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书
(白城市传染病医院 吉林 白城 137000)
“大数据”的概念在当今社会已并不罕见,它是指数据采集的数量、复杂性、多样性和速度的极速上升。不可否认,我们正处于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分析是发挥大数据效用的主要方式,它是收集、组织和分析大型数据集的过程,以发现模式并生成有用的、可操作的信息。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市封锁、限制性旅行和自我隔离等措施阻碍了人口的流动,但随着政府对这些政策强有力的推行,已有部分国家地区重新开放,例如我国就较先实现了疫情的有效控制。在疫情的急速增长得到控制之后,防控疫情成为常态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了公共卫生监测和监督措施,通过诸如实时位置数据等方式追踪个人行迹信息以阻止病毒传播。已有学者对疫情初期或疫情防控期、疫情结束期的隐私保护进行了分析[1],但需要注意到,“后疫情+大数据“可能是未来或将面对的时代背景,存在潜在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公众个人对于大数据分析背后的原理和逻辑,以及个人如何影响它们的使用,往往并不清楚,因而事实上处于信息极为不对称的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上。假设数据是匿名的情况,即不包含主要标识符,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或者被告知主要标识符和其他个人数据已被删除,如地址或出生日期等。实际上,数据去识别仅是暂时的,因为大量其他“匿名”数据和元数据可以被链接,以重新识别个人,例如银行、政府机构、医疗保健提供商或保险公司等向我们确保安全的最敏感个人数据,也可能会意外“丢失”、故意泄露、出售或遭到黑客攻击,导致隐私、身份或资金丢失[2]。同时,大数据分析的使用,有时也会涉及非自愿和未经同意的数据访问和披露,都会带来潜在的隐私侵害风险。
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接触或泄露病人的信息,以确保保密。但是,如果政府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就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区疫情爆发。通过公开信息,其他人可以避开病毒热点,保持卫生,防止公共感染。因而,在后疫情时代,如何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的博弈焦点。
从法律的角度,不能简单武断地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理由任意侵犯个人隐私[3];从伦理的角度,信息公开也被学者提倡应当符合相称性原则[4]。但是不难发现,在现实中,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在局部小范围传播和大范围传播均有案例出现,这些隐私信息均不为防控疫情视角下的信息公开所必须。因而,在收集信息时,隐私信息无法避免被收集,但进行公开时,更要注意甄别。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同时也说明了特殊情况,即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难看出,个人隐私信息采取的是严格保护态度。但是对于个人隐私信息并未充分获得同意、或并不与公共利益相称时,隐私信息泄露的情况如何进行规制,尚需要针对具体情形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累积和个人信息公开是无法避免的,但当疫情常态化成为前提,隐私保护问题将会不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策略分析。
首先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或者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通过解构大数据到大数据分析再到信息累积与公开的逻辑,逐级分析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障,采取知情同意或者确保无关信息的销毁以保证信息公开的合理合法化,同时也规定信息泄露后的追责模式,从立法的角度完善追责路径。
其次,应对不同场景下的信息公开进行精细化处理,尤其当公权力进行信息公开时,个人数据的权属问题及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场景需要形成内部合理分析的体系流程,考虑到后疫情时代下,信息公开涉及的时间跨度和内容跨度都不容忽视,对于信息的不当使用是否有迅速的应对方式,对于合理合法的信息公开,这部分已公开的信息如何处理,也应建立完整的信息销毁时限和合规流程,因此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构建更为严谨的合规体系,对明晰信息公开的合理合法以保障隐私权具有较大意义,
我国的疫情防控成果是可喜的。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疫情的后续发展趋势尚无法准确预测,疫苗的大范围获批,病毒的变种与扩散,无疑都是未来局势的变数,大数据的滥用在技术和相应法规尚未完善时也是亟需寻求解决方案的挑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树立危机与风险意识,不断探索解决策略,率先构建相应的法规制度,不仅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具有较大意义,在全球的理论构建范畴下,也利于提高我国的话语权,贡献大国力量。