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萍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甘肃 平凉市 744000)
网络炒汇是指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日趋完善,打破了金融交易的空间限制,网络炒汇作为新的金融衍生产品,趁势而起。目前,网络炒汇在我国境内网络炒汇属非法行为,投资者不受法律保护,资金安全无保障。许多不法分子趁此机会,伪装成正规合法的交易平台,骗取投资者资金,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外汇金融秩序。
网络炒汇,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上并无外汇资金交割,本质上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的具备资金杠杆特性,以差额结算方式交易的类期货外汇买卖。目前,国内外汇保证金市场存在两类交易平台。
一是经国外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外汇经纪商代理交易的真平台。此类平台直接连接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由国外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外汇经纪商代理交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均未批准过任何机构在国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此类平台不具备国内运营资质,在国内开展网络炒汇活动没有合法基础,相关参与者资金也没有安全保障。
二是实际从事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伪平台。此类平台以正规境外外汇经纪商为噱头,以参加国际外汇市场买卖、巨额收益为诱饵,实际上从事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本质上是互联网金融诈骗。此类平台的常见模式是:首先以稳赢不赔“承诺”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以“人加人、逐层返利”方式发展壮大,最后卷款逃跑。
美国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成为全国期货协会成员,同时设立首席合规官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成员保持“调整后净资本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对外汇经纪商从业经验、资质、信用、最低资本审核十分严格,外汇经纪商从申请到通过的审核时间在12至24个月不等;同时,根据申请牌照的不同,要求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美国NFA每年投入发展、创新监管系统的资金占其总预算的15%以上,信息技术部门是其第二大职能部门,其绝大部分应用系统均属于自主开发。美国NFA认为,只有利用内部员工的技术和监管经验才能开发出灵活、适合运作、满足监管需求不断变化的系统。美国NFA成立20多年来,在经费和员工规模保持稳定且工作量上升情况下,工作效率不降反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技术创新。
一是完善事中监管。日本金融厅对外汇保证金业务开展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要求外汇经纪商按月提供包括私人资本比率、业务发展情况、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内容的交易报告。美国NFA专门成立交易行为与市场监督部门,每日分析交易所提供的上一交易日数据,对日内交易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是否存在对倒、私下对冲、内幕交易等市场操纵行为。
二是限制外汇保证金杠杆倍数。从全球来看,出于防范金融风险需要,近年来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倍数呈下降趋势。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将主流货币杠杆倍数限制为30倍以内。美国CFTC曾试图将外汇保证金杠杆倍数由100倍下调为10倍,因投资者、议员反对等因素,最终将零售外汇市场保证金杠杆倍数上限降至50倍。
许多资本市场发达国家都补充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外汇保证金业务监管。相比之下,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如,期权、期货交易产品审批归属证监会管辖,证券期货欺诈、欺骗行为归属公安机关管辖,存在多头监管、权责不明问题。
近年来,网络炒汇呈链条式、产业化操作,难以确定违法分子真实身份。此外也发现很少真正涉及外汇交易。违法分子利用个人支付账号、电商店铺、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清洗”资金。上游则形成假身份信息供给产业,给资金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违法分子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发专门的网络炒汇软件,聘用技术人员管理网站,在国内以代理形式推广网络炒汇业务,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不保存交易记录,使交易主体和交易流程等无证可查。如某平台以境外“洋身份”利用互联网“返程”境内开展开展外汇保证金、货币指数等多种交易,高调宣称获境外监管牌照,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利用控制的空壳商户收取境内个人人民币入金。
一是加强政企合作。借助互联网企业多年运营积累的风控、大数据、算法优势,从源头上打击网络炒汇活动,建立网络炒汇监管新形态。
二是堵疏结合监管。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外较为成熟,是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的重要投资工具。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建议“开正门堵邪门”,由现有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此类业务,规范准入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要素。
三是明确监管重心。强化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环节监督,完善网络炒汇资金模型风控分析,提升网络炒汇资金结算链条动态查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