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选民
摘要: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这项研究中,文本作者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有力地回应了中国大历史特别是新中国70年来波澜壮阔发展历程所提出的系列重大课题。缘于该研究所运用之韦伯“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理论视镜的价值底蕴,文本作者关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之未来走向的预判与其研究中的主体逻辑相矛盾,形成了可称之为的“周雪光悖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未来走向,不是现代西方世界所追求之善治秩序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而应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之善治秩序的“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在当下新时代则集中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拱卫之善治秩序状态。
关键词:周雪光;理论视镜;法治秩序;“法治”;“国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5-0019-009
社会学家周雪光先生以中国一统国家体制与有效国家治理之间的矛盾机制为主线,从国家治理存在的矛盾挑战、“官僚体制”(或科层体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国家治理各层级具体机制或制度的生成、各级政府的特定行为取向、国家与社会间的交互作用等方面,深刻揭示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個组织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这项研究的鲜明主题。在研读该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察觉到一种可称之为“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文本作者以极为正向的态度挑明其研究的问题意识,即中国大历史特别是新中国70年来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为人们审视中国社会的发展提出了系列重大课题,如“(1)与其他古老文明相比,为什么中国文明有机体可以在历史上生存如此之久?(2)为什么中国在历史上有一度辉煌的文明历程,又有长期停滞徘徊的经历?(3)为什么中国社会在近几十年里突然进发出巨大的活力?”文本作者经由对当代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治理之制度逻辑的揭示,不仅有力回应了这些重大课题,而且蕴含着一种具有一定价值意蕴的主体逻辑结论,即晚清以降180多年来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的探索实践表明,中国为应对晚清以来国内外环境情势大变局,在其治理转型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了契合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治理模式,或者说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另一方面,文本作者在他研究的逻辑“收尾处”(而非仅仅其文本之“末尾处”)却突兀地告诉我们:“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是特定国家治理模式的动作逻辑内生所致,不可能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国家治理规模所面临的负荷和挑战是所谓‘技术治理手段所无法解决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未来走向(或现代化转型)需要“另谋出路”,亦即“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另辟蹊径”。在文本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未来走向,若按照目前的发展路数,将是“没有出路”的,这与其主体逻辑存在悖论,笔者拟称之为“周雪光悖论”。
一、“周雪光悖论”:一种理论化之问题处理
关于“周雪光悖论”,简单描述性论证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得有一个严肃的理论建构论证或理论化的问题处理。
具体来讲,一方面,经由其研究,文本作者让人对晚清以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就有了一个很高的预期或期待。文本作者一再明确了他的问题意识及研究主题,如其所言:“为什么中华文明长期延续而未遭遇像其他帝国一样衰亡的命运?为什么中国这样一个具有辽远广阔的国土、多元文化同时又是中央集权的政体可以长时期地生存下去?为什么中国社会经历了历史上的停顿、低迷徘徊,在今天能够出现经济上的大发展?这些问题相互关联,汇集成为……研究主题,即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在笔者看来,文本作者主要从两大层面积极回应或回答了他所明示的理论问题。一者从宏观层面,文本作者揭示了先秦特别是秦汉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矛盾机制。在文本作者看来,先秦特别是秦汉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矛盾机制,是一统国家体制和有效国家治理之间的矛盾。其中,中国国家治理机制的典型气质或根本表征是一统国家体制,该体制仰赖两个主要维系机制:一个是科层体制,另一个是一统观念。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衍生出了系列具体应对机制,如“(1)决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以及逐级代理制的动态平衡,(2)政治教化的礼仪化,以及(3)运动式治理的‘纠偏机制”。即是说,先秦特别是秦汉以来中国国家治理制度在其现代化的过程中演化出了系列具体治理机制来应合其主要矛盾机制,如文本作者所言:“其一,国家治理的具体形式因控制权在不同维度上的分配组合而变动,从而导致了政府内部权威关系和政府治理模式因时因地的相应变化。而且,政府内部权威关系通过不同形式的政府内部谈判过程来加以调整、实施,表现出了强大的组织适应能力。其二,皇权的专断权力时常交替使用常规机制和运动机制来调整中央与地方间关系,特别是通过运动式治理打断官僚体制轨迹,通过暂时却有效的高度动员能力来推动整个官僚体制的高速同步运转,成为应对危机、打破官僚惰性的一个重要修复机制。其三,基层政府间制度化的‘共谋作为和多重逻辑下的应对策略使得各级官员通过各种非正式但有稳定制度基础的非正式行为来弥补国家政策与本地状况间的沟壑,为政策灵活性提供了制度空间。最后,在国家与民众的互动中,乡土社会的逻辑和‘无组织的集体行动在国家运行过程中注入了重要动力,以非正式的常常是隐蔽的形式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节奏和走向。”
另者从中微观层面,文本作者详尽揭示了当代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治理各层级机制或制度的生成逻辑。文本作者在阐述中国国家治理制度演进之“变”与“不变”过程中,揭示出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各层级机制或制度的生成逻辑。在文本作者看来,在应对晚清以降国内外情势之大变局的过程中,除开其他具体治理机制或制度,国家正式制度所衍生之最为重要的核心治理机制或制度是执政党的卡理斯玛权威常规化。正是有了这一衍生机制或制度,中国一脉相承之国家治理制度的典型气质或根本表征仍能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常发挥作用,如文本作者所言:“执政党继承了中国传统上的卡理斯玛权威,并将这一权威常规化的组织基础放在执政党的党务系统上,与‘政府系统的常规型治理机制交织,形成了常规与运动机制双重权威并存的日常组织结构。”经由文本作者的阐发,他的研究表明,在应对晚清以降180多年来国内外情势剧变的过程中,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基本实现了其现代化历史转型过程,而其目前的迫切任务使命——依作者文本的主体逻辑可推测出——业已转变为了如何再进一步完善这一套国家治理体系。
另一方面,在研究之逻辑“收尾处”,文本作者却突兀地让人觉得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成就的取得似乎是“暂时性的”,仍需要“釜底抽薪般”大转型。在其研究的逻辑“收尾处”,文本作者并没有遵从研究的主体逻辑,反而得出了让人惊讶的结论,如其所言:“出路何在?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另辟蹊径。在我看来,有两条道路值得探索。其一是通过新的治理模式来减缓、转化这一矛盾。例如,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将权力和利益分而治之。其二是减少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一些管理功能,缩小‘有效治理的范围,以社会机制替代之。两者殊途同归,旨在减轻权威体制的运行负荷,为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寻找出路。”并且,文本作者还格外强调,在应对一脉相承之国家治理主要矛盾机制的问题上,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具体治理机制或制度生成的适变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文本作者得出该结论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在于他研究之主体逻辑中的次级逻辑,而该次级逻辑尤其强调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一统国家体制与有效国家治理这一主要矛盾机制的“冲突”或“不可调和”面相。展开讲,其一,一统国家体制的“负荷太重”。“在当代中国,国家组织覆盖范围之广、治理层次之深入、涉及内容之繁多、政治性动员之频繁,是历史上不同朝代或其他治理模式所无法望其项背的。”其二,一统国家体制严重牺牲效率。“重一统而不顾效率的理念在人事制度上尤为突出。地方官员频繁流动,使之无法滋生地方性势力,拥地自重。但相应的代价则是,如此制度下的官员急功近利,无法有长期经营发展的目标。”其三,一统国家体制难以朝所谓当今世界“通行”甚或现代西方世界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方向发展。“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寻求新的支配形式和新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中,逐步稳妥地走向法理权威、建立法治国家……这是一个上下求索、艰难漫长又令人充满憧憬的过程。”直观来看,文本作者对支撑次级逻辑的这些理由相较于文本中支撑主体逻辑的基干理由,舍本逐末,以次级逻辑替代了主体逻辑。
二、“周雪光悖论”出现的原因分析:韦伯“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理论视镜之价值底蕴
在同样涉及中国国家治理制度演变主题的重要研究如金观涛、刘青峰的系列研究中,亦存在“周雪光悖论”式的矛盾。在金、刘的研究中,一方面,他们承认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探索成效是显著的,如其所言:“一体化组织方式实现了一个超级农业社会之整合,这种组织方式应付来自其他农牧业社会的挑战绰绰有余”。他们相信,回顾晚清以来历史,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它绝非一连串的失败,过去的世纪颇为壮丽地体现出中华文明顽强的生命力和伟大的创造能力”。另一方面,他们研究之结论却又是另一层面或另一向度的,如“超稳定系统今天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结构本是适应19世纪冲击而建立,它无法适应这些新的变迁”,如“显而易见,超稳定系统为适应19世纪西方冲击而建立的社会结构再也不能应付今天的世界潮流”等。因此,重点回应“周雪光悖论”在当前学界还是有一定之理论意义,或者甚有必要。其实,审视“周雪光悖论”产生的原因不难发现,这在很大程度上跟他采用审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这一论题的中微观理论视角有关,即在审视中国国家治理各层级具体机制或制度之生成逻辑的过程中,陷入了某种“细节决定成败式”陷阱,而现实情况却往往或更可能的是,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科学或合理与否不是这些机制或制度逻辑的某一(某些)“细节”或“不足”所能决定的。
具体来讲,“周雪光悖论”的出现跟文本作者所选取和采用的核心理论分析工具即韦伯的“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这一理论视镜有关。从文本作者对韦伯理论的理解来看,“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这一理论分析工具似乎是价值无涉的。文本作者在利用韦伯理论视镜之分析过程中,不自觉地受该理论分析工具本身之学理逻辑及其所承载之价值逻辑的支配。在韦伯看来,权威主要是指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权力。在这一认识前提下,韦伯提出了他关于权威的“理想类型”分类学,即传统权威、卡理斯玛权威和法理权威。其中,“传统权威”是从历史一脉相承下来的习俗传统中获得其合法性基础,如传统社会中的族长权威;“卡理斯玛权威”是领袖凭借其超凡禀赋赢得追随者拥戴,并获得其合法性基础,如革命领袖的权威;“法理权威”则是依据民众所认可接受的公正程序而获得其合法性基础,如选举程序所产生之国家官员的权威。这些权威类型之所以具有“理想类型”气质,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基于权威所产生的支配形式更可能是以某一种权威类型为主而兼有其他权威类型特点的形态。如果“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这一理论视镜真是“价值无涉”的话,那么,文本作者会很自然地认为,“国家治理模式不是任意选择的,常常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演变过程有着深刻关系,有明显的途径依赖性”,“当代中国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以法理权威为表、但更多地表现出卡理斯玛权威为实的混合型基础之上”。加之,晚清以降180多年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功转型事实,如“在近代史上诸多帝国分崩离析、民族国家独立兴起的大浪潮中,中华帝国的历史架构今天依然大致完整地保留下来,并且有再度辉煌的发展”,那么,文本作者研究中的主体逻辑结论应该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有其特定时空的合法性,应是向着目前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这一基础之上的方向继续向前发展,而不是朝着一个“截然不同”的方向即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转型。
若不对韦伯之“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这一理论视镜的价值底蕴进行有意识反思,且接受该理论分析工具中的价值逻辑,那么,文本作者就会形成其目前的结论,自然会产生当前这种矛盾或“悖论”。韦伯的“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这一理论分析工具,其實是蕴含着价值逻辑的,韦伯关于权威的“理想类型”分类学,并不是一个价值无涉的类型分类学。文本作者征引的韦伯并不认为传统权威、卡理斯玛权威和法理权威都有其在现代时空中存在的天然合法性,即是说,传统权威和卡理斯玛权威在现代世界的存在是“暂时性的”,都要向着法理权威转型,法理权威是其他两种权威形态发展的最终归宿。韦伯的这一“理想类型”分类学之所以具有这种规范性意蕴,主要是缘于他置于现代世界中作为西方人的主体性视角。在文本作者看来,韦伯关于权威的“理想类型”分类学是基于客观历史比较分析方法所得出的“客观”结论,实际上并非如此。在笔者看来,韦伯的“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理论主要是为了突显法理权威的合法性,其他两种权威是为此意旨才被型构或建构出来的,并且缘于现代西方世界奠基于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而产生的世界性成就,其他传统权威和卡理斯玛权威这两种权威类型在此映衬下更是在事实上“没有存在合法性”,而都只是现代法理权威的过渡性权威类型形态。
另者,从文本作者对韦伯的征引来看,韦伯所言的“官僚制”才真正配得上人世间唯一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权威类型即法理权威,或与其“严丝合缝”。展开讲,似乎只有西方时空中的“官僚制”才是真正的科层制,可以成为现代“普适”民主宪制的基础,“民主宪政的法理权威已经成为20世纪现代国家不争的合法性基础”;而其他类型社会中的科层制被罔顾事实地宣称为韦伯他所言之“官僚制”为适应其他权威类型或其支配形式而产生的特例或殊相,“官僚制作为一个高效率的治理工具,也可能与其他的支配形式相结合,为统治者所用”。即是说,“以官僚等级结构为核心的正式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韦伯式“官僚制”结构的法理权威(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才是人类社会中一切国家(特别是后发国家)的国家治理为适应现代文明冲击这一国内外情势大变局而转型(或现代化)的未来基本走向。
缘于这种带有极强价值底蕴的逻辑大前提,加之文本作者所揭示之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中所存在的种种或大或小的“问题”,如卡理斯玛权威的式微趋势、目前科层体制的高负荷运转成本、运动型治理机制面临的深刻危机等,那么,作者文本中的目前结论便能够很自然地被导出:要想有效解决或平衡目前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一统国家体制与有效国家治理之间的主要矛盾,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或转型)必然要“另辟蹊径”,以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构建为最终旨归或“基本走向”。然而,上述分析表明,文本作者的这种逻辑推论是很成问题的。
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基本走向:以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基本走向为参照
在不自觉受韦伯“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理论分析工具中价值逻辑支配、得出其研究中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未来走向”预判的过程中,文本作者所依凭的直观理由是:“在中国社会经历大转型的今天……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以及历史上演化而来的一系列应对机制对现代国家制度建设有重大的约束。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困境。”不仅如此,在文本作者看来,“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寻求新的支配形式和新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中,逐步稳妥地走向法理权威、建立法治国家,这是执政党多年来提出的目标和制度建设的方向。”
然而,一方面,现代西方社会所追求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一种具有内在“普适性”的善治秩序状态。雅斯贝尔斯“轴心时代”思想的出场表明,人类社会很早以前就出现了多元文明间的分野,在这些文明中基本形成了各自关于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想象或“理想类型”。其中,基督宗教世界或伊斯兰教世界里的美好秩序“理想类型”是上帝秩序或真主秩序;佛教世界里的美好秩序“理想类型”是“自然”秩序;而在中华文化圈里的美好秩序“理想类型”则是“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作者文本中的法理权威或“法治”形态主要指涉文艺复兴运动以来所逐渐形成之现代西方社会中的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现代西方社会中的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主要是指歐洲中世纪基督宗教世界之上帝秩序的“古典化”或古希腊罗马化。现代法学特别是现代西方法学将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的起源追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之关于法治的论述,这种追溯有其合理的地方,亦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就其合理性言,西方文明特别是其法律文明,若没有古希腊罗马文化的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基督宗教世界的上帝秩序就很难有其当下的现代形式即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就其不合理地方言,古希腊罗马文化只是现代西方文明特别是其法律文明得以形成的一种重要或核心要素,而现代西方文明特别是其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的“底子”或“基本盘”是中世纪基督宗教世界的“上帝秩序”。
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宗教统治时期,经由人们对上帝耶和华的虔诚信仰,作为上帝指示之化身的教义经典——《圣经》,不仅是人们外在行为的规范,而且是人们内在精神思想的法则。就是现代西方社会的这种社会发展历程造就了现代西方人的秩序思维方式或思维结构。在中世纪基督宗教统治时期,跟上帝“达成”的契约——《圣经》,在社会运转和运行的过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或权威地位;在文艺复兴运动甚或“上帝死了”之后,社会成员特别其中的政治精英基于自身意愿所达成的政治契约——现代之法或法律,在人们的秩序思维结构中亦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或权威地位。中世纪基督宗教统治对现代西方人之秩序思维结构的养成及其一脉相承,加之文艺复兴运动中对古希腊罗马文化中法律文化元素的析取、借鉴或继承,造就了今天西方世界或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形态——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
但是,人类“轴心时代”伊始逐渐成型之中华文明中的善治秩序追求取向,并不是现代西方世界中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而是一种“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中国人自古以来关于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想象或“理想类型”并不是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这意味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走向,肯定不是作为人类社会善治秩序之一种重要表现形态的现代西方社会“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基本走向”。
另一方面,不同的文明或文化有不同“法治”形态,当下中国语境中的“法治”建设有其特定内涵,需情境化理解。具体来讲,当前中国社会中主流的“法治”说法,是“依法治国”这一表达的缩写,甚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表达的缩写,“法治”概念的权威定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其权威定义直观来看中国社会的“法治”形态,显然不是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形态,亦即现代西方社会实现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这一“法治”形态,而联系到中国社会一脉相承的华夏文化语境,更多地或主要是“治国”秩序或“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这种“法治”形态。
申言之,之所以重提“国治”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概念表达,并将“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作为中华文化语境下人类社会之善治秩序的具体或重要表现形态,是因为中华民族自人类“轴心时代”以来,逐渐形成了自己一以贯之的关于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状态的想象或努力方向。先哲有言:“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这段论述或其他传统典籍中相类似论述表明,“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达成的基本条件,是国家或社会内部大部分人“身修”,以及大部分家庭“家齐”等情况的普遍实现。反观先秦以来的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特别是晚清以降180多年来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转型或现代化,“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还是中华民族所追求或向往之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硬核内容要素。“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概念在新时代亦增附了新时代条件下的意蕴内涵,其中作为其核心内容之新时代的“身修”,自然增附了如“公民道德”等新时代意蕴内涵;作为其核心内容之新时代的“家齐”,自然增附了如“小康家庭”等新时代意蕴内涵;等等。
另者,在历史上,在追求“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的过程中,处于同时期即先秦时期“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的法家“法治”思想成为了秦汉时期中国主流政治精英实现其国家善治秩序状态目标的有效途径,并发展成为“治国”或“依法治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一如前述,在一脉相承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晚清以降180多年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作为人类社会之善治秩序状态的重要表现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中华民族所追求和向往的善治秩序状态。如果是这样的话,中国实现“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做为至善“治国”秩序状态的有效“治国”或“依法治国”途径,很大程度上在晚清以降180多年来中国之治国理政的问题上仍是一脉相承的。相较于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形态即法理秩序或“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中国社会在其特定时空中形成了相对独特的“法治”形态即“治国”秩序或“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
当然,“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在晚清以降180多年来的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过程中增添了一些新的秩序要素如社会主义政治秩序要素,那么,今天我们实现该种“法治”价值的有效“法治”样式亦即“治国”秩序方式亦会增添一些新的法律文化元素如现代西方社会的法理秩序要素,亦即中国“法治”样式会受现代西方社会“法治”形态之“法治”样式的某些重要影响。加之今天法学界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之价值底蕴的大力推崇,那么,主要源自于西学的“法治”话语或法学理论话语、法律技术等现代西方社会“法治”样式要素在今天中国社会中“泛滥”,就不难理解了。
因此,切不可以為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就是我们想要的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亦切不可以为中国的“法治”形态跟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形态完全一样。一如上述,中华民族有自己追求的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理想类型”,就是人类“轴心时代”以来在中华大地上所形成的“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一如上述,我们亦有自己追求或实现“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的“法治”样式,就是“依法治国”方式。缘于时代变迁,不论是作为想要实现之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法治”价值亦即“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还是实现该种“法治”价值的“法治”样式亦即“治国”秩序方式或“依法治国”方式,都内附了新增之现代性内涵,而在现时代均有新的表现形态。其中,前者作为中国“法治”形态之“法治”价值部分,在当前新时代就集中表现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治秩序状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刻画了新时代中国的“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后者作为中国“法治”形态之“法治”样式部分,在当前新时代则集中表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核心内涵则包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内容。在此意义上讲,相较于现代西方社会对“法治”这一至善法理秩序状态的“法治”价值追求,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走向,应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对其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追求,亦即旨在实现对“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的“法治”价值追求。
四、再议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之未来走向
文本作者之所以会出现悖论,不仅在于搬用西学理论分析工具——韦伯的“合法性基础一权威类型一支配形式”理论视镜时深受其形式推理逻辑牵引甚或“钳制”,更是在于以为西方“法治”形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适性”,不仅其“法治”样式要素如法学理论话语、法律技术等具有普适性,而且其“法治”价值亦具有“普适性”,以为中华民族所看重的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跟西方人是完全一样的,现代西方社会实现美好生活或美好秩序的“法治”形态可以无条件地适用于中国社会这一特定时空。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那么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要向何处去?尽管不怎么认同金观涛、刘青峰研究中某些“突兀”论断,但对其以历史逻辑的视野来诠释一脉相承之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演变特别是晚清以降180多年来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逻辑的研究取向,还是充满敬意、深为赞赏的。“超稳定结构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特有的组织方式,那么它成为中国在近代演变的基础也是很自然的。”基于相类似的历史逻辑这一学术研究取径,笔者先前研究的基本观点是:“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要遵循晚清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第一阶段(即晚清鸦片战争以降到改革开放中国崛起势头初现这一时段)的基本走向,另一方面要根据当下中国国内国际环境的新变化、新情况,做出相应的走向调整。”亦即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应在如前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基本走向上继续向“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迈进,或目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当以实现“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为旨归或基本走向。
从中华文明所追求之“国治”(内含“天下平”内容)这一至善“治国”秩序状态这种人类社会善治秩序的重要表现形态来看,中国国家治理在现时代国内外情势大变局或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条件下转型(或现代化)所面临的任务,显然不仅仅是国家内部的事情,其所置于其间之世界或天下亦当要纳入其追求善治秩序的思考范围。“虽然秦的大一统制度终结了天下体系,但天下概念仍作为政治基因存在于中国实体里,使中国成为一个内含天下格局的国家。”自被强迫进入威斯特伐利亚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以来,中国对其国内外情势三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确实没有准备好。即是说,在晚清以降的180多年来,中国国家治理在转型(或现代化)的过程中面对国内外变化情势,只能“见招拆招”,没有余力从全局上来谋划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即中国只能着力追求做好一个内含天下格局的国家。然世易时移,当今中国业已经历了“站起来”“富起来”阶段,正式进入了“强起来”之发展阶段,基于中华文明自人类“轴心时代”伊始被逐渐赋予的基因血脉,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就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容构成“质的飞跃”之重要表征。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的未来走向包括全球治理取向内容,不仅有其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有其现实上的紧迫性。“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至今仍然只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世界,即地球,尚未成为一个能够以世界利益去定义并且为所有人所共享的世界。”在这种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哲学家赵汀阳先生激活了先秦时期或周朝时期的“天下”思想理论资源,构建了一种新天下体系理论,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或现代化)之内容构成的“质变”或“复归”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援。“在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之外,显然需要第三種政治概念,可以称为‘全球政治或‘世界政治,这种政治新概念把整个世界理解为最大尺度的共同生活条件,以此去理解和解释世界中的政治问题。这意味着,全球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世界的内部化,也就是把世界变成天下。”
反观中国几千年国家治理逻辑的演变历程,关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未来走向的问题,其实它是一个事关文明传承的历史政治哲学问题,不是一个只有一种解决方案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多种具体解决方案的开放性问题,或许我们对该问题的回答或展开就像“忒修斯之船”的故事一样。“一个称为‘忒修斯之船的希腊故事说,一条木船有的木板破旧了,就置换了新木板,如此不断置换下去,终于这条木船的每块木板都更换过了,没有一块木板是原来的木板,可是这条木船看上去还是原来的那条木船……”我们需要给历史或传统以应有的尊重,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走好契合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而不至于坠人“邯郸学步”甚或“南辕北辙”之陷阱。
(责任编辑:徐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