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麟
关键词未成年人 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中国正式进入了5G时代,5G技术的应用必将使得移动互联网技术这颗参天大树更加枝繁叶茂,在5G网络下,网速将会更快,网络延迟更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网络的数字存储特性导致其并没有“忘记的机制”,人们使用网络而公开的个人信息会被互联网永远记忆,基于互联网永久记忆给人们带来的困扰和威胁,欧盟率先在法律中规定了被遗忘权,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也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橡皮擦法案,未成年人的权益理应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上网人数已经达到1.69亿,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到了93.7%,未成年人上网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其年龄却呈逐年降低趋势,为了尽可能的减少互联网永久记忆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变得尤为关键。
二、保护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正当性分析
(一)未成年人风险认识意识薄弱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加之对互联网强烈兴趣的驱使,使其对互联网的风险认知能力非常薄弱,在各种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事情屡見不鲜。未成年人不会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其年幼,缺乏认知能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收集者处理网络中个人信息的程序复杂,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权能之一就是为了针对还未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相较于侵犯隐私权的事后救济,被遗忘权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原因如下,网络上的负面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深远,如果不能事先行使被遗忘权删除那些信息,会导致其付出超乎想象的代价,例如,美国加州橡皮擦法案的推动者列举的真实案例,有很多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分享自己的隐私照片和负面照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特性导致这些个人信息永久的留存在互联网中,当其发现这种严重后果的时候最终选择了自杀,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对发布信息传播的有效控制手段,最终致使悲剧的发生。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心思也较为敏感,尤其是在步入青春期后,会进入叛逆期,他们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支配意愿会更加强烈。
(二)未成年人网络上负面的个人信息影响其融入社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社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犯错误的机会,更应当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从年幼弱小成长起来的,我们都希望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理应对人们的这种需求做出回应。我国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9条增加,免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5条也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法律在刑事领域保护了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机会,在民事领域,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用网络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自己或他人发布在网络上的与自己人格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会严重影响其重新开始,忘掉过去的机会,人们因为年少无知而犯下的错误,却要永久的伴随其一生,—个小小的错误,经过无数人的浏览,储存时间的累积,被尽可能的放大。赋予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使网络中过时和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可以得到删除,进而重归隐私领域,保障未成年人日后的健康发展。
(三)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犯
未成年人还处于学生阶段,与上学有关的个人信息一直以来就是受侵犯的重灾区,利用互联网,一些犯罪分子不停地收集和交易这些个人信息,而从中获取利益,这些人利用欺诈和诱骗等非法手段恶意地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再者,由于未成年人上网大多是为了社交和娱乐,而这些网站和应用是需要实名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的,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公开的机率大大增加。随着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数据也愈来愈具有商业价值与经济价值,例如,商家可以根据掌握的其他人的个人信息精准地定向投放各种广告,大大的提升了效率,网络上的个人数据可以具体且明确的体现出信息主体的用户偏好,直接体现了市场的需求,加上人工智能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个人信息的应用价值越来越大。
(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不断加大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电子化的个人信息的数量急剧增加,未成年人很容易地通过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进行网络聊天或网络购物,以往复杂的程序变得越来越人性化,未成年人可以拿到手就能熟练的应用,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会进行网购,其方便快捷的体验深深的吸引着每一个人,网购网站及应用都需要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来提供服务,随着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它们的数据储存容量也成几何级增长,从最初的顶配版容量只有8GB到现在的低配版都要达到128GB,其记忆储存个人信息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数据结构也存在着变化,变得越来越复杂,处理程序也愈加繁琐,以往我们认为并不属于个人信息的信息,例如位置信息和交易记录等非结构化数据,渐渐的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整合和分析之后,都可以在网络上建构出个人的数据人格画像,成年人尚且不能充分意识到那些信息是重要的个人信息,更何况相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这些因素都使得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不断加大。
三、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
(一)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行使问题
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是由其本人行使,还是由其监护人代替未成年人行使,两种方式哪一种更加适宜需要进行衡量。笔者认为,可以按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类未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年纪稍大,接触网络时间也较长,其可以针对与自己年纪和心智相符的个人信息,自己独立行使被遗忘权,但是,针对自己不能认知到的其他个人信息,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被遗忘权,而另一方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不能准确认知网络上的与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被遗忘权。这样划分的好处是,一则可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适当的接受外界的刺激,其应当能针对一部分个人信息,自己可以独立行使权利。二则可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不能认知的部分个人信息,由其监护人行使被遗忘权删除,可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行为的构戍要件
侵害未成年人被遺忘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加害行为具体指数据控制者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实施了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行为,该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具体而言,某未成年人因网络上存在自己的个人信息,自己或者其监护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想要行使此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删除该个人信息,并向数据控制者提出了具体的删除要求,数据控制者却怠于履行删除义务,其行为构成不作为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指因被遗忘权指向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价值,而由于数据控制者的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例如,由于未及时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导致未成年人肖像被用于盈利活动的目的。精神损害是指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的精神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网络中的未成年人的负面个人信息未被及时删除,造成对未成年人无法回归正常的生活,精神压力与日俱增,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精神方面不可逆的疾病。未成年人人生阅历不够丰富,使得其更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因而,大多数隋况下,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行为造成的就是其精神损害。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数据主体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而言,数据控制者怠于删除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指向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怠于履行删除义务的这段时间内,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事实,数据控制者承担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如果在怠于履行删除义务之前,就已经发生了损害事实,例如,其他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不属于这里的损害事实。再者,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扩大的部分,使得其他数据控制者得以非法处理该数据造成的损害,也是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归责原则应采过错推定原则,主观过错仍是侵害被遗忘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具体来说,当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其它可以明确得知的方式提出删除信息数据的申请行使被遗忘权时,数据控制者却以不作为的行为回应权利的行使,则数据控制者的主观过错为故意,过失是指数据控制者虽然知道自己应该删除数据并且有删除的想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删除的主观过错。
(三)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归责原则,笔者建议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原因如下:第一,普通自然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对数据的处理原理并不了解,数据主体举证能力低,由其承担证明责任不合理。第二,虽然无过错归责原则更能保护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但对于数据控制者需要承担的责任过大,不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再者,追根溯源,19世纪末,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出现是为了协调高度危险的大工业出现给人们带来的威胁问题,因此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条件是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尤其是对人生命健康构成的危险的情形。而数据主体收集处理数据的行为并不符合此种情形。
四、结语
网络时代数字化的个人信息的永久记忆给人们带来了威胁,被遗忘权应运而生。网络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发布与分享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影响较大,具有受保护的需要,被遗忘权给未成年人从头再来的机会,使未成年人可以免受过去的影响,放眼未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