注销注册,严格明确司机只能一车一平台。

2.网约车平台应该设置实地车辆检查点

通过车辆审查点,对注册司机提供的注册车辆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车辆的车龄、是否出过安全事故、违章状况以及车辆是否购买车险,提高车辆的安全度。除此之外,还要对已投入使用的车辆进行严格的定期年度检查,对不合格的车辆及时要求司机进行整改或者将其淘汰。

3.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

平台可以加大科技投入,完善升级GPS跟踪系统,并在公安系统进行备案,与其建立联合网站,双方共同对网约车的实时位置进行监督。若发现司机异常脱离平台网络系统便立即与乘客进行联系,在与乘客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可直接让警方介入。在警方的压力下约束司机行为,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乘车安全。

(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1.畅通消费者权益保障途径

(1)人身、财产权益保障。针对目前在网约车环境下出现的司机故意伤害、强奸等刑事犯罪,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对司机按照刑事程序追责。对财产损失可要求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个人信息权保护。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自媒体、设立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提升公民保护信息的意识。同时,相关司法部门,例如司法局应联合做好关于公民信息泄露后如何救濟权益的普法工作,让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亮红灯之后可以知道通过何种合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2.网约车司机权利救济

(1)提高维权意识。首先,网约车司机作与第三方平台签约时应该就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协商,最大限度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为自己争取利益,保证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司机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来救济权利。最后,针对网约车司机可要求第三方平台为其提供车辆保险、安装卫星定位和报警装置等设施。

(2)公开司机签约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开平台企业的相关信息,让司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更有效合理的选择。明确平台的员工福利、工资待遇等内容,确定平台与司机的抽成比例避免司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救济路途受阻。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给予劳动者自由的选择权和平等的主体地位。

3.为网约车设置专门险别

发挥保监会带头作用,根据网约车运行中的事故特点,邀请保险公司为网约车设置新颖的且价格合理的专门险别,利用新险别降低网约车运营成本,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活跃发展。

四、结语

新兴事物离不开正确的引导和规制,面对网约车发展的良好前景与其在现行状态下不规范发展的现状,出台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显得格外重要。从统一网约车市场准入规则开始,保证司机和车辆的合法资质,规范网约车平台的经营,做到保护消费者从接单开始,以此建立一套从司机到平台到消费者完善的网约车运营和监管制度。让网约车以最大积极作用服务消费者,从而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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